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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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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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doc范本一: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1.卫生与健康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法》简介:本法旨在规定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制度,保障全民健康权益,预防控制疾病,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1.1.1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原则与目标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包括预防为主、全民健康、权益保障等。

1.1.2 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包括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与健康职责等。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本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主要内容:1.2.1 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和监测工作,包括疫情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等。

1.2.2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解释:本条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病原体的防治、传染源的控制等。

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主要内容:2.1.1 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分类和注册管理制度,包括药品注册申报、审批等流程。

2.1.2 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3.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机构管理法》简介:本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职责,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内容:3.1.1 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卫生机构的分类和管理制度,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的管理规定。

3.1.2 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解释:本条规定了医疗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4.医患权益保障法律法规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济办法》简介:本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救济程序和政策,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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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法律体系,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卫生组织法:规定了卫生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卫生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2、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要求,规范了医疗卫生行业的行为,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为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和创新。

4、维护社会稳定: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

这些规范包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如按照规定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操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医疗卫生行业关系着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规范医疗卫生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它明确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

规定了政府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职责,包括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

同时,强调了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对于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此条例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

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标准以及处理的程序。

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尽可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的防治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公民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为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健康。

该法律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强调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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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本文档旨在为医疗行业提供法律法规的概览。

以下是一些医疗
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
构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涉
及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销售及使用等方面的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规规定了药品的研发、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与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救治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医疗
事故发生后的救治程序和责任追究,以保障患者权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预防控制法》:该法规主要涉及疾病
防控的组织管理、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等内容。

以上仅为医疗行业法律法规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法规涉及医保、医疗广告、医疗知识产权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第四章医疗卫生人员第五章药品供应保障第六章健康促进第七章资金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在医疗卫生行业中,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医生、医护人员和病患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提升医疗质量,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并探讨其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卫生健康事业的监管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规定了医院、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医患关系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了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规范,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坚持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职业准则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罚的措施,如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停职、解雇等。

同时,法律还对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以保证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办法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和赔偿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处理与赔偿的制度,并开展医疗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要依法进行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及时履行告知和解释义务。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医疗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查验与事故调查之需。

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为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护公众的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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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一、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医疗行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化的行业,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许多法律法规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本章将对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1. 医疗机构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法是我国医疗行业的基本法律,主要对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要求、医疗行为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护理机构等。

本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医疗领域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它主要规范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等。

3. 医药行业相关法律医药行业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多个环节,因此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药品的审批流程、药品质量监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

4. 疾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疾病预防控制是医疗业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我国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5. 医疗广告管理法规医疗广告是医疗机构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合规的医疗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或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内容、宣传方式等进行了规范。

二、本所涉及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机构管理法全文2.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全文3. 药品管理法全文4. 传染病防治法全文5.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全文三、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设备、医护人员以及提供医疗服务能力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护理机构等。

2. 执业资格: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的相关证书或执照,以证明其具备从事医疗服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旨在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促进全民健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域,维护全民的健康权益,调节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活动行为,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的制定、修改、废止作出决定。

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权益的保障第四条国家保障全国公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全国公民享有平等、及时、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自愿参加基本医疗卫生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包医保障范围,确保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满足。

第三章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七条国家加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

第四章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促进医疗卫生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适当分配,保证医疗卫生资源的平衡利用。

第五章医疗卫生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疗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四条国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国家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培养和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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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题注】?中华人民共与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共计六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立,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安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奉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与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与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与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受撤消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视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与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那么⏹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展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及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根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承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与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依法参及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标准;〔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效劳;〔三〕关心、保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展安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及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及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展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与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与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防止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与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与职业道德状况进展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承受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展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与监视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奉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辛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方案,对医师进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与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方案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当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与承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与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与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与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与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展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撤消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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