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资料处理时效性制度

资料处理时效性制度1.1 为了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开辟项目工程资料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管理好工程资料档案,充分发挥工程资料档案在投资、开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公司提高工程管理和投资效益提供更好的服务。
1.2 工程资料是指整个建设项目从前期、开工、施工、竣工及验收、备案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包括在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和其它载体。
2.1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资料,均应采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2.2 工程资料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要求。
3.1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不能代签或者打印) 。
3.2 复印、打印文件材料及照片的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坚固度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3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经办人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3.4 工程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5 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工程部资料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检查(每月必检一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验收和安全资料,及时检查资料是否按国家质量/安全验收规范、地方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编制,与施工现场是否同步,原材料、试件等是否按规范留置、送检,发现有缺漏的,列出缺漏清单,催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补齐。
必须检查的施工阶段:项目开工前;基础、主体等各分部工程验收前;竣工验收前二个月。
5.1 递件单位提供给工程部的工程资料(工程技术文件、来文、图纸、资料)由部门资料员统一接收,并应填写《工程资料接收记录》和《收文登记表》。
5.2 工程部或者其它部门从外单位带回或者通过其它途径收到的工程文件,一律交资料员,并应登记。
5.3 对接收的工程资料,必须进行数量和外观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寄发单位补发。
流程审批时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流程审批效率,规范流程审批程序,提升员工工作效能,根据《工作效能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OA系统流程审批。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条信息技术部提供数据支持,每天提取信息系统中超过审批时效的流程审批人,设置系统自动提醒;并对每月流程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对审批超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在公司范围内发布。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提交因流程审批超时而严重影响工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名单至各各业务板块/职能中心负责人,并建议在绩效考核中作为扣分项。
第三章流程审批时效性要求第六条流程审批人应及时处理OA系统中的流程节点,在收到流程后8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审批。
如审批不通过,则应注明原因,方便相关人员清楚状况并及时处理。
第七条确需紧急处理的流程,流程申请人提交后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主动提醒下个节点的同事尽快完成审批,但虚为审批人预留充足的判断时间。
第八条流程审批人确有需要时,可临时授权其直接上级或下级(原则上不能超两级)代为进行流程审批。
第九条8小时为工作小时,自申请流程发起后按工作时间计量。
但两种情况不受此限制:(一)因业务需要,8个工作小时无法完成审批过程的,应由流程负责人报备运营管理部。
(二)流程的执行与收文环节。
第十条信息技术部每月第1个工作日汇总上月审批超时人员信息,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流程审批时效情况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在必要时将情况提交至首席合伙人会议通报地批评。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工程时效管理制度

工程时效管理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时效管理。
简单来说,工程时效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
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工程的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确保工程能够按照预定的
计划和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我们来看一下工程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般来说,工程时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
这是工程时效管理的基础,只有明确的工程进度计划,才能
有效地进行时效管理。
2. 建立严格的工程进度监控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工程进度报告,以及对工程进度的定期检
查和评估。
3. 设立工程进度预警系统。
当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纠正。
4. 建立奖惩机制。
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团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应进行相应的惩罚。
5.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
措施。
以上就是一份基本的工程时效管理制度范本。
当然,具体的制度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和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际运用中,工程时效管理制度应与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
一个全面的、系统的工程管理体系。
同时,我们还应注重培养员工的时效意识,提高他们
的时间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时效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整个工程
的执行效率。
公司任务限时管理制度

