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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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损害赔偿及责任保险制度构建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环境 保 护领 域还 有 许 多工 作 要做 , 环 境保 护制 度 建设 刻 不容 缓 。人 人 享有 优 美 良好 的环 境 ,受 害者 得 到 充
分有 效 的 补偿 , 既是 上 述 远 大 目标 实 现 的基 础 起 点 ,也 是 近 期 目标 。 看 似微 不足 道 , 实则 以 小见 大。 本刊 刊 发 一 组 专 题 文 章 以呼 吁 社 会 各 界 对 此 领 域 问题 的 关注 。 关键 词 :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 无 过 错 责 任 ; 环 境 损 害 ;
中图分 类 号 :D 4 F6
文 献 标 识码 :h
文章 编 号
我 国环 境 责任 保 险制 度 的构 建
戚 道孟 周庆春
“ 旧八 大公 害事 件 ”及 “ 新八 大 公害 事件 ”的 发生 使得环 境 问题 逐 渐 引起 社会 的重 视 。 很多环境 ①
污染 是 由于企 业造 成 的 , 一旦 发生 便 会产 生很 大 的社 会危 害性 并 且很 难有 效 阻止 损 害后 果的扩 散 , 加
上环 境侵权 采 取特 殊 的归 责原 则— — 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 往往 会给 企业 带 来很 大压 力 甚 至破产; 另一方 面 , 受害者 而言 , 得 相应 的 经 济补 偿是 最 为需要 的补偿 方 式 , 对 获 而环境 事 故 导致 的 巨大财 产损失 和 环境 侵害 人相对 弱 小 的经 济 实力 并 不 能给 受害 者有 效 的补偿 , 就 需要 新 的措 施和 制度 加 以弥补 , 这 环 境责 任保 险 由此产 生 。 随着 我 国经济 和 社会 的不 断 发展 , 环境 损 害纠 纷 日益 增多 , 了使环 境污 染的 为 受 害各方 利益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 ,责任 保 险制度 的构建 也 显得 急迫 和必 要 。

《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开题报告

《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开题报告

<环境责任保险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越来越多,污染物对人类环境的影响日趋严重。

环境污染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由于环境污染存在复杂性、滞后性的特点是,所以在刚发生时不容易被人们察觉,一但被公众发现的时候,已经污染到了一定程度,破坏也波及到了一定的范围,对受害者、社会、国家造成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200亿元,能够得到的赔偿数额少之又少,绝大部分损失均由受害者、社会、国家承担。

为了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转移风险,缓解国家的负担,减少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就应运而生了。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在美、德、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在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及避免政府的财务负担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最先在大连开始试点后又推广到沈阳、吉林等工业化城市,但由于国家立法和人们的认识等方面的限制,影响了规模的扩大,经过几年后反到无疾而终了。

直到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再次全面启动,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了环保立法条款,在大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仍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应在借鉴他们先进的发展经验的同时探索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责任保险体制。

二、文献综述: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环境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起来,至今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

学者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深入,涉及到了管理手段、承保范围、保险形式及保险替代等一些方面。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 境 责 任 保 险制 度概 述 所谓 的责 任 保 险是 指 保 险 人 与 被保 险 人 约 定 , 由被 保 险 人 向保


