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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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广告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医师、医药保健品等方面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活动。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告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与医疗服务实践相冲突。

2. 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

3. 诚信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三、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的医疗案例。

2. 夸大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病情、治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保证化的用语。

3. 恶意竞争: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与其他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恶意比较的宣传。

4. 干扰医疗秩序:医疗广告不得有鼓励过度治疗、频繁检查等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做过多、过频繁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核1. 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医疗广告的发布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2. 广告审查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诚信性等。

3. 发布程序: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文件后才能发布。

五、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

六、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因医疗广告引发消费者的损失,医疗机构、医生等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生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完整资料).doc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所发布的广告。

医疗广告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是医疗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医疗广告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和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医疗广告的分类1.1 医疗机构广告:指医院、诊所、药店、体验店等各类医疗机构所发布的广告。

1.2 医务人员广告:指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所个人发布的广告。

1.3 药品广告:指药品厂商所发布的药品广告,以及从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在特定媒介上发布的药品广告。

1.4 医疗器械广告:指医疗器械厂商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从卫生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在特定媒介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

1.5 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广告:指除上述分类之外,所有与医疗服务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发布的广告。

二、医疗广告管理的原则2.1 规范管理原则医疗广告应当遵循规范管理,秉持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科学的原则,禁止虚假、夸大误导、违反伦理、侵害群众利益。

2.2 安全管理原则医疗广告要做好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3 依法管理原则医疗广告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规范、严格的广告审查和监督管理。

2.4 公开透明原则医疗广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透明性。

三、医疗广告管理的措施3.1 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通过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查,审查要求广告的真实、准确、合法、科学,禁止虚假、夸张、误导性质。

3.2 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医疗服务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必须遵循相关管理规范,确保广告内容不含有虚假、夸张、误导信息,不得侵犯患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对医疗。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

2020年版全国医疗广告的最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广告活动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关于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等内容的广告。

第二章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第三条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误导患者。

第四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疗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效果的,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六条医疗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名称、症状描述、治疗方法等内容,不得使用“特效”、“最新技术”等绝对化语言。

第三章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查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八条申请审查的医疗广告,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文本等。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章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医疗广告最新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2023年医疗广告管理方法

2023年医疗广告管理方法

2023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医疗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修正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医疗广告的合法性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应当与广告发布的内容相符合。

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三、医疗广告的内容真实性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

医疗广告应当清楚、明白地说明诊疗效果和风险,不得做出保证治愈或者除疾的承诺。

四、医疗广告的合规性医疗广告的发布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恶俗等不良内容。

医疗广告的视觉元素应当清晰、美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广告的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医疗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广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医疗广告的处罚措施违反本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对于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七、医疗广告的宣传途径医疗广告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发布,但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医疗机构不得通过健康讲座、免费检查、赠送礼品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八、医疗广告的审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在发布医疗广告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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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行政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广告行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基本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脑白金,应当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阅。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正式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研究色情电影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展开拉开序幕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立医院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奥泰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三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的《医疗机构妇产科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文本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用药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行政管理的其他危急情况。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申诉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
其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核合格的医疗广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领到《色情电影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
发的《色情电影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
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能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
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明确要求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
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自即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运营管理部门应在核
发《医疗广告复核证明》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复核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后
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儿童乐园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
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中医医院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
明显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明显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等医疗广告全部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
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阅证明》核准的
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文句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要或者公立医院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
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
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
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色情电影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私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
上公家机关卫生食品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
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
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篡改《替诺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
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替诺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取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
同级诺泽鲁瓦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
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医疗
广告、直至取消脑白金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选
举资格的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申明或者处以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曲松县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政府机构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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