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申请人参考)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
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臵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内。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四、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五、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守则

流通领域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省、泉州市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决策部署,为确保今年年底,晋江市区的中心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指食品销售经营者对入市的食品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复印件备查的制度。
索证索票是抓好食品质量的有效保障。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三、经营者应把握好食品采购环节,有明确的食品供应商引进标准。
四、对供应商资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供应商基本资料档案。
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结构代码;卫生许可证;企业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一)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二)供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登记表;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自有品牌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三)商标注册人应与营业执照注册人一致、如不一致则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四)供应商经营范围应在资质材料中限定的有效范围内;全部资质材料应查看正本或清晰的正本复印件,同时留存企业盖章复印件,建立供应商专门档案。
五、对即将上市的食品品质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有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记录每批次食品质量状况,建立食品基本资料档案。
六、入市的食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做到每批次的食品都必须具备;(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流通经营管理规范

食品流通经营管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管理规范是指在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涉及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范。
食品流通经营管理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食品流通经营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流通企业资质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合法合规经营。
食品流通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
二、食品采购和供应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在采购食品时应注重食品质量,选择正规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并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责和交付细节。
采购食品应注意其保质期和贮存条件,避免过期或者损坏的食品进入市场。
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三、食品保管和储存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应合理安排食品储存和保管,确保食品的原样保持和质量不变。
食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异味和阳光直射的环境中,避免食品受潮、发霉和遭受外界污染。
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检查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避免过期食品的流入市场。
四、食品运输和配送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在运输和配送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进行操作。
食品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并严格进行食品与非食品的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温度控制,保证冷藏食品的温度符合要求,避免食品腐败。
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配送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和交付给收货方。
五、食品标识和追溯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食品进行标识和包装。
食品标识应包括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地等重要信息。
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标识和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及时追溯食品的来源和流向。
六、食品销售和服务管理食品流通企业在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食品信息,如食品的成分、营养价值、适用人群等。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

食品流通经营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食品经营者(含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店以及自动售货机形式销售食品等业态旳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旳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食品经营和有关管理活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采用高于或严于本规范规定旳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规范。
鼓励食品经营者按照风险控制原则,进行自行检查或委托检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旳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企业旳重要负责人应过问或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旳制定、执行和修订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顺利行驶职权,指导有关人员采用措施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制度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一)A类经营者、B类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旳开办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C类经营者应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展销(览)会举行者应在展会筹办和举行期间设置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临时旳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实行统一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旳经营者,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门店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经营场所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联络方式等有关信息应在明显位置公告。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总体设计、全面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详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方面:(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定期考核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旳实行运行状况,持续改善。
(三)组织实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旳培训、考核。
(四)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
(五)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流通许可的七项制度和其他制度

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了保证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吃上放心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
一、查验证明的种类。
对属于准入范围的商品,在进货时除应索取进货发票外,还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1、供货商和生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主要是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2、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首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批次进货,应索取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强制认证证书:凡产品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如QS认证。
5、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书。
主要是商品或产品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绿色食品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6、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关税完税证明、商检证明。
二、进货验收主要把好六关。
1、检验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泄露等2、检验商品是否符合食品标签说明。
如有详细配料说明,有厂名、厂址、合格证、出厂日期及保质期等。
3、审查商品有无商标侵权及广告欺诈行为;4、检验商品是否属伪劣假冒商品;5、检验商品是否过期失效、腐败霉变问题。
6、在审查批发单位证照齐全及商品合格的情况下,方可进货,并索要正规的发票及检验报告,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在履行完进货查验制度后,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一厂一档”或“一品一档”进行备案保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建立电子备案,相关的证明材料要保存年限为2年。
四、对无法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商品,应及时通知供货商在限期内补正。
逾期不提供的,不得采购销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2

五、重点监管食品的品种定义及要求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含配方食品) 1、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并设立专区(专柜); 2、纳入甘肃省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 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7号 ,2013年09月13日 发布) 3、2012年9月1日起,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 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卫生 部办公厅关于牛初乳产品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335号)
三、监管主要措施(职责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 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三)可参考法律法规:
《农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商标 法》、《广告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兰州市畜禽屠宰 管理办法》、《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盐业管理条例》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关系: 与食品相关的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 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对食品的“伪造产 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假 充真”等问题进行监管,应当适用《产品质量 法》;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 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 《商标法》和《广告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 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对于排 除、限制同一品牌内的食品价格竞争行为适用 《反垄断法》等等。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____食品安全法》、《_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制度:一、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货者(包括批发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二)对购入的食品,仔细查验并索取由供货者签名或者盖章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质量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该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上述相关的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购入该种食品时查验索取。
(三)每次购进食品,都应索取供货者出具的加盖印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销售凭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____、销售日期等内容。
(四)查验和索取的营业执照(____明)、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进食品,及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____、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该批次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三)经常查阅进货台账,检查食品的保存和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____、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货架进行无害化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别存放,不得与洗涤化工用品、日杂用品等商品混放。
食品监管八项制度
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为了依法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严格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切实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资格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食品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理和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合理设置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公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等;依法受理食品经营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按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三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必要时;审核发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五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原许可机关在受理注销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二、严格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行为;切实把好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六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向有登记注册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经营范围不予核定食品生产经营项目..七新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相关许可之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申请许可..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申请人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名称..八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变更登记注册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未经变更登记注册;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事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机构应当依法审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注册..九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三、严格食品流通许可与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促进食品经营者健康发展十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法处理..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层层落实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流通环节未到期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特别是要把许可证的日常监管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通过市场巡查;不断强化监管力度..对市场巡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依法查处..十一登记注册机构按照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十二登记注册机构依法对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年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依法严格把关..对年检、验照结果;应当依托工商系统信息化网络体系;与食品流通许可机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四、切实加强许可和登记注册机构间的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及吊销情况数据库..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十四许可机构与登记注册机构应当整合食品流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各类基础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和登记注册管理情况内部通报制度;相互沟通许可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流通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将记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切实加强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1.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3.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1.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3.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1.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2.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3.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切实做好食品质量监管执法工作..四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六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七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三、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八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九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十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四、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十一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二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十三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一、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三应当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四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二、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自检体系;严格防范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六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根据《____食品安全法》、《_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检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1、索证。
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
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
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____、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台账制度,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____、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市局下发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____、进货日期等,凭证格式为二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帐),第二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帐)。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通版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四、食品原料采购与验收1. 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验收标准、验收流程。
2. 采购食品原料应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3. 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依法处理。
五、食品生产过程控制1. 企业应制定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明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卫生。
3.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器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储存与运输1. 企业应制定食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 食品应按照类别、性质、生产日期等要求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3. 运输食品应使用符合卫生条件的专用车辆,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七、销售环节管理1. 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销售情况。
2. 销售食品时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3. 企业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
八、从业人员健康管理1.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2.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工作。
3. 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九、投诉举报与责任追究1. 企业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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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十项制度 第一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 .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第二章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一条 未实行电子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第十二条 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第十三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容。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 . 第十五条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章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做到经营食品明码标价、计量准确,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九条 对自检中发现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建立落实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凭证明供货方食品的票证直接购入。 . .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对定期考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章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食品集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有条件的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经营者证明其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 .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三十七条 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章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 . 第三十九条 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点不合格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四十三条 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八章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 . 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四十六条 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 第四十八条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成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