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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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使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经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工作程序:

1、召回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种信息。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是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信息来源,由质检部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刻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及时向负责召回人员报告召回情况,统计召回差额及未召回产品去向。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产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入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区,经质检科检验确定为不合格产品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产品进行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质检部门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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