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西庆农场解体连队职工未安置情况反映
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7.08.24•【文号】民[1987]安字33号•【施行日期】198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民[1987]安字33号1987年8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
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很重视,对服务管理工作中人、财、物方面出现的问题,态度严肃,抓得及时。
通报中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望各地重视,并引以为戒。
为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中央下拨了一批专项人员编制、经费和车辆。
中央领导同志对这些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十分重视。
我部也曾多次强调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车专用”,并于1986年7月转发了安置局《关于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这对管好用好人、财、物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一些地区在人、财、物管理使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方相当严重。
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由于缺乏有力措施,致使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对此许多军队离退休干部反映强烈,写信上访告状等情况不断发生,如不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
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信况,进行一次认真地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调查处理;对那些违反中央规定,任意侵占挪用军队离退休干部人、财、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对待,情节严重者要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也要追究责任。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劳人计局[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劳人计局[1983]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681d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33.png)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正文:----------------------------------------------------------------------------------------------------------------------------------------------------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1983年12月16日)劳人计局(1983)24号近来有不少单位和职工来信询问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职工的调动问题,为了便于统一答复处理,现将我们对这类问题答复群众来信稿抄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正式职工是全民所有制职工,但由于这些单位前些年不受劳动计划控制,安置了大批知识青年,并允许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达到劳动年龄后吸收为职工,即实行“自然增长”的办法,因而在计划管理和劳动管理上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有所不同。
为了稳定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队伍,国家现行规定是:各地区、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这些单位的职工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时,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调出外,其他职工调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目前,有些地方为了照顾职工家庭困难,在没有全民单位增人指标的情况下,允许一些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我们认为,这种办法也是可取的。
对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加以适当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全面利益。
希望农场职工正确对待,在现岗位上努力工作,为“四化”做贡献。
——结束——。
浅析国有农场失地人员安置问题与对策

一
待 岗职 工 3 4 6人 ) , 离休 人 员 2人 , 退休 人员 6 8 2人 , 非 职 工 人 员共 3 1 4 3人 。 2 . 母 公 司与 子 公 司依 存 度 高 , 母 公 司被 征 地 涉及 子 公 司 职 工 安 置 。柳 沙 公 司作为母公 司 , 拥有 1 0家全 资子公 司和 1家控股公 司。母公 司与 子公 司在 法律 上属独立核 算法人 单位 ,但 长期以来母 子 公 司之 间职 工 内部 流 动 性 大 , 劳 动 关 系边界模糊 , 经济往 来关 系复杂 , 实为互 相 依 存 难 以分 割 的整 体 。 近 年来 , 柳 沙公 司所 属 全 资 子 公 司或 控 股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举步 维艰 ,大 多靠 向母公 司借款发放 职 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 险 费勉强 维 持 下来 ; 已停牌歇 业的子公 司、 兼并改 制 后 的控股 公 司职工 又 回到 母公 司待 岗, 由母公 司缴 纳各项社会保 险 费及发放待 岗生活费 ,而母公 司由于大量土地被征 用, 农业退 出主业后经 营性 收入 有限 , 主 要依 靠征 地安置 费维持 运营 ,而各种 费 用支 出数额 巨大, 经济 负担 沉重 , 面临坐 吃 山 空 的 局 面 。 若通 过 征 地 安 置 解 决 母 公 司 职 工 的 就 业 和 生 活 保 障 问题 而 不 予 以考虑子公 司职 工 , 则子公 司将 处 于“ 皮 之 不存 , 毛将 焉附? ” 的境地 , 容 易 引发 母
● 经 济 观 察
《 经济师} 2 0 1 4 年第 4 期
浅析 国有农场失地人 员安置问题与对策
●黄
摘 要:妥善 解决 国有农场 失地人 员安 置问题 ,不仅是 实现 国有农 场经济 转型 、 实现 可持 续 发 展 的 关键 , 也 是推 进 征 地 拆 迁 、重 点 项 目建 设 和 维护 社 会 和 谐稳 定的前提基础 。文章 以南宁市柳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389d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0.png)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3号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80b4c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74.png)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国函〔198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问题的情况报告》收悉。
国务院原则同意报告中所提出的移民安置和农场职工转产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安置十几万移民返迁是件大事,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防止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乱砍林木和毁坏公共财产的现象。
二、安排农工转产,除对现有农垦企业挖潜改造和兴办一些新企业外,还应动员社会其它行业,吸收部分农工转产,以节省转产资金,把国家拨给的资金和贷款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基本同意关于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资金的安排意见。
转产项目需要提前使用的资金,可在中央拨给的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四、缩小后的库区农场,人均耕地面积高于当地农民水平,不应免征农业税。
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由政府研究决定。
关于农工转产投资缴纳建筑税和转产项目还贷问题,如有困难,由你省向财政部申请解决。
五、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项目所需主要物资,按现行管理体制,除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拨改贷投资部分由国家安排外,其余应由地方解决。
地方安排有困难时,国家视资源可能,对财政部拨款部分酌情补助一部分。
六、库区村镇和农场建设必须注意防洪安全,落实防汛措施和预警系统。
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结束——。
陕西省农垦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情况的调研报告

