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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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身份心得体会

教师法律身份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肩负着培养国家未来、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

在我国,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更是道德的引领者。

因此,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法律身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我对教师法律身份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要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教师是享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获得工资报酬权、获得培训权、获得荣誉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才能,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其次,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作为教师,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学生利益。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不得有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再次,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其法律观念对学生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培养他们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

此外,教师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可能会遇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

此时,教师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法律援助等。

同时,教师要关注自身教育教学行为,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权益受损。

最后,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立法工作。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关注教育立法动态,积极参与教育立法工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言献策。

同时,要关注教育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教育教学策略,以适应国家教育发展的需要。

总之,教师法律身份是我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教育立法工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第五章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摘要:自1994年《教师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对教师法律身份各有己见。

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目前《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本文从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和具体的案例就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简单地剖析。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公务员;专业人员;普通雇员;国家教育公务员一、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普通雇员、专业人员和国家教育公务员等几种观点。

持第一种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就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而第二种普通雇员这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1]第三种观点——专业人员说认为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似乎是采用这一看法。

第四种国家教育公务员的观点,也是笔者比较赞成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

因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特殊的公务员身份。

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以看出国家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如果能够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这将对提高教师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我们常说教师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教师在当今社会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世界各族人民的共识。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教师,不同程度的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本文以中、日、美三国为例来论述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并提出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建议。

标签:中小学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一、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含义中小学教师地位是指国家给予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经济、文化待遇,以及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它与一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它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

其中经济待遇影响着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本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待遇反映了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在政治享有的地位;文化待遇体现了教师在文化形态、社会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二、中外各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现状1、中国: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临沂一女教师被学生持棍殴打,向学校提交了辞职申请。

而后,当地教体局微博发文回应:涉事学生已致歉并按校规做出相应处理,教师表示将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这名学生如此胆大妄为,下手狠毒,真令人胆战心惊。

老师究竟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学生竟下如此狠手。

如果老师真的有违师德,也应交由学校处理或法律制裁。

近年来,此类事件频发,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令人堪忧。

首先,在法律上,我国中小学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我国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也没有被拉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由于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种尴尬的处境,导致教师的救济权益和聘任权益等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其次,在政治上,中小学教师的地位按理说是比较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都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地位的完善程度并不亚于西方国家,但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最后,在经济上,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经济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然仍未达到当初提出的标准: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 讼。 [案例]:学生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 案例]:学生诉学校* 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见书)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 案例]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见书) (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 诉讼。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 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 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 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 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 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 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 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一、前言教师的职业身份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

而教师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从《教师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师和医生、翻译、律师一样属于“专业人员”。

教师不仅要做教书匠,更要做育人家,用其爱心、耐心、责任心培养学生。

韩愈《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职业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成长中的学生,主要工作任务是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人才。

因此,教师不同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

在当今世界,教师和公务员之间的界定有一定的矛盾,以至于容易把二者的关系弄混。

《教师法》在教师待遇等方面作出了与国家公务员相比照的一些规定,如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和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在某些待遇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可以一致,并且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但教师始终不是公务员,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教师权利的确定和保障方面总是出现许多问题。

而“专业人员”这一词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不能很好地界定,这也是现如今教师权利的保障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将从以下几个案列来探讨当代中小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2001年,株洲市二中48岁的语文老师尹健庭因“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言论被解聘,且含有这些观点的教研论文还获得了2000年株洲市中学语文教研论文评选二等奖。

这位中学语文教师的言论受到了群众的质疑和批评,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

论教师身份的界定摘要:当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不断,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本文将对教师身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教师:别名“春蚕、园丁”,教师、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

按照行业规范,在事件节点内,根据职称和专业,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经验技术。

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教育身份暗指一个人的出身和社会地位,一个好的身份象征着一个人在社会上得到的尊重。

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

对学生来说,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传承者,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

因此人们把‘人类领会的工程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

在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们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

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

”字里行间都透露出教师这一职业的崇高性,因而有“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辛勤的园丁”以喻教师。

也有人认为,将公立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与权利认为在法律地位上确立教师的公务员身份是必然的;有人认为现在的教师制度让临聘教师朝不保夕,“编制捆绑”让优秀教师无可奈奈何等等,认为教师应该成为一种自由职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人民教师划归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类别,定义为“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下分高等级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其他教学人员等9类;同时,教师也与其他各类劳动者一样,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公民”,是普通劳动者。