险人 支 付 一 定 数额 的保 险 费 , 被保 险人 因 自 己的 行 为 造 成 第 三 人 当 人 身或 财 产 损 失 时 , 由保 险 人 承 担 对 第 三 人 的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属 它 于 广 义 的财 产保 险范 畴 , 一 种 无 形 的 、 实 体 的财 产 保 险 。责 任 是 非 保 险产 生 于 1 世 纪 中后 期 的法 国 , 在 英 国 、 国 、 国 、 国等 国 9 现 美 法 德 家在 核 能 事故 、 通事 故 、 疗 事 故 、 品 责 任 、 境 事 故 等 也 建 立 交 医 产 环 了责任 保 险 制 度 。 自 2 世 纪 中叶 以来 , 着 环 境 问题 的 日益 凸显 和 0 随 公众 环境 意识 的增 强 , 境 问 题 已 经成 为 制 约 经 济 发 展 的 大 问题 , 环 因 此责 任保 险就 被 引入环 境 污染 事故 领域 , 形成 了环境 责任 保险 。 环境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 保 人 向 保 投 险 人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保 险 费 , 被 保 险人 从 事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业 务 当 活动导致环境 污染而应 当承担环境 赔偿和治 理责任 时, 由保 险 人 在 约 定 的 责任 范 围 内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保 险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既 具有 责任 保 险 的 一 般 性 , 有 其 特 殊 之 处 , 具 有 公 益 性 、 也 它 承 包 范 围特 定性 、 偿 责 任 范 围 的不 确 定 性 、 险 合 同 内容 特 定 性 等 赔 保 特 征 。环 境 责 任保 险 制 度 的基 本 模 式 有 以下 几 种 : 制 责 任 保 险 强 模 式 、 制 责 任 保 险 与 政 府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相 结 合 的模 式 、 强 以任 意 责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

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的不断进步,企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赔偿问题日渐突出。

为分散企业环境事故发生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本文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对西方各国发展现状的分析,找寻对我国的借鉴,并根据我国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借鉴一、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定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尤其是工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开始对我们的生活显现出许多负面影响。

比如前苏联切耳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印度博帕尔农药事件、瑞士巴塞尔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等,这些都是十分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增长,而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

据统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几乎相当于每两个工作日一起,我国已进入环境事故的高发期。

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时,要向政府交纳罚金,对受害者给予赔偿。

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高额的罚金都可能会将企业推向破产倒闭,企业迫切需要将这种风险分散,环境责任保险营运而生。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它是商业保险制度与环境侵权责任制度高度结合的产物。

环境责任保险对于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企业通过购买保险,能够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当环境事故发生时,不至于因为罚金和赔偿责任而造成资金运作紧张,影响其正常生产甚至造成倒闭。

其次,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

若企业无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那么环境治理和赔偿的责任就全部集中到政府,为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压力。

而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将风险有效的分摊于整个社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三,由于风险被有效分摊,受害者的损失由信誉较高的保险公司负责,因此,受害者的权益将会得到及时而充分的保障。

最后,对整个社会来说,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试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侵权 ; 责任保险; 制度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3 . X8 07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6 1 7 2(0 0 1. 0 70 1 7 - 9 . 1)2 0 3 .4 4 2
Ab ta t T i p p rea o ae h mp  ̄a c f n io e tl o lt n l b l s a c n e ef — s rc : h s a e lb rtd tei o n eo vr n na l i i i t i u n eu d r h r e m p u o a i nr y t e
evrn na l bl s a c bo d ia a z sh rsn ta o n jr rbe o e vrn na p l n i me t ait i u n e ra ,t nl e e ee t i t na dmao o l f n i me tl o— o li i nr y a y t p su i p m o
1 环境 污染 责任 保险概 述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 是 以企 业发 生污染 事故对 第 三者 造成 的损 害依法 应承担 的赔 偿责 任为 标的 的保 险。当前 , 国正处于 环境 污染 事故 的高 发期 , 些 我 一
轻政 府 负担 , 进政 府 职 能转变 。因此 , 促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具有 经 济补 偿和 社 会管 理双 重职 能,被 人们 形 象地 称为 “ 色保 险 ” 绿 。 中共 十七 大 报 告 指 出 : 必 须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
q e ta se e st to fs d e lu i n a c d n si n a Ba e n bre r d c i n t he ma n m o e f u n u tr i i n o u d n po l to c i e t n Chi . s d o i fi o u to o t i d lo ua nt

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

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初探

转嫁 给保 险公 司 ,被 保 险人 可 以避 免 巨额赔 偿 的风 险, 环境 污染 受 害者 又能迅 速得 到有 效 的补偿 , 而 从 实现经 济效 益与社 会 效益 、社会 进步 与社 会 公平 之 间 的适 度平衡 。

