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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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江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江学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地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地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地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地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地道路;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地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地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第三条高等学校地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地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地思想政治渗透地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地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地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地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地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地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地,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地,须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地,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地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地,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地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地学分.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地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地,应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地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地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地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第十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地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地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地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地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十六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地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第十七条学生考核不及格地课程,按学校地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地学校,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地,可编入下一年级.第十九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地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地系(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地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地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地专业、系.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地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六)自费转为公费者;(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地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地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地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地院校,休学生不享受贷学金.(二)因病休学地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地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地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地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实行学分制地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六)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九)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地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地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地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地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地,参加工作后地工龄与入学前地工龄合并计算.(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地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地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七节毕业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地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地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地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地条件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地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地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地毕业证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课外活动第一节学生社团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地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地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第四十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地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地活动.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地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地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地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文娱体育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地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地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地审美情趣.树立正确地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地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第四十六条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地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第三节勤工俭学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地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地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地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地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地各种勤工俭学活动.第四十八条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虚心向工、农、兵学习.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第四十九条除商业和旅游类校(院)系科(专业)可举办实习商店外,学生个人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第四节社会活动第五十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地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第五十一条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地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第五十二条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地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地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五十三条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校园秩序第五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地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五十六条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第五十七条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树立良好地社会道德风尚.第五十八条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地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第五十九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第六十条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地劳动,服从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一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地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地办法.表扬和奖励地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地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地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地,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地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地处分:(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地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地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地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地,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地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地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对学生地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地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地不发给学历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 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教务处 吴能表
http://192.168.135.190/w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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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制问题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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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 共课程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 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 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 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 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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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九江学院党委九江学院

九江学院党委九江学院

九江学院党委九江学院关于印发《九江学院二级学院年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九江学院二级学院年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称《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党委会2007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自2007年起实施。

现将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九江学院二级学院年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7年1月19日附件:九江学院二级学院年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党委确立的年度工作目标,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推进学校工作迈上新台阶,制订二级学院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年度目标管理包括工作任务、测评体系、测评标准、测评细则、奖励办法、实施办法等六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根据九江学院当年工作要点,提出二级学院年度目标管理任务,包括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育资源利用、党建思想工作、基础管理六个方面。

二、测评体系测评体系包括核心、基本、加分三大模块56项指标。

其中:核心模块指标6项(以下简称核心指标)。

即:英语水平测试;计算机水平测试;考试质量;毕业生就业;学费收缴;科研论文。

基本模块中指标39项(以下简称基本指标)。

即: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建设;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课程与教材;教改与教研;课堂教学效果;教学管理;实践基地与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籍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学生管理队伍;学生教育与评先创优;考风考纪;重大事故控制;人才引进与管理;师资配置;实验室建设与资源管理;教学和办公设备管理;贫困生捐助;就业指导;团的工作;大学生素质拓展和典型宣传;大学生体育与健康;专家讲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班子建设;组织建设;政治学习与文明创建;媒体发稿;网站建设;廉洁从政与院务公开;源头治腐与制度建设;案件查处与信访处理;创建职工之家;教代会议案落实事项;学位率;重要工作交办;重要会议出席;档案资料管理。

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

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

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暂行办法一、宗旨1、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

二、组织管理2、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3、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对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

分别负责全校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审批,审定教学计划,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证书发放工作,并对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主办学院(负责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负责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三、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5、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即第一专业,是学生入校时所学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6、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7、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8、双学位总学分要求70-72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10或12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9、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

四、对象和条件10、双学位、双专业只在全日制本科在册学生中实行。

11、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专业。

12、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2)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成绩良好,学有余力的。

五、选修与退选13、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学习双学位课程,学习期限为两年半;双专业从第三或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学习期限为两年。

14、学生选择双学位,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选择双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

九江学院章程

九江学院章程

通知九院党字[2008]78号关于印发《九江学院章程》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浔东校区管委会、医学部及附属单位:《九江学院章程》经九江学院第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九江学院章程》中共九江学院委员会九江学院2008年11月13日主题词:章程印发通知九江学院党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75份)九江学院章程(九江学院第一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序言九江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3月批准设立的全日制综合性本科国有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由原解放军总后勤部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和九江师范专科学校、九江医学专科学校、九江教育学院于2004年5月18日正式合并组建。

学校确立的办学指导思想、目标和定位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要务,注重文化建设和科技创新,不断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凝聚特色,为国家培养综合素质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把九江学院建设成高水平的地方本科院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九江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体制为军地共建、省市共建,以市为主。

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条校名、校址。

学校中文名称为九江学院。

英文名称为Jiujiang University(英文缩略名为JJU)。

学校设四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浔东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320号;庐峰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峰路17号;南湖校区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滨湖南路3号。