公司任务限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公司工作效率,加强员工时间管理,推动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公司任务限时管理制度。
二、任务下达1. 上级领导向下级员工下达任务时,需明确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和任务重要性等要求,确保员工清楚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
2. 下属接到任务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确认任务要求,并将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间记录在工作日程表中。
三、任务分解1. 大任务可以根据不同节点分解为若干个小任务,每个小任务都设定明确的完成时限,以确保任务分解后能按时完成。
2. 分解任务时,需根据员工能力和工作情况合理分配,避免出现任务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四、任务分配1. 任务下达后,应根据员工的能力和工作负荷合理分配任务,避免出现某人任务过多而导致任务无法按时完成。
2. 任务分配时,需考虑员工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工作进度等因素,确保任务能按时高质量完成。
五、时限管理1. 完成任务的时限是任务限时管理的关键,员工应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及时完成,避免拖延和推诿。
2. 任务时限到达前,员工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沟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任务进度1. 员工应定期汇报任务进度,确保上级领导了解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指导。
2. 任务进度的跟踪可以帮助员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解决和调整,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七、任务评估1. 完成任务后,需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任务目标是否实现、任务质量和效果等方面。
2. 评估结果可以为后续任务的执行提供参考,同时也可以为员工工作绩效评定提供依据。
八、督导管理1. 上级领导应定期对员工的任务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员工严格按时完成任务。
2. 督导管理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帮助员工解决,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九、处罚奖励1. 对于按时完成任务的员工,应适当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表扬奖励等。
2. 对于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员工,应适当进行处罚,包括口头批评、扣减绩效或其他形式的惩罚。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4•【文号】国人部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
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范本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药品的使用安全和有效性,规范药品效期管理,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药品采购、入库、出库、分发和使用等环节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概念和定义2.1 药品效期药品效期指药品出厂后,在一定的条件下保持所规定的质量和有效性的期限。
2.2 药品效期管理药品效期管理是对药品进行合理使用和有效保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入库、出库、分发和使用等环节。
三、药品采购3.1 供应商选择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应根据供应商的信誉、质量管理体系和供货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选择。
3.2 有效期要求采购的药品应当具有较长的有效期,并且在验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效期证明文件。
3.3 监督与检查采购部门应定期对已采购的药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满足要求。
四、药品入库管理4.1 入库验收药品入库时,应对物品进行验收,核对有效期和药品的其他信息与采购文件是否一致。
4.2 贮存条件入库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不受损害。
4.3 药品定期检查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和记录。
五、药品出库管理5.1 出库审批药品出库前,应根据使用部门的需求和药品的有效期进行审批,并记录相应信息。
5.2 出库记录对出库的药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出库的药品能够追溯。
5.3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对药品出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出库程序的规范和药品的有效性。
六、药品分发管理6.1 分发程序药品分发前,应按照药品的有效期和使用要求进行程序审批和记录。
6.2 分发记录对分发的药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分发的药品能够追溯。
6.3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对药品分发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发程序的规范和药品的有效性。
七、药品使用管理7.1 有效期提醒使用部门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提前提醒,并及时使用,确保药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厅办发〔1999〕4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办发[1999]4号1999年4月14日)各司(局):新修订的《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议管理,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管理的原则(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准备不充分的会议不开。
(二)提高会议质量。
召开会议要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期。
(三)严格控制会议开支,不得超标;严禁向地方和企业转嫁负担。
(四)不得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游山玩水。
第三条会议的分类会议分以下三类: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会议;司(局)召开的会议。
(一)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国务院组织召开,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会议筹备方案由民政部提出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为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二类会议:1.研究制定阶段性民政工作的大政方针,总结和部署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县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分管民政工作的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原则上每5年左右召开一次。
2.总结当年工作,部署下年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三类会议:研究决定民政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推广典型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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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需求、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时效性管理办法基本原则是:快速响应、积极作答、及时反馈、保质保量。
第三条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时效原则
一、“113”原则:
简单问题,1小时内答复或解决;
一般问题,1天内答复或解决;
疑难问题,3天内答复或解决;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二、“137"原则:
简单问题,1天内解决或答复;
一般问题,3天内解决或答复;
疑难问题,7天内解决或答复;
紧急情况,立即解决。
三、“821"分配原则:
80%员工自行解决的;
20%经理解决存在疑难的;
10%需要其它部门协助解决的;
原则上各部门100%解决所有事项。
四、优先原则:
首先处理既重要、又紧急的事情;
其次处理不重要,但紧急事情;
再者处理重要,不紧急的投诉;
最后处理不重要且不紧急的事情。
第五条部门时效细则
一、公司所有部门均应遵守时效原则,事务分轻重缓急,如遇紧急事件以优先原则处理。
二、事务关联部门少(一个部门)均应以“113”原则为准;
三、事务关联部门多(三个部门以上或涉及到董事长处理)应以“137”原则为准;
四、员工与管理者间应以“821”分配原则为准。
第六条违反处罚
一、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书面检查;
二、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未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50元;
三、违反时效原则,未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100元并记警告,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四、违反时效原则,对相关人工作产生影响且造成经济损失,违反人员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附则
本细则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