开展 环境 污染 责 任保 险工 作 的 意见 》 的文 件 ; 随后 , 国家环 保 总局 和 中国保监 会 开始 在危 险 品 、有毒 有 害化 学 品生 产 、 输 、 存 企 业 , 险 废 物处 置 企 业 运 储 危 和易发 生 污染事 故 的石油 化工 等行 业 开展 试 点 。但 由于受 到我 国经 济发 展水 平 、 环境 保 护意 识 、 险公 保 司的规 模 与实力 等 因素 的制 约 ,我 国 尚未 全 面建 立 实 质意 义上 的环 境保 险制 度 ,有关 的环境 责 任保 险
决 环境 损 害赔偿 险制度 ,有关部 门 已酝 酿多 年 , 到 了相关 部 门 、 业 和专家 学 者 的 得 企
支 持 和关 注 , 进 行 了 一些 有 益 的 探索 , 19 也 如 9 1年
收 稿 日期 :0 8 1 20—0
被 纳入 公众 责任 险 的范 畴 ,环 境 责任 保 险 的理论 和 实践 还 处于 初步 的研 究 和探索 阶段 。 二 、 当前我 国 实施环 境 责任保 险 存在 的 主要 问


国 内外环 境 责任保 险发 展概 况
环 境 责任保 险的 历史 并不 长 。2 0世 纪 7 O年 代 后, 随着 环境 污染 重 大事故 的频 繁 出现 , 众 环境 权 公 利 意识 的逐 步增 强 ,环保浪 潮席 卷整 个 西方 发达 工 业 国家 ,一 系列环 境保 护法 案在 西方 发达 工业 国家 纷纷 出台 。 根据这 些 法律规 定 , 环境 污染 索赔 给企 业 带来 的可 能资 金流 出大 大增 大 ,企业 主迫 切需 要将 这样 大 的责任风 险转 嫁 出去 ,从 而促使 企业 在 保 险 业 中寻求 资金 , 因此 , 环境 责任 保 险也 就产 生并 发展 起来了。 目前 , 主要 发达 国家 的该 项保 险制 度 已经进 入 较 为成熟 的 阶段 ,并成 为各 国通 过社 会化 途 径解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研究


( i nU i r t o e h o g , i n7 0 4 , hn ) X ’a nv s y f c n l y X ’a 1 0 8 C i e i T o a
Absr t:I iw ft e i t ac n ve o h mpot n e o n io m e tlla lt ns r n e i o oi nvr n n a r tc in,prt ci ra c fe vr n na ibi y i u a c n prm t e io me t lp oe to i ng o e tng t n e e t fvci he it rsso itms,manti n h tbii sn s fp lu ig c mpa y,a d r du i h r s u e o o enme t i anig t e sa lt bu ie s o ol tn o y n n e cngt e p e s r n g v r n i a c s,t a eri to c s t e o e n d v lp e tpr c s fe io me t lla iiy ns r n e, a ay e t fn n e he p p nr du e h c nc pta d e eo m n o e s o nvr n n a ib l i u a c t n lz s he p o r s ft e p lta h ee a tbl ,su e h ure o e r g e s o h io nd t e r lv n il t dis te c rntprblms,a ie oiy rc mm e d to s t h x c — nd gv s p lc e o n a in o t e e e u tv ta e y,c m p e e sv l e e r he n t e de e o ie sr tg o r h n iey r s a c s o h v lpme tsau fe io me a ibii n u a c o o a o e n n t ts o nvr n ntll lt is r n e fr lc lg v r — a y me t o p a tc n omoe e v rnme t lla iiy i u a e s se ,a d r vde a rf rnc d a rco e c mbia n st r cie a d pr t n io n a ib l ns r nc y tm t n p o i eee e ie sf ls o o n— to r e i n ma k t— b s d i tmne t t n io a e nsr n swih e vr nme tlma g m e . n a na e nt K e o ds: e v rnme tlla iiy i u a e;e v rnme tlp o e to yw r n io n a iblt ns r nc n io n a r tc in;e v rnme t lp lu in n io n a o lto

