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改革的历史演进与启示
世界历史上的四次警务改革

世界历史上的四次警务改革警务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改革。
这些改革不仅推动了警务理念和实践的进步,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们将详细探讨世界历史上的四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警务改革。
第一次警务改革:英国的“罗伯特·皮尔改革”19 世纪初期,英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峻。
传统的警务模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犯罪和社会秩序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罗伯特·皮尔爵士于 1829 年推动了英国的警务改革。
皮尔改革的核心在于建立了现代职业警察制度。
他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理念和措施,例如,警察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而非仅仅事后惩罚犯罪。
为此,警察需要深入社区,与民众建立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治安隐患。
为了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皮尔还建立了严格的招募和培训制度。
警察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水平和道德品质,并接受系统的法律和业务培训。
同时,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皮尔改革使得英国的警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过去的业余和分散状态转变为职业化和集中化的模式。
这一改革不仅在英国取得了显著成效,也为其他国家的警务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第二次警务改革:美国的“社区警务改革”20 世纪 60 年代至 70 年代,美国社会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种族冲突、犯罪率上升、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度下降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美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推行社区警务改革。
社区警务改革强调警察与社区的合作与互动。
警察不再仅仅是执法者,更是社区的服务者和问题解决者。
通过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共同制定和实施预防犯罪的策略。
在社区警务模式下,警察更加注重解决社区中的实际问题,如改善治安环境、解决邻里纠纷、提供社会服务等。
浅析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浅析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经验与启示1. 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沿革日本公务员的伦理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可以发现日本在公务员伦理建设上存在着鲜明的问题意识。
二战结束以来,日本立足国情,积极效仿美国,致力于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
特别是近10 年,日本加快了公务员伦理法和伦理规程的建设,将日本公务员伦理建设推上了现代化进程。
1.1 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萌芽阶段日本对公务员道德和伦理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
1868 年以法律形式颁布的《政体书》第一次规定公务员不得私下泄漏公务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和谋取私利。
而1887 年实施的《官吏服务纪律》被国内大多数学者视为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萌芽。
二战结束后,日本立足国情,积极效仿美国,于1946 年11月颁布了《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服务于全体国民。
1947 年10 月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标志着日本现代公务员制度正式确立起来。
这两部法律为之后的公务员伦理法制化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2 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确立阶段日本在20 世纪中期就已经制订了《国家公务员法》,尽管该法律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操作性、制裁处分规定模糊,致使日本国大批的公职人员出现贪污和腐败的丑闻,国民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信赖度直线下滑。
1999 年,日本国借鉴美国有关政府伦理建设的做法颁布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正式确立。
《伦理法》最初的制定意图只停留在预防公务员反伦理行为的对策上。
之后又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于2000 年4 月正式开始施行。
1.3 日本公务员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形势变化,《伦理法》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比如:2005 年3 月内阁接受审查会的申请,对《伦理规程》的强化与缓和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修订。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分析日本的行政改革,据说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德川慕府。
1868年明治维新后,每逢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往往要进行所谓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日本已经先后进行过几十次行政改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一)从二次大战后到五十年代末是日本行政改革和的第一个时期。
1945年二次大战结束后,为适应新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政治体制民主化的需要,日本政府撤销了陆军省、海军省、东亚省、军需省、情报局、神祗院等战时行政机构和内务省,设置了经济安定本部、劳动省,把宫内省改组为宫内厅,把司法省和内阁法制局改组为法务厅,设置了建设省、人事院。
1949年6月,为了重点加强行政职能并精简机构,日本政府将总理厅升格为总理府,经济安定本部升格为府省级,地方财政委员会与原总理厅官房自治课合并为地方自治厅;法务厅改为法务府;在大藏省内设立国税厅;商工省与贸易厅合并为通商产业省等。
各府省厅的内部部局的数量平均压缩了30%.(二)从六十年代初到八十年代初是日本行政改革的第二时期。
改革的重点转向促进行政运行现代化。
为了从根本上改革行政体制,日本政府于1962年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于1964年9月提出在日本行政体制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关于行政改革的意见》。
这个《意见》的基本方针,不再像过去那样以削减机构和编制为行政改革的主要目的,而是从行政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下列目标:一是加强行政机构的综合、调整职能;二是在行政工作中彻底实行民主;三是防止并控制行政机构过分庞大,消除行政事务过分集中于中央的偏向;四是促进行政工作运行的合理化、高效化;五是对行政工作所提出新要求采取对策;六是振作公务员的精神。
由于这些意见得到了国民的广泛支持,日本政府设置了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领导、事务当局为成员的行政改革本部以推动这些意见的落实。
1965年8月又成立以行政管理厅长官为委员长、民间人士为委员的行政监理委员会,全力促进临时行政调查会意见的落实。
日本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方向

