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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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暂存暂付管理制度

财政暂存暂付管理制度

财政暂存暂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在财务管理中的暂存和暂付行为,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暂存,是指本单位接收客户或单位的银行存款、汇款等款项,但尚未记入销售收入账、应收款等账户的款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暂付,是指本单位在办公、生产、采购等各项工作中支出的款项,但尚未记入购买支出、应付款等账户的款项。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暂存暂付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财政暂存暂付的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七条本单位应加强对财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财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财政暂存暂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对财政暂存暂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暂存管理第九条暂存的收款人应填写暂存款项申领单,并向本单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支付凭证。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核对暂存的款项和相关资料,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暂存款项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暂存款项账户,将暂存的款项按时存入银行,并定期申领暂存款项余额。

第十二条暂存款项应按相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逾期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存款项支付其他费用,需经过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定期对暂存款项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暂存款项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暂存款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未使用的款项存入银行或按规定退还给客户,确保暂存款项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暂付管理第十五条暂付的支付人应填写暂付款项申请单,并向本单位出示有效的支付凭证和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财务人员应核对暂付的款项和相关资料,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暂付款项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暂付款项账户,将暂付的款项按时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并定期核对暂付款项余额。

暂付性款项管理情况报告

暂付性款项管理情况报告

一、背景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预算的正常执行和国库资金的健康调度,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积极开展暂付性款项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工作进展1.摸清家底,完善清零台账。

组织人员全面清理财政暂付性款项,同时,完善清零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财政暂付性款项的用途、形成时间、暂付金额、暂付对象、暂付期限、清理消化时间等内容,对标对表,逐一进行消化。

2.积极化解,加大清收力度。

整合财政、审计、司法等力量,分类别、分难易提出清理工作方案,拟定工作要求和步骤,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追偿、推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核销等方式,消化存量暂付款项。

3.严格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严格按照《预算法》关于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财政支出必须以县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严格控制财政资金垫付事项,避免短期垫付行为成为长期挂账。

4.压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压实预算单位责任,对于暂付款规模较大的乡镇和部门,实行定期督导、专项督导,加快推进暂付款的消化。

加强暂存暂付款的全方位管理,密切关注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1.部分单位对暂付款管理认识不足,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等问题。

2.部分暂付款项形成原因复杂,清理消化难度较大。

3.部分单位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超支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对暂付款管理的认识,确保暂付款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针对暂付款项形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消化力度,确保暂付款项动态清零。

3.优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4.建立健全暂付款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暂付款项的产生。

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我县暂付性款项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全县财政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暂支款管理制度

暂支款管理制度

暂支款管理制度一、暂支款设置的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单位暂支款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合理性,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各部门对于暂支款的申请、审批、使用、销户及管理。

三、申请和审批1. 申请暂支款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暂支款申请单》。

申请单上必须填明暂支款的用途、金额及预计使用期限,并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2. 申请单位(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暂支款的金额和用途,填写《暂支款申请单》,交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审批,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3. 负责办理暂支款的领导或专人根据《暂支款申请单》、预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出具《暂支款审批意见》。

4. 负责审批暂支款申请的领导在审核通过后,应当签署《暂支款申请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进账和发放1. 审批通过的暂支款,财务部门应及时发放。

发放暂支款时应提供完整的发票、单据等相关凭证。

2. 暂支款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但是必须保证发放的安全和及时性。

3. 在发放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暂支款发放台账,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五、使用和报销1. 暂支款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挥霍或用于非法用途。

2. 暂支款的使用应及时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的发票、单据等凭证,并填写《暂支款报销单》。

3. 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报销审批,并安排资金的发放。

4. 负责审批暂支款报销的领导需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暂支款报销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6、销户和结算1. 暂支款的用途实现后,申请单位(部门)应及时销户,并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

2. 财务部门对销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销户审批,并安排相关的结算事宜。

3. 负责审批暂支款销户的领导需对销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暂支款销户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层财政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基层财政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内控经纬INTERNAL CONTROL WARP/WEFT基层财政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存在的问题与改进黄巧松阳县财政局摘要:内部控制是单位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是实现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石。

财政局肩负着国家资产、财税和资金管理的重要职能,为了实现管理目标,必须强化财政局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制度,提高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基于此,本文分析目前基层财政局内部控制工作,针对在决策机制、岗位管理、预算编制和对外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推进财政内控工作。

关键词:财政局;内部控制,改进引言在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中,财政局内部控制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国家针对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出台相关政策,使行政体制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部分的地区仍然存在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导致国家财税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财政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内部财务以及政府采购等具体工作程序不规范,收支管理出现漏洞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加强财政局内部控制建设是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由之路。