在这样多重的身份下,作为光荣的人民教师,肩负着培育祖国未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重担的人民教师中,出现了一些另类,他们在让大众觉得,人名教师德不配位,历史在倒退,使得人民教师的形象崩塌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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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摘要】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我国教育法学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关
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有的人说教师是国家公务员,
有的人说教师是技术人员,更有人说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教师身份技术人员公务员普通劳动人员
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
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 导致教师队
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 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
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 对于教
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与公务员、普通劳动者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教师不是公务员。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
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
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但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制度、《教师法》以后,公务
员法明确规定了何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中则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
质的使命。

” 其中“专业人员”一词在词条中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确切
的法律术语,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教师不属于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我国现在普遍都由学校聘任教师,教师身
份可以概括为学校聘用人员,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差异。

我国公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任用关系按规范性文件的提法是“人事聘用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二、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探讨
关于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教师的身份和
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1966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
的建议》指出:“ 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需要教师具备经过
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准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他要求
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及共同的责任感”我国《教师法》第3 条也规定,
我国教师是专业人员。

1997年新修订实施的《刑法》第 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
称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依据这条规定,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可以归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虽说教师的法
律地位为专业人员,但根据法律的不同条例来说,教师的身份仍旧是模糊不清的。

而正因为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模不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也得不到有效的法
律保障和监督。

在范跑跑事件中,众多网友和民众范美忠的“临震脱逃”行为,面
对网上如潮的骂声,铺天盖地的不良道德评价迅速席卷而来。

然而范美忠并没有
选择沉默,更没有出来“认错”,范美忠一再声称他的这一跑并没有违反《教育法》,说该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

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
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条文明确规定地震发生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

而在《教
师法》中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
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这一规定到底具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关爱学生”又需要教师做到
何种地步呢?再来看看湖南娄底一中老师下跪事件。

娄底教师谭胜军日前在上课时,为制止两名学生下棋与学生发生冲突。

让人意外的是,其中一名白姓同学竟
然对他动手。

随后班主任通知家长让小白同学当众道歉。

在小白毫无诚意道歉后,谭老师突然下跪,他希望以此方式来震撼和唤醒孩子们。

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就
是唤醒。

诚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教育必须培育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不是首先要去传授知识和技能,而要去"唤醒"学生的力量”。

问题是,在一个讲究师道尊
严的国度,在一个追求公民教育的时代,唤醒学生的途径,难道已经矮化到需要
教师向学生下跪的地步吗?我们不能确定娄底这起下跪事件是不是迫于权力压力,但长期以来,在教师许多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指望教师都能成为具备
足够的权利与人本意识的现代公民,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件奢侈的事。

当前教师一
方面长期背负无尽的道德枷锁,一方面维权处在尴尬的境地,那教师的权利由谁来、用什么来保障呢?还有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入学教育”和“杨不管”事件,仅仅
依靠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远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


么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应该是什么呢?怎样才能真正的实现教师的身份和地位呢?或许我们可以从国外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得到一些启示。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在这些国家, 教师由政府任用, 享有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惩罚。

同时教师应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 如教师的
争议权(罢课等)受到禁止, 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受到特别限制。

此外, 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性, 教师还享有诸如参与决策、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
公务雇员。

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 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

教师一方面基于公
务员身份,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基于雇
员身份, 又具有雇佣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
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 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
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 向教师布置任务, 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在任用期
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所
不具有的权利, 如争议权、罢工权。

但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
济等权利。

从国外的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我们了解:尽管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
的不同, 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各有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
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某
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

但这些国家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 强调政府
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

那么我国
中小学教师应该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原因如下:①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其最大的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②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校是国家行政主
体为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机构; ③教师的
教育权利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必要的权利,它来自于国
家的授权。

在公立中小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行为具有执行教育公务
的特性,是代表国家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公民履行政责任。

因此,将中小学教师的身
份与公务员联系在一起,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将教师与公务
员联系在一起,教师应有的权力和社会地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由于公
务员的工作和待遇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如此定位,有利于加强对教师的监督和
管理。

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赋予中小学教师公务员的身份,不仅是许多国家的共同经验,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且有利于使教师更好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所以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尽快修订教师法,并依据《公务员法》将教师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教育公务员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 1] 〔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 M] .钟启泉,译.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 2] 试析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归属问题——李晓强
[ 3]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研究综述——兰惠敏潘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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