陕西省农垦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情况的调研报告陕西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陕西省农垦集团总公司农垦是一个特殊的系统,其基本属性是企业,但又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由于农场土地面积大,区域广,既具有“三农”的特点,又具有社会属性和区域属性,因此农垦长期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在开发建设、发展经济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行政性、社会性管理职能。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政企合一的体制为促进农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大量的行政性、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成为农垦企业的沉重负担,极不利于农垦参与市场竞争,严重制约了垦区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借鉴其他省份分离农垦办社会的经验,摸清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情况,为下一步帮助我省农垦卸掉包袱,轻装上阵,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与省农垦总公司组成联合调研组,于今年7-8月对我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赴外省考察学习。
通过实地调研和学习,对我省国有农场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步实施、逐步分离、统一财政规划、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若干具体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为下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改革试点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农垦办社会情况我省农垦和全国其他垦区相比,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许多共性,所以在创办和建设期间,也同时兴办了一批社会事业等单位,真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一)农垦办社会的现状。
陕西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农垦的省级管理部门,属企业性质,业务归口省农业厅管理,人员、资产由省国资委监管。
省农垦集团受省政府委托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除直接经营管理10个企事业单位外,还行业管理榆林、延安、西安、汉中等农垦企事业单位,同时受农业部农垦局行业指导。
10个企事业单位,即渭南垦区管理处、华阴农场、沙苑农场、朝邑农场、大荔农场、冯原牧场、农垦职工医院、陕西机电技工学校(农垦技校)、农垦干休所、农垦培训中心。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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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垦部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1963年6月23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
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工作,要注意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
要考虑到需要,要纳入劳动计划,要注意掌握吸收的条件,不要盲目地吸收,更不要把居住在农村的农场职工的子女,也安置到农场工作。
——结束——。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的通知-[78]市劳革配字第69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安置国营农场职工子女的通知
([78]市劳革配字第69号1978年5月29日)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户口在场的职工子女,到达劳动年龄,可以安排在本场工作"的规定,市农林局要求将中学毕业的国营农场职工子女,吸收为农场职工。
经请示市计委同意,今后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由市农林局每年汇总造册,报市劳动局批准,招收为国营农场职工,统一办理录用手续,以后不再参加招工。
对于户口在农村的职工子女和由农村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招收。
各郊区、县所属的国营农场,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结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意见-六政办〔2015〕86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意见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意见六政办〔2015〕8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部署要求,指导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全民合同制职工,不再执行提前退休的政策。
对这部分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列入改制成本,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生活费标准不高于同等条件正常退休养老金标准。
三、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或工龄满30年的全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可根据本人意愿,用于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超出部分归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企业以资产变现等收入予以补贴。
四、实施破产、注销的企业,可以根据资产承受能力,对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合同制职工,根据本人意愿,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续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给予补办最多不超过10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不符合本意见前述条件的全民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面向社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庆政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大庆实际,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
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渠道。
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
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万元。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
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
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同时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四)借助劳务市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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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西庆农场
解体连队职工未安置情况反映
海南省省委、省政府:
我们是国营西庆农场十分场新乐队即新点队的全体职工,我们从1981年开始加入西庆农场成为农场一橡胶连队,主要从事种植橡胶生产乳胶等工作,多年以来我们为整个农场发展和壮大作出应有贡献。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一场退场风波使我们陷入的万劫不复,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无法生存生活状况之中。
2006年,儋州市10多个国营农场的农村闹退场风波,我们连队活活地被邻近农村整体解体,所有的橡胶均被邻近农村集体分割完,连队成了没橡胶的连队,所有的工人变成了没有工作岗位的工人。
在此之后,我们职工失去生存的基本,为此我们向西庆农场和西培农场总场反映要求对我们职工工作和生活进行安置等合理要求均遭到拒绝,为此我们全体职工从2006年至今没有工作,我们的住宿已崩漏了,农场没有解决。
关于孩子问题,应该加入农场工作,没有加入工作的应补助生活费。
有病无钱医的状况让我们全体职工陷入极度贫困之中。
我们认为,我们是国营农场的职工,多年来我努力工作,勤勤恳恳、尽心尽职,可是当我们连队整体被解体后,农场未按有关中央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对我们进行妥善安置,惰于履行职责,对我们生存、生活问题漠不关心。
可综观念近农场的做法,别的农场均将这些失去橡胶连队的职工安排别的连队从事割胶、育苗等工作,并对职工提供各种生活保障,可见西庆农场的做法已激起我们全职工的义愤,为此我们要求,以民生为本:
1、西庆农场(西培农场)立即安排我们工作岗位,将我们有计划安排到别的连队从事割胶、育苗等工作,以解决我们生存问题。
2、2011年4月6日下午四许,讲到在职无岗的职工,农场已没有得到安排。
3、请求上级部门对西庆农场或西培农场有关主管安置工作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安抚全体职工民心。
以上反映希望上级部门引起重视,并认真对待,尽快解决我们职工的安置问题,否则缴起民愤进而民变,酿成惨剧也不是你们所希望。
此致
反映人:儋州市国营西庆农场新乐新点队全体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