一、财政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财政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围绕《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内容来设计,总体来说,内控建设的目标主要包括业务活动、国有资产、资金信息、人员监督和服务效率这五个方面,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第一,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针对基层财政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财政局的内部控制建设应该确保各类资金业务流程,如预算编制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库收支与项目投资等流程合法合规。

第二,国有资产的配置与使用效率要得到有效控制。

国有资产要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规定使用及配置的权限、环节及相应的管理职责,利用“资金云”等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台账和不定时盘点。

第三,资金信息流通及发布要真实、完整、高效。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6〕1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16〕1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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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绩〔2016〕10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1日
——结束——。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衢财预执〔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衢财预执〔2021〕11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我们对《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19〕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2021年12月30日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以下简称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单位暂付款管理办法

单位暂付款管理办法

暂付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暂付款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第三条、领用暂付款必须使用我院印制的暂付款支出凭证。

暂付款支出凭证为三联,第一联(存查联),第二联(财务处做账联),第三联(报销后退给借款人)。

第四条、领用暂付款人员必须是我院教职工,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

第五条、暂付款借款程序(一)申领暂付款必须填写暂付款支出凭证(简称借款单)。

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借款日期、事由、列支项目、金额。

批准人、经办人、借款人必须亲笔签名,由借款人本人到财务处办理,汇款的必须明确填写收款单位需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

借差旅费必须同时填列审批表。

(二)院财务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借款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核暂付款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资金落实渠道和数额,对于资金不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

(三)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借款单支付现金或开具银行付款票据。

第六条、暂付款冲销程序(一)借款因故未使用,如借用现金应当交回所借款项,如借用支票应当连同存根一并交回。

(二)借款已用,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需填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多退少补。

(三)以上借款报销冲账程序完成后请借款人将借款时借款单第三联(报销时还给借款人)取回,以证明借款报销、冲账业务的结束。

第七条、暂付款的借款管理规定(一)各单位所借暂付款必须按借款用途用款,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暂付款付出后,经办人应及时取得有效票据,向有关单位催要发票,及时办理冲账手续。

(三)对用于差旅费、人员经费的暂付款,原则上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四)各单位暂付款经办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必须办理暂付款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五)个人因私不得借款。

第八条、暂付款的冲销管理规定(一)出差人员必须在回单位后二周内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并冲销所借差旅费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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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为加强我县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根据《松阳县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财政暂付性款项是指财政部门预拨经费、借出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的统称。

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属乡镇(街道)和县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资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四、财政借出款项借款人(一)财政借出款项借款人为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

部门可以将财政借款按照申请借款时确定的用途用于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但不得用于下级企业性质单位的项目,不得转借其他非隶属关系单位。

(二)企业不得申请财政借款。

五、财政借出款项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最长不超过一年。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一年的,由借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县财政局办理续期借款手续,借款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财政借出款项借用范围(一)单位临时资金周转借款。

1、应由上级资金安排的项目是指已有上级的相关文件、批件确认的,应由上级安排资金开展的项目,在上级资金尚未下达前,开展项目建设时需要临时向县财政借用的资金。

在上级资金下达后,应及时归还向财政借用的资金。

2、有明确资金来源项目是指先投入建设后取得收入的项目,或者在建设过程中通过融资、发行债券等取得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前期投入时需要向县财政借用的资金。

在收入或资金取得后,应及时归还向财政借用的资金。

3、单位临时资金周转借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

同一事由只能申请一次借款,不得在原借款未归还前申请新借款。

(二)政府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垫款属于预拨经费。

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是指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为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单位急需的垫付资金。

预拨经费一般转列支出,不予收回。

需要转列借款的,由支出部门持县政府批件向县财政局补办借款手续。

七、责任人(一)借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借款经办人员为借款责任人,负责借款的办理、使用和归还。

1、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财政借款主要责任人,负责财政借款的决策、监督财政借款使用、筹措归还财政借款的资金,承担违反规定借取、使用借款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主要责任。

2、借款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借款办理、归还业务,承担违反规定借取、使用借款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次要责任。

(二)县财政局归口管理业务科室、预算执行局、资金出借科室、财政局负责人按财政借出款项业务流程承分别担相应责任。

1、归口管理业务科室为财政借出款项主要责任科室,负责借款业务审核,负责借出款项的日常管理,负责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归还借款。

审核人为财政借出款项业务主要责任人,承担财政借出款项审核不严、不按规定收回借款而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

2、预算执行局为财政借出款项责任科室,负责财政对外借款合规性审核,负责出借资金安排调度。

审核人为财政借出款项业务责任人,承担财政借出款项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3、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为财政借出款项责任科室,负责按程序及时借出资金,负责按期限催收和收回资金。

科室负责人承担财政借出款项未按规定程序出借、收回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4、财政局分管归口管理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对业务科室和预算执行局审核后材料进行总体审查,承担财政借出款项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财政局负责人对分管领导审查后的材料进行审定,承担财政借出款项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领导责任。