主校区所在地,为学校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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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学分制管理文件目录1、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2、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3、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4、九江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5、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试行)6、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试行)7、九江学院学分制下导师管理办法(试行)8、九江学院学分制班级管理制度(试行)9、九江学院2004、2005级本科学生选课指南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变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教育创新体系,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因材施教,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以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一条培养目标1、具有良好的公民修养和发展能力(包括自主学习能力、创业能力、专业研究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2、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具有一定的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二条培养模式坚持“开放办学”和“教育创新”,充分体现“加强通识教育、突出专业技能”原则,课程设置贯彻“多课程、少课时、小学分”的原则,突出专业特色,根据专业培养方向设置课程组合模块,以培养学生的就业适应性。

第三条学分制内容1、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以选课制为核心,以取得一定量的学分作为毕业条件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自主选择、因材施教、灵活培养”。

2、学分学分是表示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3、学分分配总学分: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60-180,理工类170—190。

五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220-240。

三年制专科专业总学分控制在文史类120-140,理工类130—150。

4、学分计算学分设定的最小单元为0.5学分。

理论教学原则上全学期课程每周讲授1学时计1学分,不足一学期的课程约每16学时计1学分(允许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但必须是0.5的倍数);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以每周学时的1/2计学分(允许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但必须是0.5的倍数);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军训、公益劳动、教学实习等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以每周计1学分;毕业实习计8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计4学分;体育课每学期计1学分;“思政课”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学分。

5、奖励学分为促进学生良好个性发展,实行奖励学分制度,具体内容见《九江学院学分补偿管理办法》。

6、学分制课程结构课程结构由综合教育课程、文理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性教学课程四个部分组成。

全校综合教育课程是课程结构中的重要部分,按照素质教育的理念,开放性和系统性的要求进行设置,强调德、智、体、美相互渗透,注重课程相融的综合、交叉与渗透。

该部分课程按照学科领域划分为人文科学与艺术、社会科学与行为科学、自然科学、医学和药学四个板块及外语、体育等专项课程。

文理基础课程的目标是实施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全校设置人文、法政、经管、数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医药七组基础课程。

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两部分组成,清晰反映专业培养目标。

专业主干课程以规范严谨、精炼优质为建设目标。

专业选修课程追求知识的交叉跨度、强调专业适应方向,设置专业培养模块的课程组合。

实践性教学课程目的是培养学生认识能力和动手能力。

根据各专业实际,实践性教学可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安排,要制定明确的评价、监控标准与措施,并纳入教学计划。

7、学分绩点制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对学生评奖选优、授予学位及进行学籍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

具体计算公式为:∑R i C i平均学分绩点(GPA)= ————∑C iR i为某门课程绩点,C 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

8、选课制为优化配置教学资源,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行选课制。

具体内容见《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

9、重学、重考和免修、免听实行重学、重考和免修、免听的具体规定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条课程管理1、规范学分制教学培养方案所列全部课程名称,明确归属,统一编码。

课程代码由授课单位编码、本专科层次编码、课程类型编码和课程编码四部分,共八位数组成。

第一、二位数为授课单位编码;第三位数为本科或专科层次编码;第四位数为课程类型编码;第五至八位数为课程编码。

2、课程归属按照二级学院的学科性质和教学分工由教务处组织听证报学校认定。

3、实行选修课审核制。

任意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审核,指导性选修课由开课单位审核。

教师申报开设选修课,须向开课单位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等相关材料,由开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课程开课资格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任意选修课连续两次因学生选课人数未达开班要求,下一学年不得申报该课程开课。

4、实行教师任课资格制。

校内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均可申请某门课的任课资格,兼职教师和跨教学单位的教师任课资格由教务处组织认定。

5、实行挂牌选课制。

凡具有某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应接受开课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对于选修课,开课时实行教师挂牌、学生选课。

第五条附则1、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条例》修订由教务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九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持九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予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经过复查全面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确认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应按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选课、免听、重修与免修第五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九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3.5以上者,对所选的课程,通过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批准,可申请免听,但必须在选课系统选入该课程,才能登录成绩。

第七条学校不接受学生关于综合教育课程和文理基础课程的初选免听申请。

思想政治理论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也不得申请免听。

第八条每人每学期限免听一门课程。

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被批准免听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改修或放弃,但必须交纳重修或其他课程学分的重修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重修两次。

重修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如果重修人数较多可单独开班。

第十条某些考核已合格课程,学生因其成绩偏低而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可按两次中的高分登记。

第十一条因转学、专升本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

学生提交免修申请,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登记第十二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须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为20%-30%。

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规定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合格的课程,不获得学分。

学生在他校修读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九江学院学分互认若干规定》,记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四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课程学习的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详见《九江学院学分制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保健课,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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