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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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鄂政办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3日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制定我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坚持协同推进。

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鄂政办函〔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0〕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编纂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撰稿、编辑工作,确保《湖北年鉴(2020)》按时限、高质量出版。

2020年5月1日《湖北年鉴(2020)》编纂方案《湖北年鉴》是由省人民政府主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系统记述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为做好《湖北年鉴(2020)》编纂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篇目设置及供稿单位《湖北年鉴(2020)》设置44个类目、241个分目(详见附件),体现年度省情的基本特点和新的变化,在保持框架和体例连续性的同时,注重内容与形式的创新。

二、编纂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湖北年鉴(2020)》撰稿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做好年鉴撰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湖北年鉴》编辑委员会要统筹安排好年鉴的组稿、撰稿、统稿、编辑、审稿、出版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湖北年鉴》编辑部负责组织实施。

各供稿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固定人员担任年鉴撰稿人,确保完成撰稿工作任务。

(二)提高供稿质量。

各供稿单位及撰稿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试行)》要求,强化质量意识,把好资料收集关、稿件撰写关和上报文稿的审核关,从内容和形式上突出保障稿件质量。

1.全面收集资料。

坚持实事求是、求全求真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度资料收集工作,所收集的资料要站在全省角度并能充分反映各地、各部门、各行业本年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发生的大事、要事,资料翔实可靠,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杜绝常识性差错。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湖北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增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湖北保险市场实际,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取得湖北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保监局根据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不同类别和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依据机构类别、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二章分类监管第四条本办法分类监管对象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按机构类别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车商类机构)、交通旅游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旅游类机构)和其它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其它类机构)等4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第五条本办法对兼业代理机构建立9个合规性指标(见附件),评估兼业代理机构的合规风险。

按照合规性指标从高到低,将兼业代理机构细分为非现场检查类(A类)、一般关注类(B类)、现场检查类(C类)三类。

第六条对银行类机构的合规性评定以各银行类机构省级机构为单位,包含其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性分类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有:(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三)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四)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五)经行政机关核实的舆情动态;(六)其它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鄂政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2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因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李鸿忠省长副主任:李明波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蒋大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岱梨副省长李佑才省政协副主席苑世军省军区司令员委员:尹汉宁省政府秘书长肖菊华省委副秘书长杨三爽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元江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树华省政协秘书长陈绪国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胡志强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余立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程传忠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张正新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郭玉吉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X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汉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国庆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丁小强团省委书记梁惠玲省妇联主席曲颖省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马哲军省委党校(湖北行政院)常务副校长(院)长龚强华省委党史研究室主任石山省档案局局长熊承家省委老干部局副局长王庆和省保密局局长许克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欧阳万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陈安丽省教育厅厅长王延觉省科技厅厅长谭徽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周厚震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谢松保省民政厅厅长汪道胜省司法厅厅长王文童省财政厅厅长邵汉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杜云生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兵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李德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林志慧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忠法省水利厅厅长祝金水省农业厅厅长周先旺省商务厅厅长杜建国省文化厅厅长焦红省卫生厅厅长杨云彦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永祥省审计厅厅长杨泽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刘勇省国家税务局局长许建国省地方税务局局长鲍红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李建明省体育局局长毛凤藻省统计局局长刘源超省工商管理局局长邹贤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儒芝省新闻出版局局长王海涛省林业局局长王泽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张达华省旅游局局长孙永平省粮食局局长乔余堂省物价局局长马黎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霍小平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陈洪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谢继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肖安民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朝中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阮英梓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曾成贵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副院长江作苏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董事长张建仁省测绘局局长崔讲学省气象局局长姚运生省地震局局长文坤斗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汪元良省移民局局长赵全意省烟草专卖局局长张治洲武汉海关关长陈建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李庭中省邮政管理局局长袁瑞青省通信管理局局长熊泽金中国民航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张静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韩沂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黄有根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左绪文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官学清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姜瑞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王少俊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王江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余卫国湖北电力公司总经理余卓民武汉铁路局局长金义华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周德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控股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谢振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辉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袁善腊武汉市常务副市长杨晓波黄石市市长李新华襄樊市市长王祥喜荆州市市长李乐成宜昌市市长张嗣义十堰市市长梁伟年孝感市市长王玲荆门市市长陶宏鄂州市市长刘雪荣黄冈市市长任振鹤咸宁市市长刘晓鸣随州市市长杨天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长刘新池仙桃市市长张爱国天门市市长张桂华潜江市市长朱厚伦神农架林区区长二○一○年四月十日。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34个省级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档案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鄂银监复[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鄂银监复[2012]328号)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小组《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仙农商筹〔2012〕1号)、《关于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仙农商筹〔2012〕3号)和《关于湖北仙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仙农商筹〔2012〕2号)已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批准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附件1)。

二、该行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392.9万元,地址为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

五、核准许先平、赵国威、杨国祥、盛宣进、赵中友、邓连华、吴泉明、顾炎林董事和唐文进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核准许先平董事长、黄爱平监事长、赵国威行长、漆先华副行长、王义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六、批准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家支行和35家分理处开业,核准叶友成等24人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机构名称、负责人及地址见附件2)。

七、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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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鄂公通[2016]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公通〔2016〕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宜昌保监分局,辖内各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情况请分别报省公安厅和湖北保监局。

湖北省公安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16年5月30日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10月,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506号),对在公路和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在全省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当前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科技手段拓宽服务群众渠道,全面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不及时引发的交通拥堵和二次事故,快速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理赔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目标是,通过开发互联网技术和建设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在公路和农村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试点,实现财产损失事故理赔的线上、线下快捷处理,最大限度地方便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具体实施模式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网上、网下,虚拟和实体相结合的形式,运用下列两种
模式实现快处快赔工作机制向公路和农村地区的覆盖。

第一种模式:利用移动终端和互联网技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
(一)具体任务:利用移动终端和互联网技术,开发道路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处理系统”)及移动终端APP、建立电子公众平台(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统称“移动平台”),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网上受理、网上定责、网上理赔,实现信息化手段快捷高效地处置事故现场,公正便捷地办理事故理赔。

(二)操作流程:
1、通过开展宣传及主动推送等形式,引导群众通过移动终端下载APP或者关注电子公众账号。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双方均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平台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报案后,在线处理系统自动生成报案号码推送至移动平台,并通过移动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事故形态,确定现场位置(也可通过GPS定位确定),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并上传。

当事人上传现场照片并经在线处理系统确认后,即可撤离现场。

3、按照移动平台引导,上传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

对半年内通过平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3起及以上,或者一年内特定车辆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次及以上的,在线处理系统应当通过移动平台提醒当事人报警等候处理。

4、协商确定各自责任,并在移动平台作出选择,上传在线处理系统。

在线处理系统通过移动平台向双方推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

事故双方凭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电子文本向各自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对于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按照代位求偿机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


于有欺诈嫌疑的案件,保险公司可以查询相关监控视频。

第二种模式:在公路和农村地区推进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一)具体任务:在县(市)试点建设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开展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集事故处理、司法鉴定、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人民法庭、保险理赔为一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服务中心,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全流程“一站式”服务。

(二)保险理赔中心功能:本地保险公司派驻人员或者委托公估公司派驻人员集中办公,受理理赔申请,办理车辆定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交通民警,对财产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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