日本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方向日本于1946年10月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法》,1949年12月颁布了《地方公务员法》。
从形式上看,《国家公务员法》同《地方公务员法》是两套法律,而且在公务员管理权限、管理机构、服务范围、职务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在诸如考试、任用、工资、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上所实行的原则、方法基本相同。
此后,日本政府对公务员法进行了数十次修订补充,形成了比较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制度。
一、日本公务员的构成和管理机构1.日本公务员的构成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央各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人员,有关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法规为《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指各都道府县所属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法规为《地方公务员法》。
日本的公务员分为特别职和一般职。
就国家公务员来说,特别职包含4个方面的人员:一是负有政治责任的人员,如国务大臣、政务次官;二是不通过一般任用手段,而是自由任免的人员,如人事官、大使、公使;三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按照其他法律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如法官、国会议员;四是因职务性质不同而与一般公务员有不同管理方式的人员,如防卫厅职员。
一般职又分为实业性职员和非实业性职员。
实业性职员指印刷、邮政、造币、林野这四种国营企业的职员;非实业性职员除一般行政干部职和行政部门工勤人员外,还包括国立医院的工作人员、国立学校的教职人员、警察、消防人员等。
地方公务员的特别职和一般职与此基本对应。
因此,日本公务员的范围比较广泛。
在世界各国的公务员队伍中,日本公务员以其队伍精练、结构合理、整体素质高被誉为“尖子政府”,这为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方面的综合改进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按1995年的比较,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每1千国民人口中的公务员人数,法国为119人、英国为86人、美国为80人、德国为79人,而日本只有40人。
因此,日本的公务员队伍集中了国民的精英,他们的行政效率高,为日本经济腾飞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日本公务员的管理机构管理国家公务员的中央人事行政机关有人事院和总务厅(现为总务省)人事局。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做法与启示

日本大部制改革的做法与启示
朱艳圣
【期刊名称】《党政干部论坛》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在21世纪之初,日本实施了自明治维新以来最为彻底的行政改革——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改革试图将此前无所不包的“大政府”转变为只承担国家职能的“小政府”。
这不仅是日本行政史上划时代的重大改革,而且还是日本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
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以及面临少子老年化的严峻局面,此次大部制改革承载了日本第三次崛起的重任。
本文将就日本大部制改革的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和启示进行阐述。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朱艳圣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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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为日本现代化的启示与启发

明治维新为日本现代化的启示与启发从闭关锁国到现代化大步向前——明治维新为日本现代化的启示与启发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标志着日本从闭关锁国走向现代化。
明治维新对于日本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都为日本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历史的长河中,明治维新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启示和启发。
一、政治方面明治维新后,日本进行了深刻的政治改革,建立了新的政府体制。
新政府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基础,实行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加强了国家统一和稳定。
政治改革的成功,使得日本的政治稳定,为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
这一点启示我们,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政治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政治上的不稳定会影响国家的运转和发展,限制其现代化的进程。
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政治稳定,推进现代化进程。
二、经济方面明治维新后,日本通过经济发展实现了向现代化的转型。
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推进国有企业的建设、发展工业、修建铁路、开发新的矿山和农田等,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
这些经济措施为日本现代化的进程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这一点启示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发展经济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基础,采取有效的经济政策,加强经济发展,可以为现代化的进程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三、文化方面明治维新后,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文化改革。
在文化方面,日本推崇“实用主义”,注重教育、科学和技术等实用性较强的领域的发展,推进国民教育,培养新的文化人才,提高了国民的文化素质。
这一点启示我们,文化的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方面。
推进国民的文化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可以为现代化的进程注入新的动力。
实用主义的观念也对我们现代化的进程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四、国际交流方面明治维新后,日本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吸取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了国家的发展。
日本实行了文明开化的政策,与外国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开展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
这些活动为日本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日本行政改革的_个性_与启示_宋世明

从总体而言,日本的行政改革自!"世纪&"年代以来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改革运动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基本上体现了一种市场化、分权化、绩效化的改革趋向。
市场化趋向主要是指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尽量收缩政府职能的范围,转变政府工作方式。
日本&"年代以国铁、电信、烟草三大公社民营化为代表的民营化改革,’"年代的放松规制改革就是日本市场化改革的典型体现。
分权化趋向的改革主要是指重新调整政府纵向间关系,重新配置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以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政府的需求。
日本三级政府之间依次进行的权力下放的努力,实际是中央政府管理负担加重与地方政府要求提高自治实现程度双重压力下的一种结果。
所谓绩效化改革主要是指纳税人不再愿意只为政府的工作而纳税,强调愿意只为政府的结果而纳税,因此政府应改革政府组织与政府工作程序,改革资源配置方式与激励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能,探索一种对结果与质量负责的政府模式。
日本!""#年#月完成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多年来对政策评价机制的探索,也可以放在这个层次上来理解。
一、对传统的官僚制进行“创造性的破坏”:日本中央政府行政改革的重点作者:宋世明,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
邮编:#"""&’收稿日期:!""#年&月(#日"宋世明他山之石内容提要:不同国家所面临的问题相似性越大,直接借鉴行政改革具体选择的可能性越大,研究不同国家行政改革的“个性”,对改进中国政府管理,深化中国行政改革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与英美等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中央政府!""#年#月完成的战后最大一场行政改革,具有遏制“部门利益”,弱化“行政分割”这一鲜明“个性”,研究日本行政改革的这一鲜明特色,对于遏制中国转型期“部门利益”问题,有着直接的借鉴价值。
警察和自卫队(中文讲义)——李俊颖

