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及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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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用血申请、审批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临床经治医师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针进行综合评估,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订输血治疗方案,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3、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要求申请单填写规范,字迹清晰,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禁止电话和口头备血。

4、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急救用血除外,急诊用血事后应当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5、决定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风险,征得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

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6、为了更好地开展成分输血,我院输血委员会作出规定:凡输注全血一律要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用血制度履行申报手续,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及业务院长批准(急诊用血例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输血科不得发血。

7、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及时通知临床,确认备血量,由主治医生和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名后,与市中心血站联系相应血液,并及时将联系进展通知临床。

8、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运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及亲友互相献血工作。

9、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血库填写登记表,到中心血站或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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