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doc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2•【字号】淄人发[1998]34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淄人发(1998)34号)《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2日淄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9月1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
第四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鼓励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地下水的开发和重要水源区由市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黄河河道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案例研究一、前言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通过分析某地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实践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概述案例背景某地区近年来病媒生物密度较高,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导致疾病传播风险加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
为改善环境卫生,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疾病传播,当地政府部门决定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防治目标1. 降低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密度;2. 提高环境卫生水平;3. 预防疾病传播;4. 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三、防治措施1. 组织管理1. 成立病媒生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2. 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3. 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工作进展,及时调整防治策略。
2. 环境卫生整治1. 加强垃圾收集与处理,提高垃圾清运频率;2. 开展水域环境治理,清除积水,防止蚊虫孳生;3. 整治公共场所,督促沿街商户落实“门前三包”;4. 加强绿化带管理,清除杂草,减少病媒生物栖息地。
3. 病媒生物防制1. 化学防治:合理使用化学药剂,对重点区域进行喷洒;2. 生物防治:利用天敌、微生物等生物资源进行病媒生物防治;3. 物理防治:设置粘鼠板、捕蝇笼等设施,降低病媒生物密度;4. 环境治理:改善环境卫生,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4. 健康教育1. 制作宣传资料,提高居民对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认识;2. 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3. 培训志愿者,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四、效果评估通过对比防治前后的病媒生物密度、环境卫生状况和疾病传播情况等指标,评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的效果。
1. 病媒生物密度:防治后,蚊、蝇、鼠、蟑等病媒生物密度明显降低,达到了预期目标;2. 环境卫生状况:防治后,环境卫生得到了明显改善,居民满意度提高;3. 疾病传播情况:防治后,疾病传播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未出现大规模疫情;4. 居民参与度:防治工作得到了居民的广泛支持,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四)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河道水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河道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大型河道和重点中型河道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所,必要时还可组织民兵警卫防守。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 引言黄河是中国的母亲河,也是山东省境内最长的一条河流。
保护和管理黄河河道对于保障沿岸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黄河河道,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2. 总则2.1 法律依据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2.2 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保护黄河河道,维护河道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稳定,促进沿岸地区经济发展。
管理黄河河道的原则包括合理利用、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安全第一。
3. 黄河河道的范围和划定3.1 黄河河道范围黄河河道指从黄河源头伊春口起至山东省边界覆盖的河道区域。
3.2 黄河河道划定黄河河道的划定由山东省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划定结果将公布给社会公众。
4.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4.1 黄河河道管理机构山东省设立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对黄河河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具体设置由省级水利部门确定。
4.2 黄河河道管理职责黄河河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组织制定黄河河道管理规划和计划;- 监督和管理黄河河道的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加强黄河河道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开展黄河河道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工作。
5. 黄河河道的利用和开发5.1 划定利用区域根据河道功能和保护需要,划定黄河河道的利用区域,明确各个区域的利用方式和管理规定。
5.2 合理利用黄河水资源黄河水资源的利用应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和利用黄河水资源。
5.3 推动沿岸经济发展黄河河道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应与河道保护和生态修复相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良性循环。
6. 黄河河道的保护和修复6.1 生态保护加强对黄河河道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黄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6.2 水质管理加强对黄河河道水质的监测和管理,保证黄河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6.3 河道修复修复黄河河道中的水利工程设施,保障黄河河道的通行能力和安全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63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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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淄博市黄河防洪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淄博市黄河防洪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防洪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以防御大洪水为目标,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黄河防汛安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7日
附件:《2018年淄博市黄河防洪预案
》
——结束——。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

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菏泽市、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济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滨州市、东营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是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主要控制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七条市水利与渔业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主要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下达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的年度控制目标,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淄水规建[2008]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发布日期】2008.03.03【实施日期】2008.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水规建[2008]3号)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局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先后组织实施了引黄供水复工、引太入萌等引调水工程,以及太河、萌山、田庄、红旗四座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孝妇河、淄河、沂河、东猪龙河、涝淄河、玉龙河、新区防洪河道等河道治理工程,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防洪除涝能力和水资源保障能力,同时也改善了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整体形象。
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和骨干河道治理工程基本上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全面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确保了工程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成效明显。