环境风险可保性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种 新 型 的 风 险 , 而 该 风 险 还 存 在 损 害 的 长 期 性 、 复 杂
对我 国环 境责 任保 险业 务 的发 展进 行深 入研 究 ,提 出必要
的解 决 思路和 方案 。 风 险 的 可 保 性 ( n u a i i y 在 保 险 行 业 中 是 在 考 is rb l t ) 虑 产 品 开 发 和 设 计 时 的 首 要 步 骤 。 所 谓 可 保 风 险 ,保 险 学 说 一 般 对 此 已 经 形 成 了 统 一 的 观 点 , 可 保 风 险 需 要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 大 量 同 质 的 风 险 存 在 ; 据 此 保 险 人 能 比较 1 精确 地 预测 损 失 的平 均频 数 和程 度 ; ( 2)损 失 必 须 是 意 外 的 ; ( ) 损 失 必 须 是 确 定 的 或 可 以测 定 的 ; ( ) 保 险 3 4 对 象 的 大 多数 不 能在 同 时遭 受损 失 ; ( )保 险 费必 须合 5
论 。K n e t e 、 H g r h 和 M S a o ( 9 7 uruhr oat e z r s 1 9 )提 出 了
“ 保险 人模 糊度 ” ( n u e a b g i y i s r r m i u t )的理 论 ,认 为
保 险 人 可 以 通 过 收 取 风 险 保 费 的 方 式 来 解 决 不 可 预 见 性 的
分 掌 握 了此 类 信 息 , 保 险 人 才 有 可 能 确 定 精 算 公 平 费 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附 加 经 营 管 理 费 用 , 基 于 市 场 竞 争 状 况 , 确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是 以 企 业 发 生 污 染 事 故 对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为 标 的 保 险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制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1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一条(立法目标) (6)第二条(定义) (6)第三条(适用范围) (6)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 (6)第二章投保与承保 (7)第五条(强制投保范围) (7)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 (8)第七条(统一条款与费率监管) (8)第八条(费率浮动) (9)第九条(责任限额) (9)第十条(保险合同) (9)第十一条(承保) (9)第十二条(通知义务) (9)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0)第十四条(合同解除通知环保部门) (10)第十五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10)第十六条(投保方式) (10)第三章风险评估与排查 (10)第十七条(风险评估) (10)第十八条(投保后风险排查) (11)第四章赔偿 (11)第十九条(保险责任触发) (11)第二十条(除外责任) (11)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勘查) (12)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请求) (12)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12)第二十四条(事故核定) (12)第二十五条(事故鉴定) (13)第二十六条(纠纷处理) (13)第五章罚则 (13)第二十七条(对应保未保的惩处措施)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二十八条(解释机构) (14)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标)为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的利弊分析


的优点 , 是 开 办强 制 性 责 任 保 也
另外 , 多 数 国家 的 强 制 性 大
所以, 一时 间 , 是否 应 当像 机 险 的初衷 。
境 污染责 任保 险提供经 验 。20 动 车辆第 三 者 责 任保 险那 样 , 08 把
年初 , 国家环 保 总 局 和 保监 会 签 “ 强制 ” 非 的环境 污染责任 保 险转 责 任保 险通常都 赋予受 害者具 有

