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解读
北大教授解读“新拆迁条例”

沈岿 ,北 京大学
法学院 副院长、
20年 , 美国最 高法 院还 有这 么一 个 05
教授。 1 7 年出 90 生于上海 .祖籍
浙江 宁波。在北
京大 学先后获得
案例 ,在新伦敦镇 ,随着一个军事基地
的撤 走 , 当地 经 济 大 幅度 下 滑 ,政 府 于
一
个 问 。
沈 岿 : 这 个 我 本 来 是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对 被 征 收 人 应 该 适 用严 格 的 听证 会
《国土 资源 导 刊 》 : “ 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规 定 的其 他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规 定 不 够 明确 ,会 不 会 给 地 方 政 府
封 面
2 1 2 0O
, ,
曾 呜
去 年 1 月 7E,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五 2 l
境 ,那 这 算 不 算 公 共 利 益 ? 我 们 采 取投
票 ,如 果 百 分之 九 十 的 居 民 同意征 收 .
姜 明安 .湖 南汨
罗 市 人 。 1 8 年 92
位教授 ,以公 民名义致信全 国人大常委 会 ,建议废止或修改 《 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 》相关 条款。老家在湖南 泪罗的
设 部制 定 一个 听证 程序 的规 定。
姜 明安 :事 实上 现在 所 有 的 听证
会 都 面 临一 个公 信 力 的 问题 ,就 是 代 表
政诉讼法 》、 《 国家赔偿法》、 《 行政处罚法 》、
例 求意见稿) 》发布之后 ,即与联名上
书 五 教 授 之 一 的 沈 岿 教授 ,逐 一评 点解
如 西雅 冈老 太 太 ,这 是 不 是 说 明我 国在 私 有财 产 的保 护 力度 上没 有美 国大 呢 ?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学思考

“同命不同价”现象的法学思考作者:惠秀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公平,公平又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起涉及机动车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同名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的是城乡二元制死亡赔偿标准,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易引发实质不公平。
本文从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入手,分析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现状,探讨符合实质平等的死亡赔偿标准。
关键词生命权损害赔偿平等作者简介:惠秀娟,长安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34-02一、“同命不同价”现象——对生命权的解读在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其中的“人权”应该包含生命权,宪法上的生命权具有公权利的性质,国家负有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享有不受侵害和受侵害后被救济的的权利和自由。
生命权包含生存及自然人生命延续的过程以及生命权受保护和不受侵害的生命利益支配权,具有至高无上性和平等性,是与生俱来的,因此生命是无价的。
这就造成了一种“悖论”,这种“悖论”的存在,铸成了文明社会法律的遗憾:我们对生命权的救济的立法和理论完全不考虑对生命权本体的救济,生命权本体无救济,重心转为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豍但是,生命权具有“无法自救”的特性,正因为生命的无法自救和无价性,一旦生命受到侵害,所谓人死不能复生,在法律上,找不到同等替代物来弥补受伤的生命。
虽然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不存在替代物,无法简单的用金钱和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来衡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找不到比金钱补偿更适合的补偿方式,如果受害者因为侵害者的侵权行为而丧失生命却得不到救济,如果不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相应的安抚,就是对已逝去的生命的漠视和受害者家属和其他人权益的侵害,也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自然人生命权的漠视。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刑事和解机制在批捕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实际适用情况,提出了检察阶段适用刑事和解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认为刑事和解的顺利实施需要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等。
[关键词]刑事和解;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当前,刑事和解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方兴未艾,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有学者从“合作性司法”的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很高的评价,并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刑事司法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不是法学家们倡导下的产物,而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果[1]。
因而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尝试解决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
笔者拟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的适用情况以及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主要表现在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批准逮捕阶段;二是审查起诉阶段。
因而,笔者拟就这两个环节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做一些探讨。
一、刑事和解在批捕阶段适用情况研究(一)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优点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就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安机关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采用刑事和解机制,而是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同时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附卷,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另一种情况则是案件进入批准逮捕阶段后,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人员建议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笔者认为,在批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诸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早地进行对话、交流、协商,被害人的损害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另一方面,和解就意味着不予批捕(现实中也就意味着不会被起诉)的情况下,加害人有积极进行和解的动力。
第二,有利于少用逮捕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因邻里、亲属、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但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没有化解,被害人往往情绪激动,强烈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高中语文作文素材四则“嫦娥四号”实现首次月背软着陆、“最长冤案”获国家赔偿

