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

3、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3、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人的产生 应充分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管理人的任期应当与破产程序的期限相匹配, 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主体部分
1、破产人制度的定义和背景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时,由法院指定或者债权人选举出的 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事务和债权债务处理,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 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在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提高 了破产程序的效率,为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4、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和不 足
4、管理人制度的实践效果和不足
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公正进 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管理人的 监督机制不完善、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
完善管理人制度的建议
1、明确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2、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 的现状和缺陷
2、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和缺陷
虽然新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目前该制度仍存 在一些缺陷。首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不够完善,可能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 其次,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有待提高,部分破产管理人缺乏必要的 经验和知识,无法胜任工作。最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破 产管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 置思路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浅谈【摘要】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成员、法律责任以及监督机制的规定都过于笼统,本文对此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及其成员;法律责任;监督机制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详细规定了资不抵债的企业的破产程序,从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这期间为公司存续保留了两个转机,一是和解,二是重整。
如果这些努力都不能挽救公司,法院则正式宣布该公司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
以下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对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1]:1、法定机关说(职务说):该观点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务人员,其行为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大陆法系国家多持此观点,我国也不例外。
2、代理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只是代理人,其职能是解决破产人于债权人的私人清偿关系。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
4、管理机构人格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法人资格,对破产财团有管理和处分权。
参考破产管理人的职权,其既要对申报债权行为进行核实,因此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代表,又要对债务人隐匿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和追回,因此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
从务实角度说,“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职务说更符合立法实际。
因为破产管理人应当是中立的、独立的依法行使权利的机构。
其实现在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义的诟病,并不在其性质,而是在于这种制度操作中导致的权力寻租、法律责任模糊、监督不力等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现状及建议1、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看,并没用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职业资格”,除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外,仍然保留了“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基本使用原企业留守人员,这其中的弊端清晰可见,债务人的员工作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资质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应该由谁来负责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呢?是法院、债权人仍是破产人?我们说,于管理和清算破产财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减轻法院的负担,就必须于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寻找壹个平衡点,这就是设立壹个专门管理破产财产的机构,即破产管理人。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
例如,于美国破产法中存于“破产托管人”(Bankruptcytrustee)、“临时管财人”(InterimTrustee)和“政府破产托管人”(OfficialReceiver)的概念和制度。
英国破产法中存于“官方接管人”、受托人和清理人的概念和制度。
法国商法典中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则分为俩种:壹是司法管理人,二是受托清理人。
德国新近颁布的《支付不能法》称为支付不能管理人。
日本法称为破产管财人。
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破产管理人”。
这些差异是各国于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解和翻译方面的原因,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于立法模式、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作用等问题上的不同见解。
可是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就其于破产程序中负担的“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因此我们于研究这个专题时用“破产管理人”这个称谓。
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壹项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和市场经济密切关联。
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和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
能够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于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我国这样壹个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将会于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破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破产法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对企业的破产进行调控和组织的编制,当企业陷入破产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国家可以通过破产法进行有序的清理,让企业重新站起来。
而在破产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是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破产法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保全、管理、清算等措施,要通过聘任一名专业的管理人,加以组织和协调。
破产管理人是指由破产法院指定,由该管辖区的专门机构或特定人员担任,或者由受权法定机构指定,代表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进行各项管理和处置行为。
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在破产过程中对各方面的利益进行平衡,最大程度地实现有关各方的合理利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理工作中必须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能因为与某一方的利益有牵连而影响到破产清理工作的进行。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保管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必须制定财产保全计划,以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防止财产遭到清盘、破坏,保障破产清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进行财产清理:破产管理人要认真核实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以确定企业的财产清理方式和路径,包括对处分资产方式的选择和拍卖、变卖等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清理方式。
三、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破产管理人要从破产财产中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保护其利益,保障了破产企业在清理中的合法权益。
四、查明破产事实:破产管理人要认真核实破产企业破产原因,查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向,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防止恶意破产、诈骗破产等侵权行为,确定有关各方责任和限制。
五、保持透明公开:破产管理人要及时通报各方有关信息,公开财产清理情况和破产进展,维护破产清理的透明公开性,保障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合理性。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中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合理性使得所有破产企业采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各方的利益。
在破产清理工作中,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仅是指令命令,更是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进行全面权衡和多方参考的调度和协调,以保证资产管理、各方利益的保障和破产清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探析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近年来先进制度的集成结果,它的意义深远,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助于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而无法偿还债务,因此,破产管理人制度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体制特征、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对该制度有个更深入的认识。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时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不被重视,因为国有企业的破产并不常见。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开始由国有企业向私营企业转型,加上亚洲金融风暴的爆发,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开始重视起来。
这些事件促进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
2006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
之后,法律逐渐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模式。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体制特征1.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任命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破产企业进行收支管理,处置债务和资产等工作,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保障企业的充分清偿能力。
2. 机构设置:我国破产管理机构包括破产受理机构、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清算机构。
破产受理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机构则是破产法院在其管辖区域内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破产清算机构则是破产管理人成立的机构。
