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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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渔药休药期、渔药使用准则与禁用

渔药清单

(摘自《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一、常用渔药休药期

二、无公害渔药使用准则

1.水生动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全面预防,积极治疗”的方针,强调“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2.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3.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治中,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渔药,建议使用生物渔药、生物制品。

4.病害发生时应对症下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5.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休药期。

三、禁用药物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三致毒性药;严禁使用对水体环境有严重破坏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禁用的药物有:地虫硫磷、六六六、林丹、毒杀芬、滴滴涕、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呋喃丹、杀虫脒、双杀脒、氟氯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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