八、财政暂付性款项审批办理程序(一)一般程序1、单位申请。

借款单位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筹集方案,向县政府正式行文提出借款申请,明确项目审批及开展情况、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方式、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2、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审核。

借款单位向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填报《松阳县财政资金暂付款审核表》(附件1),借款单位要对借款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主要核实单位申请项目真实性、项目审批及开展情况;审核单位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的必要性;审核单位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的可行性;提出是否同意借款,及借款额度、还款来源、借款期限等审核意见。

3、预算执行局汇总审核。

审核归口管理科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是否完整、明确。

对归口管理科室不完整、不明确的审核意见,应退回重新办理。

根据归口管理科室审核意见,对借款单位、借款事项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借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提出借款资金初步安排计划。

4、财政局负责人审查。

财政局分管归口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科室和预算执行局审核后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经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根据县财政局审查上报的借款资料,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并制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县财政局和借款单位。

6、签订借款协议。

根据县政府《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由县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和借款单位签订《松阳县财政资金借款协议》(附件2)。

借款协议一式叁份,由借款人、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分别保存。

7、资金拨付。

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协议填写《拨款申请单》并送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审核后,送资金出借科室办理拨款;资金出借科室按资金拨付业务流程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单位账户。

(二)应急程序为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垫付资金,相关单位可凭县政府批准文件,或者县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签批材料,向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申请拨付资金,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按财政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办理。

事后如需作借款处理的,按一般程序向资金拨出科室补办借款协议。

突发事件如已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处理。

九、财政借出款项日常及回收业务程序1、日常管理。

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和归口管理科室应建立财政出借资金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财政暂付款的日常管理工作;资金出借科室应在暂付款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正常借款回收。

资金出借科室应根据借款期限,提前1个月向借款单位发出《松阳县财政借款到期归还通知书》(附件3)并抄告归口管理科室清收到期借款。

归口管理科室应在暂付款业务发生后加强借款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借款到期前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归还借款。

3、逾期借款回收。

财政借款协议到期后仍未归还的,由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向借款单位发出《松阳县财政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4),借款人到期仍未归还、也未采取其他措施的,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和归口管理科室应书面报告分管归口管理科室的局领导,并提出强制回收措施,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归口管理科室可以冻结借款单位收入、预算指标、或者直接扣款,并向借款单位发出《松阳县财政借款逾期强制回收通知书》(附件5)。

如财政借出款项已造成损失的,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应将损失情况和原因书面报告分管归口管理科室的局领导,并提出追究借款单位和责任人相关责任的意见,由财政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提请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借款单位和借款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4、办理续借。

财政借出款项如属于特殊情况且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延期归还的,由借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经县政府批准后,财政局资金出借科室和借款单位办理续期借款手续,重新签订《松阳县财政资金借款协议》。

借款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十、财政借出款项回收资金管理1、还款来源属于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追加的,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在上级财政补助或财政追加到位后,在办理指标申请、审核时,应预留还款额度,并报预算局审核同意后,通知单位及时拨付资金用于还款。

2、还款来源属于项目产生的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归还的,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应及时跟踪相关项目运行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在借款期限内取得营运收入或者资产处置收入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优先归还借款。

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借款单位未安排归还财政借款前,不得将收入资金拨给借款单位。

3、还款来源属于项目融资的,财政局归口管理科室应加强和借款单位及融资渠道的联系,督促单位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在取得融资资金后,及时归还财政借款。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松阳县财政暂付款管理办法》(松财预执[2014]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松阳县财政资金暂付性款项审核表2、松阳县财政资金借款协议3、松阳县财政借款到期归还通知书4、松阳县财政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5、松阳县财政借款逾期强制回收通知书松阳县财政局2019年5月6日松阳县财政资金暂付性款项审核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松阳县财政资金借款协议甲方:松阳县财政局乙方:根据《松阳县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办法》规定,此借款已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会议纪要文号:)。

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因项目需要,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还款来源:第五条还款方式:1、一次性归还:年月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2、分次归还:年月日前归还(金额);年月日前归还(金额);年月日前归还(金额)。

逾期不还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或直接进行扣款。

第六条保证条款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企业。

2、乙方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工程进度等情况。

4、需要有担保方时,担保方履行连带责任,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2、乙方如逾期无故不还借款,甲方有权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借款。

3、由于乙方不按照借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归还借款,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究乙方及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协议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全部还清。

3、本协议一式三份。

第九条经办人此借款由负责办理、归还,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松阳县财政借款到期归还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办理的项目借款,即将于年月日到期。

为保证此项借款按时归还,请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来源安排好资金,并按时划入我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特此通知松阳县财政局年月日松阳县财政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局办理的项目借款于年月日到期,现已逾期。

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请务必按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来源安排好资金,并于年月日前划入我局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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