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20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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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4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刘金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个人】刘金龙【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龙【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重复处理行为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查,2019年11月,刘金龙向水利部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复议请求为:“一、依法确认《水移〔1994〕468号文》第30条第3款‘包干结余,结余留用,由包干单位安排使用。

’违法、无效。

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温孟滩区安置小浪底移民的通告》第二条:‘收回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国家将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解决。

’三、依据《国务院令74号》第8、9、21条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通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

1.按照《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规定:‘苹果树(9-25年)每年株补偿600-1800元’标准。

2.按照豫移办〔2014〕67号执行(第一部移民条例)规定‘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

3.按照转卖(竹园村委证明)接收689亩果园每亩14231元,每亩水浇地9670元价款。

4.依据刘金龙苹果园承包合同可延期50-70年承包经营自主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7、9、36条依法返还刘金龙101亩7208棵9年龄苹果树私有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25•【文号】国发[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3.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当前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如处理不当,将影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水库移民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取得了好的效果。

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原有的一千万老移民(繁衍至今约一千五百万人)长期遗留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缓解,绝大多数移民已基本安定下来,生产、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上访等现象大为减少,库区社会秩序比较稳定。

近十多年来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二千八百万千瓦,移民共约七十二万人,到一九九0年底已搬迁安置约四十万人。

从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葛洲坝、潘家口、乌江渡、白山、龙羊峡、紧水滩、沙溪口、东江、安康和万安、故县等水库情况看,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恢复得比较快,相当多的移民对安置情况表示满意。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水库移民工作还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仍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

在客观上,由于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越来越大。

在主观上,不少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削弱了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首“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状况;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杨建设;左平
【期刊名称】《改革与理论》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移民遗留问题需要监理 1986年,国务院发文“关于抓紧处理移民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全国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开始。

15年来,通过水利部批复部属水库的中央库区建设基金己达36亿元。

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原水利部移民办于1992年颁发了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生产周转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管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以后几年又作了多次补充和修改。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杨建设;左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监理理论初探 [J], 唐文坚;罗小勇
2.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J], 杨艺
3.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J], 杨艺
4.浅议水利工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项目监理 [J], 左萍;杨建设;康德荣;范治晖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
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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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和《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规定如下:一、培训费的使用管理二、(一)使用范围主要安排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二)管理职责1、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职业资格培训(颁发省劳动主管机构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与学历(国家教育主管机构承认的中专学历)相结合的培训及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指导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2、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抓好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以劳动力转移为主的移民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3、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低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三)费用标准1、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班以短期培训为主,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不高于150元标准计算。

2、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中短期职业资格培训为主,尽可能安排定向或订单式培训。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800元标准计算。

3、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的学历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1)培训项目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2)用人单位与受训移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12个月。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1500元标准计算。

4、移民干部以短期培训为主,主要针对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一般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计算。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

水移[2005]43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移民工作稽察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处理规划)实施情况的稽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作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是指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施处理规划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根据需要开展稽察工作,并负责对全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稽察工作的指导。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稽察工作。

第六条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应组成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稽察组由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聘请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能忠实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三)具有较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或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稽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稽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主持制定稽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审定并提交稽察报告。

第八条稽察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移民利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情况。

第九条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和干涉被稽察单位的任何具体工作。

稽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粤府办[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移民资金的来源(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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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水移〔2003〕113号
(2003年3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含水电站,下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财政部《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部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和总结验收的终验;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审核下达预算。

水利部可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流域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的初验;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规划制订应科学合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工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

第十条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要求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

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

第十六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第四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照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条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审批文件,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尽快分解下达年度计划,有关文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年度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库区建设基金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每年5月底前下达次年各省库区建设基金预算控制额度,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额度和批准的规划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并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预算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库区建设基金的拨付必须按季度填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拨款。

第二十八条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当年已完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三十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库区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库区建设基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为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三十六条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

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四十条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移[1992] 3号)与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水移[1999]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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