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法律职务侵占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原系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一、案件背景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公司规模不大,但发展迅速,员工约50人。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工作,财务部经理李某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二、犯罪事实1. 虚列开支:李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报销单据中虚列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等。
例如,李某在报销单据中虚构了5次差旅费,实际并未出差,但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虚开发票:李某与某供应商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例如,李某在2018年10月,与某供应商虚构一笔业务,虚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人民币30万元,将发票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3. 侵占公司资金:李某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买豪车、高档消费品等。
三、侦查过程2019年6月,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财务报表异常,经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存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取公司财务资料、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四、判决结果2019年10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件,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手段隐蔽:李某利用财务专业知识,采取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手段,使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2. 犯罪金额巨大:李某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犯罪。
2019 重庆 翟某某 经典案例

2019 重庆翟某某经典案例
为了牟利,总裁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公司价值71万余元的茅台酒掉包后销售,从中获利30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日,重庆江北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九个月;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查获假茅台酒179瓶予以没收。
7月7日,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通报了此案的相关情况。
20xx年6月,被告人翟某某进入重庆某公司总裁办工作,负责接收、管理该公司使用的酒水。
20xx年10月至2019年2月,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自己购买的假茅台酒调换公司的真茅台酒的方式,将公司存放在仓库的合计价值712207元的飞天茅台酒和十五年茅台酒卖予他人,并从中获利30万余元。
20xx年1月至2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卖公司的茅台酒,仍帮助翟某某出售价值17万余元的飞天茅台酒和十五年茅台酒,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xx年7月11日,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公司的全部损失。
重庆xx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价值712207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被告人翟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价值17 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二人均系初犯,翟某某有自首情节,二人赔偿了公司全部损失,均自愿认罪认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几种行为

公司员工最常见的职务侵占罪行为几种情形万某任番禺区下宸贸易公司业务员,在公司任职期间认为公司应计提业务奖金(提成)7800 元,但公司迟迟不计,于是万某在公司未发其7000元工资的情况下离职,离职时其将已收的货款3万元不交回公司,在公司经理电话沟通后仍不上交,并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庭开完庭后,在劳动仲裁庭门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万某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例1:司机在送货过程中,将货款收为己有,携款离开构成职务侵占罪广州市路仰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刘勤于2008年9月受雇于该公司担任司机。
2009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勤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位于本市荔湾区石围塘岭海街华大物流22号)提取了一批货物(品名:伊利原味优酸乳),驾驶号牌为粤agv127 货车与搬运工严学文一起将货物送到广州市石围塘塞坝路11号的“广州市荔湾区伟友日用品店”,并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人民币元。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勤驾车回到其公司仓库所在地将车辆停放好后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
200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将被告人刘勤抓获。
结果:被告人刘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货款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2:仓库管理员未实际获得公司财产仍被判职务侵占罪2011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刘某、曹某某经事先商量,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永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宁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押车员被告人刘某、驾驶员被告人刘某运送的货物时,由过磅人员被告人曹某某虚增磅单重量,从本应卸到永宁公司的5,290千克乙酸正丁酯中截留了价值人民币11,730元的乙酸正丁酯1,020千克于货车上,被告人周某某在百川公司的产品发运单上签收了5,290千克。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

