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违约补充协议

《…合同》等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截至2016年6月6日,双方已签订《…合同》等内部承包合同。

本补充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甲乙方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合同)(以下简称各原合同)定义相同。

现双方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各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严禁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刻甲方公章或者项目部章等与甲方有关之印鉴,乙方以私刻印鉴对外签订的合同等文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偿,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赔偿金、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同时,甲方有权就乙方私刻公章行为依法报案,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同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刻甲方公章或者项目部章等与甲方有关之印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以上全部责任及赔偿外,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第二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涉入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甲方因

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直接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如甲方资产因此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乙方应在3日内协调解封事宜,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被查封资产金额日万分之五赔偿甲方资金流动停滞损失。

同时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资产因此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以上损失赔偿外,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各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各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各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各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公章

员工私刻、私盖公章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的不同以及所在单位性质(国企、 私企)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罪、受贿罪等)、侵犯财产罪(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 罪等)、渎职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子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在承接业务中,作了下列规定:单位承制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必须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工商企业承制公章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刻字业的职工、个体刻字户,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法规,不得仿印、仿造、伪造、私刻公章。 1、案件构成特征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 3、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本案中能否对公章进行保全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故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丁某的保全申请成立。理由是丁某所提出的保全申请实际上是对行为的一种保全,即为防止高某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行为,而要求法院责令高某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或强制命令。本案中高某曾利用公章擅自为他人担保,从保护丁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采取保全措施,即命令高某不得擅自利用公章。 [评析]: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采纳。 本案中涉及到行为保全问题。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民事强制措施。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尽管英美法系的中间禁令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关于行为保全的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和法律效果大同小异。德国和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假处分制度包含了行为保全的内容。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和完善的行为保全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行为保全未作规定,行为保全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如《专利法》、《商标法》中均对行为保全作了相应规定,在《海事诉讼法》中更是用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海事行为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那么在实践能否采用行为保全呢?从我

安师大校规校纪考试重点整理(违纪处分规定篇)

违纪处分规定(整理版) 警告及警告以上: 1.严禁学生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 法或公安部门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价值在X<100元者,警告。 4.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警告直 至开除学籍。 5.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 外,视情节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6.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对打砸学生公寓、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门窗、玻璃、桌椅板凳等财物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严重者开除学籍) 8.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中因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死亡、 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视情节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9.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注:影响恶劣者,记过或留校察看;后果严重者,开除学籍)10.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网络发黄色短信、图片等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11.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因吸烟、酗酒造成公私财 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注: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4.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物 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乱泼脏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批 评不改者,警告。 16.在教室、学生公寓、走廊和窗台等场所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7.学生在校期间未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租房住宿者,警告。 18.学生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9.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警告。 20.违反考场纪律(如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1.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2.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设计或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注:情 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

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公司而言一般在设立的时候其实都是需要到正规的地方去刻公章的,并且刻好的公章还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毕竟这样的公章会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私刻公章的行为,也是会作出相应的处罚。那么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刑处罚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私刻公章一般怎么判 要看具体情节。 私刻公章,情节轻微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私刻公章,达到一定情节的,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有哪些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_工作报告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橙子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1 / 2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2 / 2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11-22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那么离职证明造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一起和WTT小编看看吧。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造建议不要造假,虽然离职证明格式是一样的,但是原单位的公章必须是真的,如果造假就有可能涉及私刻公章,是违法的。 离职证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避免招用与其他单位的员工,造成纠纷。因此并不是必需的材料,可以和单位协商签署一个承诺书,承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会对受雇该公司任何的障碍。否则造成的损失后果由自己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离职证明造假的风险: 1、即使按假的离职证明你被录取了,新单位给你交社保时就会发现你的社保截止日和你的离职 证明日期不符。 2、一般用人单位招聘比较重要的岗位都会进行背景调查,一个电话就会知道真相了。 3、工人单位也会对你的诚信产生怀疑。 离职证明的作用: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造假的法律后果

恢复中止审理申请书 - 副本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恢复对(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起诉申请人一案,后因该案涉及刑事案件,贵院以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原因,于2013年5月20日下达了“(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民事裁定书。现广州市山匪区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依法作出(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2页第二行:“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孬蛋利用其变造的申请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与七阎王山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成立了‘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后久光县发改委于2011年2月21日下文废止了该项目部,但七阎王山开发公司仍继续施工。2011年2月,被告人王孬蛋为牟利,私自刻制‘广州省++++++第++++集团有限公司七阎王山景区项目部’印章1枚,并利用这枚假印章先后于当年4月、5月分别与江苏省九大爷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收取上

