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黔建施通[2007]581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1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确保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制定了《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黔建科通[2012]737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73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现将《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4日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12月)目录前言一、现状与形势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三、主要任务四、保障措施前言“十一五”以来。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调结构、促转型、扩内需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全省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建筑节能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完成我省“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走出贵州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之路,实现贵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根据国家、省相关方针、政策,制定《贵州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5.《“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6.《“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7.《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8、《贵州省“十二五”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9、《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规划》适用范围:贵州省《规划》时限:2011-2015年,《规划》编制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是未来五年指导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2015.7.23)

潭建质安监字[2015]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通知站各科、室、组: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稳步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投诉数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部工程验收监督1、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要求(1)本通知所称的分部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需单独进行质量验收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三个分部工程;(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由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批准,组织相关监督人员开展中间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工作,经工程项目分管站领导批准,由项目监督科(组)进行验收监督工作;(3)申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除应满足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已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达标验收工作,且达到了合格及以上等级的规定;(4)主体结构分部验收需提交的资料应包含《结构实体楼板厚度监督检测表》(详见附件1)和《湘潭市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有线电视系统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2);(5)地基基础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程序(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监理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责任监督工程师申报进行该分部质量验收监督,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详见附件3);(2)相关监督科(组)和责任监督工程师确认该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分管站领导(或分管节能监督工作的站领导)在《分部工程验收监督申报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监督;(3)在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时,应立即发出《分部工程验收整改通知》(详见附件4),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限期进行整改;(4)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情况。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个人建房采取节能措施。
第八条鼓励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研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动建筑工业化。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4]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40a2d6c1c708a1284a442d.png)
建科[2004]1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节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黔建建通[2013]45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3〕45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农村危房改造、燃气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为重点范围;以发生事故单位为重点单位;以起重吊装、模板支撑、脚手架、深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量领域,开展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7月大检查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省各级住建系统均制定了大检查方案,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全覆盖、零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
截至7月10日,全省各地、各企业组织开展建筑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5786次,参与检查人员7898人,检查项目4495个,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1098条,查出一般安全隐患9944条,已整改9148条,整改率92%,重大安全隐患39条,整改率为100%,停工整改项目207个,处罚金额41.6万元。
按照省安委会办安排,我厅牵头的综合督查组第三组,7月3至7月8日,对遵义市、省非煤矿山、电力、农业机械领域进行了督查,检查出一般隐患7条,已整改5条,整改率70%。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准备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黔建科通[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贵州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396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精神,我省已将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报住建部和财政部,为届时有序做好我省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即日起请相关地区做好准备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下称节能改造)工作涉及居民家庭、房屋产权单位等多个主体,因此,地方政府成立政府领导挂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节能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既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
同时,改造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繁琐而细致,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应在领导小组下设“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组”、“节能改造宣传工作组”、“节能改造技术工作组”等。
建立考核机制、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奖惩。
对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立即着手普查摸底工作既有居住建筑情况的普查摸底是节能改造的基础,是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分析改造成本,计算节能减排潜力,并提出相关实施改造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在对住宅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验收标准对每一户住宅和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观感质量、使用功能的专门检查验收,并逐户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完善验收程序,加强过程控制、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返修率的重要措施。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序、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使用。
二、分户验收的依据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购房合同等。
三、分户验收内容和数量6、分户验收应以住宅工程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分户验收应以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分户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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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的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到实处,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及《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建筑节能设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2008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没有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须补齐验收手续)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作为第十个分部,表格编号方法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讲座(验收表格)》。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附件二,要对照GB50411-2007有关条文检测记录,做到真实齐全。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
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对所辖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各级墙革节能办提交《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件三)及相关资料。
各级墙革节能办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建设单位取得该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建设厅。
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达不到100%的地方,要查明原因督促落实。
要将建筑节能实施效果作为考核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革节能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业绩的主要目标之一。
附件一: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件三:《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
附件四: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统计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