案例三
业务员利用工作便利,侵吞公司货款被判刑。2010年4月26日, 经漳州芗城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芗城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 王某,男,25岁,漳浦县沙西镇人。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 ,王某在担任漳州某企业公司奶粉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负责该公司在 龙海、长泰区域奶粉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销售的14家公司客户中 ,采用将收取的货款不上缴公司或向公司提交冒充客户签名的送货单 等手段,大肆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2128.32元。 案发后,王某不辞而别,公司发现后立即报警。2009年6月4日, 潜逃到厦门的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由于钱款已被王某全部挥霍掉,至目前无法退赔。法院只好用责 令的方式,要求王某退还112128.32元。
非法占为己有的手段
侵占: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 直接据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 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 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 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 于2009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 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 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为己有。 骗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 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 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 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法律典型案例近期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近期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精神,提高法律意识,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本文将选取近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问题、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案件背景张某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2019年3月,张某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公司辞退。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①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②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张某,也未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
2. 案例二:李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案件背景李某于2018年3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法律问题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问题:①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②李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③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损失?(3)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3. 案例三:王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1)案件背景王某于2018年8月因感冒在某医院就诊。
医生误诊为肺炎,给予王某不必要的治疗。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加重,经诊断发现王某患有肺结核。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案情简介:某公司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电子产品零售店,为了拓展销售业务,公司雇佣了一位销售人员小张。
小张在接受培训后,按照公司要求开始进行销售工作,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由于个人利益驱使,小张开始从事职务侵占活动,涉嫌侵占公司财产。
案情详述:小张利用自己作为销售人员的特殊职务地位,通过一系列欺诈手段,开始将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
第一阶段:私自售卖商品小张在销售过程中,掌握了公司的库存情况。
他开始私自将部分高价值商品抽离出库存,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给自己的朋友和关系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阶段:侵占销售提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小张开始在销售过程中虚报销售业绩。
他将本应归公司的销售额进行篡改,将其中一部分金额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瞒报了部分销售提成,使自己非法获得高额奖金。
第三阶段:挪用公司资金小张渐渐发现公司的日常资金流动并不是很规范。
他开始利用负责款项结算和提现的权限,私自挪用了公司一部分资金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最终引发了公司财务危机。
调查和刑事责任:公司开始察觉到销售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异常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查账和监控录像等手段,公司发现了小张的职务侵占行为,并报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小张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他挪用公司财产、故意虚构业绩和瞒报销售提成等行为均构成了盗窃、骗取和职务侵占罪。
一旦定罪,小张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结案:经过法院审理,小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要求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为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警示,强调了企业内部职务侵占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法律的无知而犯罪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一些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本文将通过剖析几个典型案例,揭示法律盲区下的犯罪现象,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知识的重视。
二、案例一:酒后驾车,代价惨重案例简介:李某,男性,35岁,无业。
一天晚上,李某与朋友聚餐后,饮酒过量。
在酒精的刺激下,李某产生了驾车回家的念头。
然而,由于酒后驾车,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严重车祸,李某本人也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案例分析:李某的悲剧源于对法律的无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然而,李某却因为对法律的漠视,在酒精的驱使下,做出了危险的行为。
这起案例警示我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普及至关重要。
三、案例二:网络诈骗,损失惨重案例简介:张某,女性,28岁,网络销售员。
张某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自称是某知名企业高管的男子,男子声称要购买张某的商品,并承诺支付高额佣金。
在男子要求张某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时,张某没有怀疑,按照要求操作。
然而,男子并未支付货款,反而将张某的个人信息用于网络诈骗,导致张某损失数万元。
案例分析:张某的遭遇是由于对网络法律的无知。
在网络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然而,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轻易地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了陌生人。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样重要。
四、案例三:非法集资,血本无归案例简介:王某,男性,45岁,个体经营者。
王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筹集资金。
在朋友的介绍下,王某加入了一个非法集资团伙。
团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加入。
然而,随着集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团伙成员纷纷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案例分析:王某的悲剧源于对金融法律的无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犯罪行为。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
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
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
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
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
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本案例中,小李侵占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均属单位所有,侵占的客体具备一定的占有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三)侵占构成要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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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是指销售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应交给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挪用的犯罪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销售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例。
1.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他在与客户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将客户支付的一万元定金私自占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李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他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汽车配件私自转卖,并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经公司内部调查后,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辞退并被追究刑责。
3. 王某是一家超市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商品时,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经过调查,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公司。
4. 张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他在快递中发现了一笔较大金额的现金,却没有上报公司,而是将现金据为己有。
该公司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李某是一家酒店的销售经理,他在接待客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客人支付的房费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酒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6. 王某是一家商场的收银员,他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支付的现金少报给公司,并将多出来的金额据为己有。
商场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商场。
7. 张某是一家旅行社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将客户支付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款项据为己有。
旅行社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8. 李某是一家药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药品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药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药店发现后报警,李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王某是一家珠宝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珠宝首饰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珠宝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珠宝店发现后报警,王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责。
10. 张某是一家服装店的销售人员,他在销售服装时,将客户支付的金额中的一部分据为己有,并将服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私自转卖。
服装店发现后报警,张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