城市幼儿园建设标准(试行)
幼儿园建设用房标准

幼儿园园舍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园舍建筑规划和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园舍建筑设计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应根据各类标准、规范、使用功能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要求确定.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宜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三十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层数.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二条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一、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园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筑防火。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四条室内净高。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活动室、寝室、兴趣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三、办公及辅助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6m。
四、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第三十五条无障碍设施。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第三十六条门厅及走廊。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
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温和地区的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四、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篷连廊连接。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21)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21)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分类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服务人口(人) 3000 3001~6000 6001~9000 12班(360人) 9001~12000 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一、总体要求1.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建设应遵循安全性、舒适性、环保性、智能化、美观性原则,确保幼儿在园内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2.建设规模应根据幼儿人数、师资力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3.建设资金要充足,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不得出现资金短缺现象。
二、园区规划与设计1.园区选址应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地势平坦,远离污染源,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2.园区规划要合理布局,分为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办公区等,各区域功能明确,互不干扰。
3.教学区应包括教室、多功能厅、图书馆、实验室等,满足幼儿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4.生活区应包括食堂、宿舍、卫生间等,确保幼儿的生活舒适。
5.活动区应包括户外运动场、游戏区、绿化带等,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户外活动空间。
6.办公区应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满足幼儿园日常办公需求。
三、建筑与装修1.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确保幼儿身体健康。
2.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安全、环保、舒适的装修材料。
3.教室、多功能厅等室内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良好,满足教学需求。
4.宿舍、食堂等生活区域应具备完善的卫生设施,确保幼儿生活舒适。
5.户外活动场地应采用环保、耐用的材料,确保幼儿安全。
四、设施设备1.教学设备应包括电脑、投影仪、音响等,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2.生活设备应包括空调、洗衣机、热水器等,确保幼儿生活舒适。
3.安全设备应包括监控摄像头、灭火器、紧急呼叫器等,确保幼儿安全。
4.绿化设备应包括绿化植物、浇水设备等,营造优美的园区环境。
五、师资力量与培训1.幼儿园应配备合格的师资力量,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和经验。
2.幼儿园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幼儿园应关注教师福利待遇,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六、管理与服务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园区秩序井然。
2.幼儿园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关注幼儿需求,营造温馨的园区氛围。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暂行)黑龙江省教育厅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标准 (2)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2)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4)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5)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8)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 (12)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 (13)附件: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 (16)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 (17)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2)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23)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24)附录:术语说明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XX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二)规模(三)规划设计三、建设用地标准(一)建设用地组成(二)建设用地面积四、园舍建设标准(一)园舍建筑组成(二)园舍建筑面积(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六、教职工配备标准七、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XX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XX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4.XX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5.XX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6.XX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的地段。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
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
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五年四月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3.1 建设规模………………………………………………………………()3.2 设点布局………………………………………………………………()3.3 选址……………………………………………………………………()3.4 总平面设计……………………………………………………………()4 用地面积指标…………………………………………………………………()4.1 一般规定………………………………………………………………()4.2 用地面积指标…………………………………………………………()5 建筑面积指标…………………………………………………………………()5.1 一般规定………………………………………………………………()5.2 活动及辅助用房………………………………………………………()5.3 办公及辅助用房………………………………………………………()5.4 生活用房………………………………………………………………()5.5 建筑面积指标…………………………………………………………()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1、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使本市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建设有较合理的标准,以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并在制定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结合上海市幼儿园园舍实际情况制定的。
标准的制定贯彻了既要保证当前幼儿保教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要三个面向,办一流教育与上海一流城市相适应的原则。
3、本标准的用地和园舍面积指标是根据幼儿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的。
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设置,在园幼儿总数分别为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1993年本市编制委员会、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计算。
4、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
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5、本标准的园舍用地指标和建筑面积未包括教职工住宅、民防工程、连接廊、车库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
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增设的,用地用房面积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另行增加。
6、幼儿园园舍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用地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1、幼儿园的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二节园舍建筑用地1、园舍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绿地、车棚和生活杂物院用地。
2、园舍建筑用地根据建筑层数以建筑占地率控制,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占地率不宜大于35%,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宜大于30%。
第三节室外活动用地1、室外活动用地应包括分班活动用地和共用活动用地两部分。
2、分班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在园舍建筑用地中安排。
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省一级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园舍场地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
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
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
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
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5。
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浙江省一级幼儿园标准一、办园条件(一)园舍场地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
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
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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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743 更新时间:1/30/2007
(1988年7月14日)
(88)教基字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 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 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 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平方米,供 2
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 全国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 全国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问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61、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20、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9、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10、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 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 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18、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条 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园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6班(180人) 1773 9.9 9班(270人) 2481 9.2 12班(360人) 3182 8.8 (详见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第三章 用地面积定额 第十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十二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四条 道路用地包括国内干道、庭园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平方米/生) 6班 2700 15 9班 3780 14 12班 4860 13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定额可供有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参照执行、半日制及计时制幼儿园使用本定额时,其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应适当核减。 第十七条 本定额未包括教职工住宅、人防工程、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地窖以及采暖地区供暖锅炉房等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也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 游泳池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关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及人员编制就近安排幼儿园 3
的教职工住宅。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 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 活动室 90 6 540 9 810 12 1080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衣帽教具贮藏室 9 6 90 9 81 12 180 音体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804 1166 1528 每生使用面积(平方为/生) 4.47 4.32 4.24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办公室 75 112 139 资料兼会议室 1 20 1 25 1 30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1 12 1 15 1 20 保健室 1 14 1 16 1 18 晨检、接待室 1 18 1 21 1 24 值班室 12 1 12 1 12 1 12 贮藏室 3 36 4 42 4 48 传达室 10 1 10 1 10 1 10 教工厕所 12 12 12 使用面积小计 209 265 313 每生使用面积(平方米/生) 1.16 0.98 0.87
三、生活用房 主副食加工间(含配餐) 54 61 67
房 主副食库 15 20 30 烧火间 8 9 10 开水、消毒间 8 10 12 炊事员休息室 13 18 23 使用面积小计 98 118 142 每生使用面积(平方米 0.54 0.43 0.39 4
/生) 使用面积合计 1111 1549 1983 每生使用面积(平方米/生) 6.17 5.74 5.51
平面系数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活动室(楼房) K=0.61 985/1615 1400/2295 1807/2962 晨检接待、传达室和生活用房(平房) K=0.80 126/158 149/186 176/220
建筑面积 合计(平方米) 1773 2481 3182
每生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9.9 9.2 8.8
附注: 1.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表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平方米,并相应减少原分班活动室面积36平方米。 (2)隔离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13、16平方米,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 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24、30平方米,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 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及2.5平方米。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平方米。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烧火间增加2平方米。 2. 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它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编制说明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为了适应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一个合理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提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典型调查,拟定出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业会议讨论修改后.制定了本《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以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总 则 总则是定额的纲,主要阐明编制本定额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