适用话题:话语权与硬实力、开拓进取、共赢等。
素材链接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时文鉴读
“嫦娥四号”是太空探索重大创新
科学探索往往同时是富有挑战的探险之旅。即使有“嫦娥三号”落月的成功经验,“嫦娥四 号”的月背着陆仍然是前所未有的高难度、高风险。月球背面的人类探测器无法直接与地球通信,
1
此前虽有环绕探测器飞越月球背面,但实地探测仍是空白。面对重重困难,中国的探月人大胆创
构造、岩石的化学与矿物成分和月表的环境,进行月岩的现场探测和采样分析,
进行日—地—月空间环境监测与月基天文观测。具体方案是用安全降落在月面上 的巡视车、自动机器人对着陆区进行高分辨率摄影和月岩的现场探测或采样分析 ,为以后建立月球基地的选址提供月面的化学与物理参数。 第三步为“回”, 时间在2014至2020年之间, 即发射月球软着陆器, 突破自地外
时文鉴读
三、 从国际影响力的角度
中国在月背软着陆成功,在国际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世界各国电视台在等待转播 的同时,也纷纷向中国发来贺电,赞扬中国在航天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对于中国人民 来说,这在几十年前是不能想象的,那个时候的航空航天领域,中国根本没有发言权, 而短短的几十年后,中国在该领域已经达到了领先水平,终于在国际上有了足够重的话 语权,再也不会有人小看中国的航空航天技术,甚至多国科研人员纷纷表示要与中国进 行合作。
素材链接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时文鉴读
25年前的冤案直到如今才还“罪 犯”清白,25年间不停地申诉为何从
未有司法机关重视?460万的赔偿费
用是否合理?刘忠林案深深地考验着 法治公平和人道主义赔偿精神。
素材链接
多向运用
写作示例
时文鉴读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入标 准 , 2 年 计算 。”赔 偿权 利人 举 证 证 明其 按 0 “
住 所 地或 者经 常 居住地 城镇 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 入 或者 农村 居 民人 均纯 收入 高于受 诉法 院所 在地 标 准的 。 残疾 赔 偿 金 或者 死 亡赔 偿 金 可 以按 照 其 住
三、 命不 同价 的不 同看 法
侵 权 责 任 通 常 的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受 损 人 直 接
损 失与 可得利 益损 失 。[ 据我 国现行 法律 法规 。 2 1 根 赔 偿义 务 人应 赔 偿 的项 目包 括 :. 1 因救 治 产 生 的
费 用 ;. 葬 费 ;. 养 费 ;. 亡赔 偿 金 ;. 2丧 3抚 4死 5 精 神损 害抚 慰金 。赔偿 权 利人 为死亡 受 害人 的近 亲
题: 如果 以他 人 、 会作 为 主体 , 社 以个 人作 为 客体 ,
其 他价 值 。社会 价 值 的生 成 养料 包 括 个 人努 力 、 亲 属关 爱 ( 包括 亲 属关 系本 身及 亲 属 的付 出 ) 社 、 会 塑造 ( 括正 面 与负 面 ) , 包 等 即在 三者 共 同作 用 下产 出个人 的社 会价值 。计算 公 式可为 :
公式 1命 价=自我 价值 ( : 随个 人 的 消逝 归 零 ) + 社会 价 值 ( 预期 纯 收入及 其 他 价值 ) 个 人 预期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具体适用与完善谢一鸣;汪少飞【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4(000)022【总页数】2页(P56-57)【作者】谢一鸣;汪少飞【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新刑事诉讼法保留并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将其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明确了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监视事色的居强制住制度作措。
为施新我之《国一刑刑,事事是诉诉一讼讼项法法具》第中有7五中2种国条刑特至第77条的规定,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适用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从新刑诉法第73条新设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特殊型指定监视居住做些思考,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一)适用的条件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不少学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台是“风险立案”的依据,因而认为其适用不需要符合逮捕条件。
本人认为对刑诉法73条的解读应当建立在第72条关于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即监视居住是在符合逮捕条件的前提下而适用的强制措施,也即应同时具备前提条件、选择性条件和特别条件方可适用。
第一,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是指符合逮捕条件,逮捕须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这三个条件。
第二,选择性条件。
选择性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5项选择性条件,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第三,特别条件。
即“……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有碍侦查”的理解“有碍侦查”主要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自残、自杀或者逃跑;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
法律专业可看的10本法律书籍

法律专业可看的10本法律书籍法律专业可看的10本法律书籍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您整理的法律专业可看的10本法律书籍,希望您喜欢!法律专业可看的10本法律书籍1、《公民权利义务法律指南》本册主编:陈百顺赵波本书内容是与公民权利义务有关的典型案例剖析。
全书采取知识要点、以案释法、法条链接等形式,紧紧围绕普法宣传的重点、法律规定的要点、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司法实践的难点,结合普法学习、法律运用和司法实践进行全面阐释,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2、《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本册主编:艾其来郭槿安全书结构清晰,分为五大章节,将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每一章节又将读者关心的热点、难点以问答的形式分条展开,细致入微。
内容涵盖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性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性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性权益保护等各个方面。
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指南》本册主编:宋玉珍严月仙本书精选大量关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的案例辅助讲解,内容详细生动,涵盖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维护、侵犯与妇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相关的犯罪等,体例完备,架构严谨,对于如何提高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指南》本册主编:丛文胜张静西本书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担任总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担任总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凝聚了业内权威专家的智慧。
全面介绍了老年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老年人继承权益维护、老年人社会权益保护、老年人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内容丰富,方便读者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解读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2010年4月30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而是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新的法律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有所改进。
修改后的法律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
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受到虐待可获赔偿、合法抓的人确定无罪也要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修改后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原则”改变为以“有条件结果归责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
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是取消了赔偿确认程序。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但是,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
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四是加强了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比较少,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
如第12条规定: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28条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
这些程序性规定,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益。
五是强化了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
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
另外,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此做出规定。
要求在处理赔偿请求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各自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六是增加了规定双方协商制度。
原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对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的制度,无法保证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
新的法律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七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
作了调整。
八是明确了支付赔偿时间。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