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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漳政办〔2015〕239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漳政办〔2015〕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居民乘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漳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承担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保障电梯维修、维保费用支出,支持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加大电梯安全投入、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等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电梯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确定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明确。

对无人管理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或个人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经协调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乡镇政府代行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产权所有者。

为避免发生电梯事故,对无法落实管理主体的电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暂时停梯,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一)明确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9〕4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9〕4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漳州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漳政办〔201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大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部署,根据市政府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棚户区改造2019年棚户区改造建设目标任务为:新开工15130套(其中:城市棚户区14969套、国有垦区危房161套)、基本建成3557套(其中:城市棚户区3407套、国有垦区危房150套)。

(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二)租赁补贴2019年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815户。

(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二、责任分工(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为完成本辖区内的住房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分配步伐,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督促、指导、协调。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督促指导;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督促指导;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项目由市外办牵头督促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涉及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务必高效办理、优先办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

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

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

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

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

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合集]第一篇: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漳政办〔2017〕312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312号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人民政府,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漳州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在漳就业创业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军地融合官兵和部分社会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问题,建立“多主体供应、多层次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是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监督、自愿自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范围内,下同)选取合适地块,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通过限制销售价格、套型面积等形式,由开发企业向符合条件人群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三条申请对象与条件(一)符合条件的在漳就业创业人员家庭或个人(家庭指已婚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尚未再婚且有未成年子女并对其有抚养权的视为家庭;个人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下同)。

1.申请对象为:①申请前连续2年经区政府(管委会)确认的重点企业的职工。

②新创办的入驻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的科技型企业、新引入的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职工。

③漳州中心城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中央、省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工作人员)。

④芗城区、龙文区、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才。

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一、目的与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加装电梯成为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宜居性的重要举措。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指导,确保其有序、规范、安全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管理等环节。

三、原则与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加装电梯工作合法合规。

2.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居民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经济、实用的原则。

4.遵循建筑结构安全,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建筑的整体安全。

四、电梯类型选择
根据建筑类型、楼层高度、使用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梯类型。

推荐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电梯产品。

五、建筑设计
1.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2.充分考虑居民出行便利,合理布局电梯井道位置。

3.兼顾建筑外观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电梯安装与验收
1.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2.安装完成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保电梯性能达标。

3.确保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使用与管理
1.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及管理职责。

2.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加强电梯使用培训。

八、安全与防护
1.配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如紧急呼叫装置、灭火器等。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9年4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

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目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程序、审批监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原则。

《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漳政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漳政办〔202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坚持科学化管理理念,通过小区全面改造、重要街区精准改造、片区综合提升,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改造范围。

2010年前建成,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配套设施老化或损毁严重、环境脏乱差、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城市或县城(城关镇)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已列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旧城改造、低效用地改造,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暂不予纳入。

(三)工作目标。

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逐步推动2000年至2005年间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扩展至201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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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第三层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四层1.2,第五层1.4,第六层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或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五、组织实施(一)制定初步方案。

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

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

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之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听证会可邀请住建、消防、规划等部门到场指导,两区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日照等要求并且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少数业主(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符合《漳州市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见附件)免予规划审批的情形,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根据规划审查边界,需规划审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管执法局、电业局、安然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审查,当场签署审查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同意。

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公示程序,公示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住户同意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审定增设电梯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向住宅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一)利益补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二)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财政补贴(一)补贴时间和范围本意见实施有效期内,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三)补贴程序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共同研究拟定,作为本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下发执行。

十、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质监、国土、公安(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附件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边界具体要求如下:1.允许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

2.增设电梯须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

3.无法满足以下情形的住宅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状日照时间,受住宅增设电梯影响后,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

但经告知,相关全部利害关系人仍书面同意增设的除外。

4.与相应周边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最小9米的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的,则需征得因增设电梯导致建筑间距不足的相邻建筑业主同意。

5.增设电梯临城市一级主干道或重要景观节点时,外立面方案应先经规划部门评审。

6.增设电梯层数、层高应同原住宅楼自然层。

7.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应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于规划审批:7.1增设电梯与原楼梯平台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平台一侧相接、或与其平行的楼梯踏步距离不大于2米(图一);7.2增设电梯与原公共走道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公共走道一侧相接、或与公共走道远侧距离不大于2米(图二);7.3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公共交通单元,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住宅已有阳台相连的,连廊进深不大于2米(图三)。

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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