3. 工作域:破产管理人制度覆盖了所有经营失利的企业,而且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要对各种企业类型进行不同的管理。
4. 效果: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效果明显,一方面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假债和披露不当,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市场调整和提高市场运转效率。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但是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简析

下内容 : ①管理人勤勉谨慎义务。管理人 对 破产财产处分 的权利 ;④决 定债务人 勤勉 谨慎义务要求 破产管理人应 当作为 的 日常开支和其 他必要开支 ; ⑤担保权 。
权利 。
不得存在个人利 益或者与第 三方达成与 讼 或仲裁或其相关法律程 序。在人 民法 此义务相抵触 的约定 。我 国 《 企业破产 院受理破产 申请 以前 ,对 债务人 已经开 法》虽然没有 明确 规定破产管 理人的忠 始的诉 讼 、 仲裁 或者 其他法律程序 , 破产 实义务 ,但是破产 管理人在 管理 破产财 管理人 上任以后 ,由破产 管理 人承担继
理 人 是 破 产 程 序 中最 重要 的 一 个 组 织 .破 产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指定管理 人规定 ) ,
法院在指定管理人 时 , 除另有规定外 , 管 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 中指定。
2 . 我 国破 产 管 理 人 的义 务 与 权 利
应履行的债 务。 接 管破产财产后 , 破产管
箍 磺 珏
癌制 经 纬 _
我 国破产 管理人 制度 指在破产程 序过
程 中。 由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负 责债 务 入 必 要 的 业 务经 营 、 事 务管理 , 对破 产财产 进行 管理 、 处 置、 分 配 等 各 项破 产 事 务 的 专 门机 构 。破 产 管
一
、
我 国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利 时的行为标准来判 断他在对待他人事 偿还 ,或者 向部 分债权人清偿或部 分清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破产法是指当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在法律的规定下,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出售并分配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庭指定的专业人士对破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管理和处置财产。
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 接管破产企业或个人的管理和处置财产。
2. 管理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并向法庭提交财务报告。
3. 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
4. 保护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5. 向法庭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管理人制度的出现,使得破产程序更为科学、规范,并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在破产程序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同时,由于管理人的职责十分繁重,因此其报酬也颇高。
在中国,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管理人的选拔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资格、经验、信誉等进行评估,并经过公示程序后进行委任。
管理人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益冲突。
当然,管理人可以与债务人或债权人协商,并在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相关方案,但最终决定权仍在法院手中。
另外,管理人的职责应得到法律保护,如果管理人受到诽谤或损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和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未来,管理人制度应继续加强规范和完善,推进破产程序可预测性和有效性的提升。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破产法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欠债无力清偿而被判定破产的法律制度。
在此过程中,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就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法院任命的具有破产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财产和债权事项。
管理人通常由破产法院提名,经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其他适当程序后确认。
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调查:破产管理人应该全面调查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经济状况和有关债务的情况。
通过调查,管理人能确保准确获得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资产和债务状况,并保持清晰的记录。
二、资产管理:破产管理人应该管理并保护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财产,重点是尽可能地对资产进行保值和增值,以便能够在清偿债务后偿还尽可能多的债权人的债权。
三、债务清偿:破产管理人应该拿出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所有财产,在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下进行清偿债务。
如果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那么剩余财产将归还给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四、债权人会议的组织:破产管理人应该组织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全面了解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情况,使他们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清偿债务的情况,以便进行统一决策。
五、破产程序的终止:当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债务全部清偿,或者达成破产重组方案后,管理人应终止破产程序,并向法院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报告。
总之,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
通过管理人的调查、管理资产、清偿债务、组织债权人会议等职责,能够平衡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与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破产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财产安排清晰的退出和重组计划。
同时,也促进了破产程序的稳步进行和合法结束,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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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指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格等因素,将破产管
理人分为不同级别,以便更好地满足破产案件不同层次的需求。
这种分级制度是破产管理
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背景、意义、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
随着国内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呈现出规模庞大、类型多样、风险复杂等特点。
由于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破产审判实践
的积累和破产市场的逐步成熟,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素质和工作经验等要求也越来
越高。
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队伍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量、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能力卓越的
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要求,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应运
而生。
这种制度可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经验和能力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然
后采取不同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措施,以便更好地推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
职业化和国际化。
二、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意义
2.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经验水平。
分级制度不仅可以帮助优秀的破产管理
人更好地成长和发展,也可以促使一些基层破产管理人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便
更好地适应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3. 有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
通过分级制度,可以更好地强化破产管
理人队伍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执业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破产案件的各方利益,维护
社会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1. 分为不同级别。
国外一般将破产管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每个级
别都有相应的要求和待遇,以便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2. 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国外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以便更好地组
织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保障其权益和履行职责。
3. 有相应的培训制度。
国外一般会建立相应的破产管理人培训体系,以便更好地提
升其专业水平、经验水平和整体素质。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建设也在逐步推进中。
按照《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我国已经开始将破产管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初步建立了相应
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尽管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制度分类不够精细。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还比较粗放,没有充分考虑到破产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有待进一步精细化。
2. 培训和考核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待进一步改进。
1. 完善制度分类。
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破产案件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精细化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和标准体系。
2. 完善培训和考核机制。
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拓宽培训渠道和方式,完善考核标准和方式,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3. 完善权益保障机制。
进一步健全破产管理人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积极主动地参与破产管理工作,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4. 完善管理机构的专业化。
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强化其组织和管理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引领和服务作用,推动破产管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六、结语
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是破产管理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培训、管理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应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制度,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和标准体系,完善培训和考核机制,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提升管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以便更好地推动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国际化。
这对于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破产案件的多样化和专业化要求,推动破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