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棒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
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分则第七条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闹事,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领导和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1.引言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加强自我约束,促进健康成长,在此制定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2.违纪行为分类及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a.带入通讯工具: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通讯工具。
b.作弊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相应学分扣除或者补考。
c.违反考试规程: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要求重考。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a.晚归: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多次警告处分,并限期整改。
b.私自进入他人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道歉并赔偿。
(3)违反校园秩序:a.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错误警告处分,并要求归还不正当所得。
(4)违反学术规范:a.抄袭、剽窃或对作业进行伪造:给予零分处分,并要求重写作业或者重新考核。
b.破坏实验室设备或实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3.违纪处分程序(1)发现违纪行为:学院相关人员或同学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班主任或辅导员做书面举报。
(2)违纪调查与证据收集: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受理违纪举报,并展开相应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3)召开违纪处分委员会:学院将组织违纪处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相关教师组成,对违纪行为进行讨论和评估。
(4)作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就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5)执行处分决定:学院将要求学生执行处分决定,并监督其整改和改过。
4.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违纪处分前,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1)辩解权利:学生可对违纪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辩解。
(2)申诉权利:学生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并由学校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复审。
5.处分的后果和影响学生接受处分后,应从自身检讨,改正错误,并按照学院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过,以便早日回归正轨。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节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消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按奖学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违反校纪校规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经教育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三)在学院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有两种(次)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次));曾因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五)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六)涉外活动违纪者;(七)多人违纪的组织者;(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也依据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1.违纪后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2.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依据明确、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程序正当的原则。
第六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期限内不得参与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不得申报各种荣誉称号,不得发展入和担任学生干部,已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从受处分之日起至处分撤销之日内停止发放。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七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内各种评奖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受记过处分者,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处分期。
第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为限,从下达处分决定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批准,即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⑵违背治安管理手册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计划方案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⑷计划方案、鼓动别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⑸成心为别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⑹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计划方案或屡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⑺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毁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⑻冒用学校或别人名义,损害学校或别人利益,给学校或别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⑼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⑩用黑客软件干扰影响或毁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I1)由别人替代考试、替别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⑫为别人施行偷窃、讹诈、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给予记过处分1⑶有小偷小摸行为,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1⑷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别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⑸擅自在校外租房或未经准假擅自在校外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⑹在学生宿舍及学校公共场合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成心乱扔物品,或敲打、燃烧物品等毁坏正常学习生活和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⑺当面顶撞、辱骂教师、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⑻侮辱、咒骂或威吓别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⑼翻越爬窗户、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20、在学生宿舍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经教育仍反复违纪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2⑴在宿舍内使用或被发现存有学校禁用的电器(如:蜡烛、热得快、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等家用电器)者,以及在宿舍内乱拉电线、将灯具接入床头蚊帐内者(提不出当事人则同寝室人员共同承担),给予警告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环境的安全、稳定,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XX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以下均称学生)的处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另行规定、办法等的,同时按照另行规定、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维护校规校纪严肃性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学生违纪,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学校其他学生纪律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给予其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考试(含学业学术诚信)纪律、其他方面纪律的学生,分别以教务处、学生处为主管部门。
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于发文前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应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部门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可由校长事先授权,也可由校长追认授权。
除有特殊规定或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无权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以学校发文为准。
第二章处分种类、处分期及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
违者并造成影响的:(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学生,让学生引以为戒。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四)年龄未满18周岁;(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涉外活动违纪;(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外临床实习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视其情节严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学生涉及考试违纪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和认定。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的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学生受到处分,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内参加省、学院和院(系)各种奖励、奖学金、荣誉称号、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的申请资格。
(二)在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考核中,思想品德积分为零。
第五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七)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院(系)具体办理,涉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由各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处分:(一)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诚恳,有立功表现;(二)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并协助学校查清事故,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四)过失违纪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态度恶劣,隐瞒真相,相互串供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诬陷他人;漫骂和殴打执行职责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者;(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屡教不改者;(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六)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等级的确定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和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者,策划、组织和加入非法社团者,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者、破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组织和加入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和在校园内进行宗教等活动,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刑律者,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予刑事处法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的,或被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偷盗、勒索、骗取、冒领、侵占、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依照法律程序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骗取、冒领、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以下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共同作案者,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在校期间两次盗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一)由于过失导致损坏者,须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须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结伙斗殴和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殴斗者或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除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或变相赌者,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观看、复制、传播秽物品者,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分:(一)观看、复制、传播秽录像及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观看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骚扰、亵渎异性,或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共道德准则者:(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留宿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成绩单、假冒别人签名,盗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XX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隐匿、销毁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或胁迫、欺、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作弊、旷课行为者,依照《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X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处理。
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8个学时计算。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在餐厅、操场、宿舍、图书馆、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图书馆、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违章用电,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用具,对本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交纳罚金;取消本人学年内奖学金及各项优秀评选资格,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建档资格和一切待遇;取消该寝室“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乡会、同学会等非法团体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学生公寓内严禁酗酒、吸烟,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将自已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上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文章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网服务地址,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蓄意改变各种网络设备,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进入行政机关,团组织的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除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学生权益第二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一)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记过以上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同意后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跨院(系)违纪事件的处理,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协调,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处分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六)跨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处理。
(七)对于学生的违纪事件,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无特殊情况,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记过处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