大 笔赔 偿 金 去赔 偿 , 将 导 致 来 自全体 纳税人缴 纳 的税 款 。所 这
众 责任保 险保单都 将故 意造 成 的 企业 财务状 况 的恶 化 , 至破 产 。 以 , 境污 染 责 任 保 险 是 解 决 污 甚 环 环境 污染 和逐渐性 的污染 所 引起 所 以 , 这个 意义 上说 , 业 如果 染事件赔 偿 的 比较 理想 的一种方 从 企
全 。这 一事件 促使 了中 国环境 污 责任保 险 由非 强制 上 升 为 强 制 , 负担 , 不利 于社会 的稳定与 和谐 。
染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出 台。2 0 需 要修 改立 法 , 07 而试 点 地 区所 遭 而强制 性责任 保险 能够借助 保险 年1 2月 , 环境保 护部 和保监会 决 遇的这 一 系列 尴 尬 , 人 们 把 解 公 司的力 量保 证 赔 付 , 而 解 决 让 从 定在江苏 、 南 、 北、 南、 湖 湖 河 重 决 问题 的方 向都 指 向了从 “ 强 问题 。这是强 制性 责任保 险最大 非 庆、 深圳 、 宁波 和 沈 阳开 展试 点 , 制 ” 强 制” 到“ 的根 本变 化上 。 为 2 1 年 在 全 国范 围 内推 行 环 02
中的一 个迟 来 的新 客 , 随着 环 染 事故 引起 的身体伤 害和财 产损 的赔 偿工 作 , 是 都是 以企 业 破 产 和 境 污染事 故 的不断 出现和公 众环 失责 任 , 般 仅 限 于被 保 险人 污 国家财 政 支 出 作 为 代 价 的 。例 一 境 意 识 的不 断 增 强 而 应 运 而 生 染环 境而造 成 的突然 发生 的损害 如 , 中国现行法 律下 , 在 环保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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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它不仅损害了受害者权
益,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而且进一步的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风险,并具
有极强的制度优越性。我国虽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制度,但已经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本文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涵义出发,立足我国实践现状,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
国的发展模式,并对该模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风险增大,由此带来的环境污
染规模也日益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
可行的路径。如果企业参与投保了该保险,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就不会因为突发事故所带来的巨额赔偿而面临破产境地,受害者的
损害能降低,政府也减轻了财政负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
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有益的。而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
效果却不理想,怎样才能找到适合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模
式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形象的称为绿色保险,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
当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它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空气等
环境资源而应承担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司来进行相
应的赔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分散企业风险,其功能又源于它的特征
以及独特的机制。首先,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环境责任保险具有
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其次,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的
特征在于其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再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政
策性与强制性,这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而言的。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
(一)法律制度现状
首先,从基础法制现状来看:我国在环境侵权责任方面建立的
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为环境责任
保险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基础。其次,从立法现状来看:在法律方
面,《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都是我
国处理海上油污损害这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并共
同的在海上油污损害方面建立了责任保险制度。在法规方面,主要
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除此之外,《国务院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
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也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实践现状
虽然我国至今为止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但是也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吉林、长
春、大连等地的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就合作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但由于当时人们偏弱的环保意识,使得该业务最终停办。随着
现在环境事故的频发,国家又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新提上日程,
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制定好
了规划,即“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
度,并且到2015年达到基本完善并在全国推广。”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与可行性分析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来看,责任保险主要有强制保险与非强
制保险即商业保险。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在政府的
推动下来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并结合自愿保险,来充分发挥该制度的
功能与作用。一方面,在污染较重的行业和高风险的行业,如石油、
化工等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这一点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有益的尝
试。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国情,对于污染较轻的行业,如商业、公
用事业等则可以实行自愿保险。使强制责任保险与自愿保险两者结
合,互相补充。
(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首先,基于市场失灵理论以及成本收益分析。由于市场信息的
不对称,单纯的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各种纠纷问题,无法有效并及
时的达到预期效果。比如,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在面临破产
的情况下,反而不会顾及其将受到的惩罚,以减少保费的支出来保
证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强制责任保险是保护受害者最为有
效和有益的方式。其次,基于责任风险社会化理论。该理论表明,
随着每个单个个体所面临的不安全因素可能性的增大,使得个人会
选择转移风险从而使社会分摊风险。责任保险正是责任风险社会化
理论基础上的产物。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制度上的可行性
首先,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提供
了基础法律制度。环境侵权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规定
原则等特殊的归责方式,都显示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趋势。
其次,如前所述我国国内相关立法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法律
规范基础。最后,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国际实践状况表明推行环境
责任强制保险符合国际惯例。
3.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实践依
据,除此之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全面推行,为环境
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提供了成功的案例与模式参照。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缓解我国严峻的环境污染形
势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应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境问
题现状以及相关法律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
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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