述公司质保金合计42万元。”。王孬蛋在申请人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身份,利用私刻的公章骗取原告签订经济合同,并将原告缴纳的质保金用于维持其私自成立的项目部运作,甚至在被政府明令废止后,仍然顶风作案,伪造开工典礼,让其他人相信自己伪造的身份和被废止的项目,企图骗取更多的钱财。且根据(2016)北证民字第12352号公证书;久光县森林公安局关于“七阎王山等景区违法伐树”的《呈请立案报告书》等一系列证据,均可以明确得知,王孬蛋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行骗手段成功的骗取了大量钱财,同时还伴随着其他犯罪活动。原告仅仅是无数受骗者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恳请贵院恢复对恢复对(2019)方民初字第650号案件的审理,并根据(2020)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广州省久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第++++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

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

使用假公章,所签合同仍有效?你怎么看? 一、王更新(化名)为某某公司董事长,但非法定代表人。王更新(化名)因投资福建武平县平川镇夹子背房地产开发,从2009年8月开始向周思婉(化名)融资,周思婉(化名)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分4次向王更新(化名)投入资金总计245万元,王更新(化名)也分别向周思婉(化名)出具4张《借条》,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4张《借条》上盖章表示担保。相关款项已按照借条约定,实际支付给王更新(化名)。 二、2014年4月30日,周思婉(化名)、王更新(化名)就上述借款事宜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对以上四笔借款计利息进行了结算,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同时,王更新(化名)承诺,如不能按期还款,“乙方(王更新(化名))同意甲方(周思婉(化名))选择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店面折抵借款本息,店面转让的价格予以优惠,按相邻店面成交价的90%计算”。华鑫公司、某某公司亦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书》上盖章进行担保。《协议书》签订后,王更新(化名)未及时按约还款付息,也未将店面提供给周思婉(化名)抵作借款本息。 三、周思婉(化名)向福建龙岩中院起诉,要求王更新(化名)还本付息,华鑫公司、某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龙岩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周思婉(化名)的诉请。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某某公司提交了武平县法院刑事判决,确认:2014年下半年王更新(化名)私刻某某公司印章,并在向周思婉(化名)出具的借条、协议书上加盖了该枚印章。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驳回了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分析 某某公司败诉原因其实与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很多误解有关:王更新(化名)虽然不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最高法院据此认为已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有王更新(化名)伪造印章在借条、协议书上使用构成伪造印章罪的判决书,但结合王更新(化名)在某某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周思婉(化名)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综上,法院认为王更新(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某某公司应对王更新(化名)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误解一: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构成犯罪,公司就可对合同不认账。实际上伪造印章构成犯罪,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盖了假章的合同就一定无效吗? 看了题目,你可能会反问我:合同中的章印是假的,合同怎么可能会有效?这应该是常识吧? 今天这篇文章可能会颠覆平常的认知。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例颇多。这类案件可以概括为“真人假章”(有代理权的人盖假章)案件,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吧。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关于代表权(有关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如果不超越法律特别规定,即使加盖了假的公司印章甚至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九民纪要》第41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对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代理权(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代理人只要有合法授权,合同盖的是假章也是有效的。 《九民纪要》第41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秉持的是“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也就是说:判别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章印的真假,而在于签署合同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是否有合法的权限。这对于我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严格把控我们对于《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事项描述、授权期限、发放及回收等等事项;另一方面

私自刻公章违法吗

私自刻公章违法吗 对于我们来说,现在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更多的人愿意选择创业的模式进行发展,那么在现在的企业中,很多的决定,命令的下达都是以法人为代表,公司行使公章公示给大家,那么对于章,很多人不了解,私自刻公章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 一、私刻公章是犯罪吗 私刻假章并使用是私刻公章罪,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意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 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二、企业公章管理注意事项 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开管理。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企业公章典型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7条 核心提示: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系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因企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各类纠纷诉讼,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判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归纳总结涉及企业印章的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99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长城公司据以主张主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等。一般而言,借款凭证系商业银行证明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债务人在其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对发放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已经偿还事项进行确认,因此,借款凭证可以作为贷款实际发放的证据。此外,本案中,原债权银行多次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华星公司送交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该通知书对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均有明确记载,主债务人及华星公司对此均无异议并且加盖公章进行确认。综上,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应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华星公司以没有提供原始放贷的汇款凭证关键证据为由主张主债务不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

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研析

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研析 总论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体现意思自治的方式,也是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方式,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其目的。因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对稳定交易、实现各方权益至关重要。我国《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确定为三原则,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综上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可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以下将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简要评析: 一、因合同主体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自然人中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原则上18岁或年满16周岁但能自食其力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无效。由此可见,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行为及未成年人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法人签约主体瑕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由其法人机关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法人行使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较为复杂,因法人主体问题导致的合同效力之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行为下的合同效力问题 法人主体行使权利依赖于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对人在与法人主体签署合同时,实际上是在与代为行使法人权力的自然人签署,只是法人主体在合同上是以盖章的形式进行呈现。《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

