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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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桂财办[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办[2011]53号)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 ] 1 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我区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财库[2011 ] 4 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统一规范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要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的所有财政专户在2011 年底前要全部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统一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财政专户管理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职责分工要符合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财政专户纳入“金财工程”大平台系统管理,资金拨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5.09•【字号】桂政发[1981]80号•【施行日期】198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81〕80号1981年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税收统一管理,切实整顿减税免税的报告为了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号《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和财政部〔81〕财税字第57号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对加强税收统一管理,整顿减税免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当集中管理权限,加强税收统一管理1、国家的税收法令规定,必须集中统一。

凡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的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在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需要自治区作具体规定的,统一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下达,或者由财政税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其他部门下达有关税收的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2、认真执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属于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的管理权限,无论其收入归属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地、市、县和公社各级党政都无权作出任何减税免税或改变税率的,均属违犯法纪,不得执行。

如已少交税款,应即追补入库,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严格减免税审批手续。

有关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减免税,不得未经批准预先不征税,不得随意扩大批准减免税的范围、幅度和期限。

4、今后审查减税免税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调整经济的方针,对于重复建厂、同大工业争原料和确定关停的企业,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1988]8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8.09.05【实施日期】1988.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1988年9月5日桂政发〔1988〕82号)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

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认为要搞活经济,就要减税免税;也有的认为实行财政包干,税法也毋需坚持。

这些认识是不够正确的。

中央一再指出,搞承包必须依法纳税,实行财政包干,必须坚持统一税法。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令必须统一,绝不能各自为政,如不严加制止,税收的各项经济职能难以发挥,必将影响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区人民政府重申:不论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和全区统一的税收法令、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立章法。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超越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要进行清理纠正,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

今后凡是需要变通执行或者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决定的税收政策问题,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

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权限。

加强减免税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发减免税批准权限,不得越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更不能个人随便答应减免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公告2013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1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发票具体内容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部分发票还包括如下具体内容:发票卷号、密文、裁剪栏、查询码、防伪识别码(税控码)、电话、地址、证件号码、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行业分类、一维码、二维码、印制批号、发票承印单位等,以及特种发票上的特定项目。

二、发票领用除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市内各城区)、县(市)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临时到自治区以内跨本市内(市内各城区)、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单位和个人每次领用发票时,由本单位和个人备案登记的发票经办人(领票员)凭《发票领购簿》、身份证到税务机关领用,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还需要持本单位IC卡;纳税人自行在发票发售系统设有密码,凭设置的密码领用发票。

纳税人领用发票,应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情况表》上签字(章)确认。

三、发票使用区域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自治区国税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单位和个人所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市内各城区)、县(市)范围内开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6•【字号】桂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地方税源控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依法强化征管、堵漏增收,地方税收收入连年稳定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区财政支出,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但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现状、社会涉税信息未能共享等原因,目前对部分行业及零散税源仍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措施,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税收流失。

因此,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切实加强地方税源控管势在必行。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领导下,以强化地方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更加有效地控制地方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等问题。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同时对加强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硬化预算约束,确保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现就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始终坚持勤俭办事业(一)坚持勤俭节约。

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财政支出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本级财政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勤俭办一切事业。

(二)严格控制行政成本。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安排应分清轻重缓急,除保证法定增长、政策性增支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外,要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增长。

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购车用车,切实降低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二、统筹安排各项财政资金(一)全面推行综合预算。

自治区本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预算收入的用途。

(二)统筹用好中央补助资金。

财政部与其它国家部委联合下达或分别下达的各项财政资金,要与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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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综[2011]2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
【实施日期】2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通知
(桂财综〔2011〕2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目前我区一些单位对伪造、贩售、持有、使用假票证、虚开发票报账等违法犯罪行为缺乏防范和惩治意识,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等问题泛滥,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为从源头上治理假发票使用行为,遏制假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势头,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税票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财税票证包含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票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区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问题突出,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虚列支出财务造假、偷税骗税、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税征管秩序,危害经济社会安全,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我区对外形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遏制上述现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财税票证监管工作对立足于从源头上规范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政府非税收入行为,维护财税法纪、规范财税秩序、净化财税环境的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财务规范管理,完善税收票证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进财税票证的源头治理,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一个齐抓共管的良好财税管理氛围。

二、财税票证监管的责任单位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所属部门,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事业单位、社会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编制部门批准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各人民团体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由社会公民自愿组成,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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