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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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公务员津贴补贴已成为公务员人事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发放,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近日,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份通知,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

首先,通知对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

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应以其岗位性质、职务级别、工作地点、工作年限、职务津贴等情况进行严格分级分档,将其所享受的各项津补补贴明确具体化,避免出现各类随意性、主观性决定问题。

其次,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津补补贴标准。

具体而言,不得超标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将津贴补贴等收入作为固定工资或者确认年终奖金的依据。

同时,统计家庭财产信息和在职期间收入情况等重要要素,唯一标准就是“透明、公开、规范”。

最后,通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受处罚划定。

对于公务员和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收取、发放津贴补贴等嫌疑情况,相关单位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总而言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是维护公务员队伍稳定、完善人事制度的必要手段。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监管,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稳定。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尊敬的领导: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地方各部门的工资津贴发放工作也逐渐得到了规范化。

然而,仍有部分地方存在违规发放津贴的行为,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损失和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特向您发出一份“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清理规范地方违规发放公务员工资津补贴的通知”,希望全面推动纪律规范、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现象,有效保障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正常运行。

一、整体情况分析从国家制度上来看,公务员的工资和津贴应该是经过程序和程序化的,进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发放,任何形式的自行发放均是违法违规行为。

然而,部分地方和单位在发放工资津贴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人员经验的不足,出现了严重的扰乱和扰乱了秩序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正常工作效率,加剧了权力和利益的找不到,同时也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社会经济负担。

二、具体问题清单1、违反规定自行制定发放工资的现象某些部门和单位在工资津贴的发放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规,自行制定了物价涨幅等各种理由,超过官方标准为公务员发放工资补贴。

2、违反国家预算发放规定发放津贴的问题某些地方和单位在发放工资津贴时,没有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财经标准和程序,而是执意自行发放,可能造成带有严峻隐患的财经瑕疵和财税多劳。

3、侵蚀预算支出的违规现象某些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工资的过程中,会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穿上“公务员”的外壳,盗用了财政部门的预算支出,对于国家金融开支和国民经济效益的发展等方面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加强严肃纪律清理工作的主要措施1、建立全面的工资津贴发放台账制度,明确各项发放程序、标准和权限。

2、进一步规范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津贴制度,加强内部纪律建设,明确严格责任制,从管理层面上筑牢发放津贴的安全壁垒。

3、加强法律宣传,广泛宣传相关法规,让职工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

4、强化督查机制,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督促其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牟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牟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牟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2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陈瑶【审理法官】张玉霞龙付送陈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牟钢【当事人】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牟钢【当事人-个人】牟钢【当事人-公司】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郝元尉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元尉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元尉王晓雪【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省水利水电医院【被告】牟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水利水电医院应否向牟钢支付2006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二、牟钢的工资计算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水利水电医院应否向牟钢支付2006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二、牟钢的工资计算问题。

关于焦点一。

水利水电医院称2006年3月,人事部发布《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自此水利水电医院不应再向牟钢发放工资。

经审查,该通知系基于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而本案牟钢系基于水利水电医院于1995年4月18日发布的《医院人员分流计划》而选择待岗的人员,本案情形不能适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浙人薪〔1995〕79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

却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地,每人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二)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二项之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本人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或单位经批准实际执行工资构成或工资(津贴)比例部分组成。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9.29•【文号】劳人干[1986]50号•【施行日期】1986.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29日劳人干(1986)5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中发〔198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行政机关中部分行政人员实行职务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处、科级领导职数1.国务院各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国务院各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三(即平均一名处级领导,至少有三名一般工作人员)。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处,一般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任务较重、人数较多的处可增设副职一人。

这些部门的处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3.地级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科,设正职一人或正副职各一人。

这些部门的科级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平均不超过一比四。

4.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正职一人,副职一至二人。

二、关于一般行政职务1.一般行政职务是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不设科的处内设置。

2.担任上述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处理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其他条件是:办事员:能够完成一般性具体工作。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标 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1993﹞79号【发文日期】2006-08-31【实施时间】2016-0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黑体 size=5>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现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理顺工资关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执行,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

同时,必须把增资额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不得突破。

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解决的矛盾很多,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工资增长的幅度,同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相比是比较大的,国家在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2006]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商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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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
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3.22
•【文号】国人部发[2006]26号
•【施行日期】2006.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
资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从人事管理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着力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

切实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增人计划卡(进人凭证)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健全从人员进入到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管理。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形成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监督、
制约机制。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计划,严把“进口”关,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

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者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各地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

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

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理。

四、完善工资统发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审核工资统发人员和发放标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没有按规定进行考录、调任的机关新进人员,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工资。

要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对纳入统发数据库的人员工资信息进行核查清理并及时更新。

五、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不同经费来源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资基金台帐,重点管好财政资金支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

要根据人员和岗位变化情况,及时变动工资和更新工资基金台帐,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准确发放。

六、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发放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费发放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退休费基数或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

七、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人事部门要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建设。

改进人事统计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和工资信息,要及时采集,维护更新,并定期发布。

要积极创造条件,与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建立联网贯通、资源共享的人员和工资信息平台。

八、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制。

进一步健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的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

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工资政策标准认真审核,逐月监督检查,年终将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量变动情况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九、严肃人事工作纪律。

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事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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