新一届村委会可否以诉讼方式向上届村委会成员索要公章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左朋仕与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左朋仕经选举当选为莒县安庄镇左家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左家沟村委)主任,任期三年。左朋仕任期届满后仍持有左家沟村委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共三枚。2002年11月,新一届左家沟村委选举产生,左家沟村委要求左朋仕交接上述三枚公章,左朋仕未进行交接。左家沟村委遂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莒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朋仕返还公章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要旨] 莒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左朋仕任期届满后无权继续履行村委会主任之职责,应履行交接各项公务的义务。左朋仕的不作为系对左家沟村委合法权益的侵害,左朋仕持有公章拒不交还,妨碍了左家沟村委的工作,应酌情予以经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莒县法院作出(2003)莒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一、左朋仕返还左家沟村委公章及民主理财公章各一枚。二、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经济损失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实际支出费用200元,由左朋仕承担。 左朋仕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一审法院不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该案属行政争议。本届村委会

和上届村委会因公章使用引起的争议,不应使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案由,应属行政争议的处理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2、一审判决左朋仕赔偿左家沟村委1000元于法无据。就本案实质内容来看,主要是上届村委会持有公章是否合理合法,新的村委会是否有权索要村委会公章。新的村委会并没有受到1000元的损失。3、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左家沟村委找到左朋仕,说要撤诉,致使左朋仕未到庭参加诉讼陈述理由。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左家沟村委的诉讼请求。 左家沟村委答辩称,左朋仕于2002年4月任期届满后仍持有村委会公章、党支部公章和民主理财章。2002年12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左朋仕拒不与新村委会交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左朋仕任期届满后,理应将所持公章交接给新一届村委会,其占有村委会公章拒不交接,侵犯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通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村委会有权对左朋仕提起诉讼,以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左朋仕拒不交出公章,致使新一届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给村委会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立案后,左朋仕曾找到村委,以交出公章为由要求村委撤回诉讼,但开庭之前,左朋仕仍拒不交出公章。因此,一审判决并未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单位负责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 A公司的负责人B私刻公章与与债权人C签订借款合同,C根据B 的要求将借款汇入B个人开立的账户,后B将借款用于自己另外投资的公司人员工资发放、偿还借款等。后B因伪造印章罪等被法院判处刑罚,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对C的还款责任呢? 首先,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在B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值得商榷。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显然与B以A公司的名义向C借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B伪造印章侵犯的A公司正常活动声誉,并构成对社会公共声誉的侵犯。而C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A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应在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基础上作出,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如果驳回起诉,C的权益如何保障? 即使C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途径就损失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诉讼请求本身也可以单独提出。况且在本案中B伪造印章只是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且B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经被依法判决,在此情况下再驳回C的民事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依据。 我们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前述规定的第十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继续审理。

关于本案中B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有观点认为B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C出于对A公司以及B作为A公司负责人的信任,当然认为B所持A公司印章为真印章,因此B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A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表见代理的实质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只不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已。而在本案中,B作为A公司负责人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而在本案中,C作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A公司,却将借款汇入B的个人账户,难言没有过世。而且B通过犯罪手段(伪造印章)以A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C 处骗取款项供自己使用,B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此情况下,B以A公司的名义与C签订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本案中,作为合同一方的B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的所盖印章并非其真实印章,也即签订借款合同并非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对B公司而言,应为借款合同没有成立,对B公司也谈不上法律约束力可言。当然,B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是有权代表A公司的,其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应视为A公司的签字,对A公司应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B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为自己谋取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为无效。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发票专用章雕刻的法律依据&认定与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 认定与处罚 在认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注扁与伪造、变造、私刻公章罪相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刻字行业,还包括其他有伪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单位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前者只是没有按照刻字业的管理规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主观认为,不会发生问题,存在侥幸心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刻字业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为人或者企业的负责人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私刻、伪造、变造公章,则应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二条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 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 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 、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六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九民纪要30-5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同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

私刻公章的法律责任

私刻公章的法律责任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子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简介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子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 在承接业务中,作了下列规定:单位承制公章(含业务部门公章和各种专用章)必须按公章底样制版,铸造钢印,火印等,都必须凭委托单位上一级领导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工商企业承制公章还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刻字业的职工、个体刻字户,必须严格遵守政府法规,不得仿印、仿造、伪造、私刻公章。 构成特征 (1)行为的对象是公章。即专门用来盖公文、证件、印信上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团体、学校的公章(包括橡皮章、钢印、火印等)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的名章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刻字业实行管理的活动和规定。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承制公章。即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中对于刻制公章和单位负责人名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的主体是承制公章的工厂、商店、刻字摊的负责人和有关的职工。行为属负责人指示的,应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 (4)行为人主观上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过失的。前者可能得到了委托制做人的某种好处;后者属工作中的失误,如未能辨明委托人使用的伪造证明文件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二条、第六条。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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