但也有个别区县和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以自筹资金为由,建设管理不规范,甚至是违反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超越管理权限,规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近,省政府以鲁政发[2008[9号文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病险水库加固及河道治理工程的通知》,明确提出用5年的时间完成全省重点河道治理目标和任务,为次,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凡是我市境内小清河、沂河、支脉河、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涝淄河等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上的河道治理工程或涉河工程项目,均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力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设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9月1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28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6日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淄政发[1997]63号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7年5月6日淄政发〔1997〕63号)第一条为保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维护管理费是国家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项费用支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户,均应依照本细则缴纳维护管理费。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系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和北支新河。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系指第四条所列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洪水淹没保护范围、现状排水和除涝受益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折款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商定)计收: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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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日期:1998-12-7执行日期:1998-1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五章河道防汛抗洪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黄河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
第三条淄博市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高青县黄河河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黄河河道管理,执行供水和防汛抗洪指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沿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黄河河道安全的义务,有责任保护水质不受污染,并有权对破坏黄河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在黄河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必须服从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工程安全,有利于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畅通。
第九条在黄河河道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深井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排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
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在黄河河道上已经修建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工程和设施,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一条培修加固堤防以及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占用。
对占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新修控导护滩工程占用土地,只补偿青苗费。
培修加固堤防、进行河道整治占用的土地,依照国家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沿黄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黄河河道滩地和各类堤防工程。
城镇、村庄建设规划的临堤界限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一)城镇建设应当在护堤地以外500米以上;(二)村庄建设应当在护堤地以外200以上。
现有沿黄城镇、村庄临堤距离小于前款规定的,在编制城镇、村庄规划和改建时应当有计划地予以迁建。
第十三条黄河滩区不得新建厂矿,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的,须经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并报经上一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已从滩区迁出的村庄不得返迁。
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四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第十五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滩区利用规划时,应当兼顾滩区群众利益。
滩区利用规划中应当含有帮助滩区群众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的措施。
第十六条黄河河道水域、工程占地、工程管护地以及因河势变化控导护滩工程前淤出的滩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三)损坏工程的设施、标志桩、水文和测量标志以及通信、公路等附属设施;(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五)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油井污染物等;(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第十八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取土、挖筑坑塘水库等;(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架设管线、开采地下资源及考古发掘;(三)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第十九条护堤护坝林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当地群众营造和管理。
严禁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砍伐。
护堤护坝林木的抚育和更新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费。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黄河河道内架设浮桥,不得缩窄河道、危害河道工程、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造成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予以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影响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责任者予以加固、改建或者承担重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征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采砂许可证,并接受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引(堤)水工程取水,必须水沙并引(堤),不得设置拦沙设施,不得排沙入河。
第四章河道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河河道工程,是指堤防(含旧堤、旧坝)、险工、涵闸、河势控导护滩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其黄河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做好黄河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黄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黄河河道各类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堤防护堤地的宽度从堤脚或淤区坡脚算起,临河7米,背河10米;临河护堤地淤高应维持原边界不变,其宽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按现有宽度划定。
大堤加培后护堤地相应外延;(二)险工、滚河防护工程护坝地的宽度,上下游两侧均为10米。
险工、滚河防护工程加高改建后护坝地相应外延;(三)各类涵闸的管理范围为上游防冲槽至下游防冲槽后100米,渠道外坡脚两侧各25米;(四)在黄河河道兴建的控导护滩工程,沿工程连坝背水面坡脚外划出不得少于30米宽的护坝地,用于存放抢险料物,培育抢险料源,归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使用;(五)控导护滩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抢险路面顶宽为6米。
第二十七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50米,背河护堤地以外100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坑塘、采砂、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投资修建的引黄涵闸、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利用堤防兼作公路,必须报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防,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
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和堤顶泥泞期非防汛车辆。
第三十条涵闸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在河道工程设置临时提水设施造成河道工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一条引用黄河水的单位应当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签订供水协议。
第三十二条黄河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或者拆毁。
控导护滩工程通往大堤的防汛抢险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与毁损。
第三十三条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畅通的要求。
在黄河河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与交通部门设置的限定航速的标志航行。
第三十四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汽管、油管、水管、电缆、硬化路面等,建设单位每年必须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签订托管合同,并支付托管费用。
第五章河道防汛抗洪第三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设立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报本市黄河防洪规划。
第三十七条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严禁新设行洪的障碍物。
第三十八条在黄河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引道、码头、渠道、围堤和跨堤、跨河、穿堤等工程设施作出了紧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黄河河道浮桥的架设与使用管理必须符合防汛抗洪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拆除浮桥。
第四十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管辖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行洪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在汛期,电力、气象、水文、石油、邮政、电信、运输、厂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黄河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所管辖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黄河防汛工作,汛期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向群众发布防汛抗洪信息。
第四十二条黄河滩区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滩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迁安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四十三条沿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黄河防汛抗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