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组工干部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据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XXX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以立法为源头、普法为基础、执法为表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建立人社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效能,推进人社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六条基本行为准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人社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职权、执法目标要求、执法程序、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人社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同时,行政执法必须与立法、普法工作相结合,通过推进立法源头工作,加强行政机关的普法教育和对人社部门服务对象的普法宣传,营造全社会的知法守法氛围,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局办公室、阿荣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阿荣旗就业服务局、阿荣旗人才中心、阿荣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事业管理局、阿荣旗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中心、阿荣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阿荣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阿荣旗就业训练中心(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通过加强“六五”普法教育和人社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感,提高人社行政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严肃。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为宗旨,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为目标,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手段。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目标,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动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公信。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担负内蒙古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决策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为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权;各级政法委员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参照前款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制度,推动执法标准化、流程化、程序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横向协作、纵向衔接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并依法设立行政执法研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执法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度。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提高执法效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3•【文号】人社部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有关单位,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科学确定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新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服务民生、以人为本。
围绕服务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重要民生领域,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尊重群众权利、保护群众利益贯穿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
(二)职权法定、程序正当。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制定全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先行。
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
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
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弥补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1.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
2.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综合执法局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综合执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纠错与追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本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国家赔偿的应予以赔偿:(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的;(二)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擅自设定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八)为谋求团体或个人利益,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九)对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毁、灭失的;或擅自处理、出借、使用、占有或过失遗失、损毁扣押、罚没物品的;(十)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十三)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而故意隐瞒不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行政处理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八)复议机关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九)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生效的;(二十)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扣押营业、执业证照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停止执业、停业整顿的;(二十一)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或在日常各项行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二十二)其他依法应当纠正的。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六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2008.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22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改善行政执法社会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机构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职权法定、权责明确、有效监督、责任与惩处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职能划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部门协调解决。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的法治保障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的法治保障一、完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要切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加快完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梳理和修订,确保法律法规与现实需求相适应,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要针对行政执法中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二、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明确自身的执法职责,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同时,要合理划分执法权限,避免执法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对于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也要明确其权限范围,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越权执法。
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中,监督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在层级监督范围内得到有效制约。
要发挥法制部门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和指导。
还要注重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执法知识和技能。
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教育执法人员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还要完善执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选拔具有法治观念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
五、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要畅通诉求渠道,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15•【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2001年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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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追究制
为保证对本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计划生育执法系统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防止错案的发生。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成立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计生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两制”工作的上下联系和日常工作的办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行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限制。
2、计生办、服务站是行政执法责任人,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是办事处行政执法的领导监督机构,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错案责任。
3、正确执法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得当、处理结果公正、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档案齐全。
4、工作人员必须恪守职业行为规范,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秉公执法,无条件接受办事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监督和上级执法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5、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依照《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错案追究制度:
1、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责任自负、责任与处分相适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2、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3、、在追究错案责任工作中,要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4、对及时发现、制止,纠正错案有突出表现的计生专兼职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5、错案责任由执法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错案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