日本社会外语学院日语四班李俊颖 2010.12.30目录一、日本警察1、1日本警察的概况1、2战后的日本警察1、3日本警察组织1、4日本治安的特点1、5警察厅,警视厅和警察署的区别警视厅警察厅警察署1、6警察庁公安部公安部员警察组织公安机动搜查队1、7警察的电话号码二、日本自卫队2、1自卫队的概况2、2自卫队的历史2、3自卫队的活动2、4自卫队的规模和能力一、日本警察1、1日本警察的概况犯罪的预防和治安的维系被称为行政警察活动,与已经发生的犯罪相关的搜查和逮捕罪犯等活动被称为司法警察活动,在日本警察活动中,这两者是相互区别的,事先预防扰乱和内乱,保护国内的安宁等,以此为目的的公安警察活动,发生后以镇压为目的的治安警察活动,广义上都包含在行政警察活动里面,因为对市民的人权行使的公共权力很强大,所以也有特别的事情。
警察的书面概念是“担当维持社会秩序以及确保国民生活安全的行政功能的行政机关。
”警察法2条1项上说“警察是担任保护个人生命、身体和财产的任务,并且负责维护预防犯罪,镇压和搜查,逮捕嫌疑犯,管理交通等公共安全的秩序。
”日本的地方警察是由地方政府组建和指挥,也就是我们说的以块为主,各地方警察机关被称为警察本部,相当于我国的省公安厅,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分别接受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管理。
各个警察本部的最高长官为“本部长”,而东京都不叫警察本部却叫警视厅,最高长官称为“警视总监”而不是本部长。
这里的警视总监不只是职务名称,也是日本警界最高警衔,因为警视总监的上级日本警察厅长官无警衔。
1.2战后的日本警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GHQ,废除了中央集权的警察组织,1948年(昭和23年)制定了旧警察法,旧警察法中分为,地方分权色彩强的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1954年(昭和29年),改成了现行法,国家行政组织的警察厅和地方组织的警视厅,道府县警统一起来沿用至今。
并且,那一时期,1938年(昭和13年),厚生省从内务省中分离出来,卫生警察业务移管到保健所,与消防警察业务有关的内容,1948年(昭和23年),作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消防厅成立,消防从警察中分离出来,自制消防制度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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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第25卷第6期呼伦贝尔学院学报No.6 V ol.25 2017年12月 Journal of Hulunbeier University Published in December.2017日本警察改革的历史演进与启示庄怡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西城区 100038)摘 要:以《警察改革纲要》的制定为标志的日本警察改革始于2000年,一直延续至今,这是日本警察警务理念及对内对外管理职能的一次重要革新。
本文着重探讨了日本警察改革的历史演进过程,分析日本警察改革政策的基本特点和走向,希望通过这些分析为我国的警务改革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日本警察改革;历史演进;启示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7)06-0067-05 上个世纪90年代,日本警察接连发生负面新闻,使日本国民对警察的信赖感迅速降低。
为改变这种情况,2000年3月,基于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的要求,日本警察举行了警察革新会议,同年7月13日,日本警察向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提出了《有关警察革新的紧急建议》,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及警察厅依据这一建议,于同年8月制定了《警察改革纲要》,其成为日本警察改革的开端。
此后,日本警察厅又先后颁布了《警察改革的政策推进》(2005年)、《警察改革政策的深化方针》(2010年)、《贯彻警察改革精神的政策》(2012年),不断推进日本的警察改革。
一、日本警察改革的历史演进(一)起步阶段——以《警察改革纲要》为标志 《警察改革纲要》的主要内容由四部分组成:一是确保警察行政的透明度、强化警察行政的自净能力;二是确立“为国民服务的警察”;三是构建回应新时代要求的警察;四是人作为支撑警察活动的基础,强化人力管理。
其内容既包括警务理念的革新,也包括警察队伍管理的改革,可以说是对日本警察改革全方位的探索。
根据这一纲要,我们可以看出,此阶段日本警察的改革重点及目标是: 1. 确保警察行政的透明度、强化警察行政的自净能力 首先,为确保日本警察行政的透明度,满足民众对于警务的知情权,日本警察部门强调履行对其国民的说明责任。
具体而言,日本警察在公布有关警察部门的施政方略、训令、通知的同时,要求推进日本都道府县警察的情报公开。
其次,针对日本国民对日本警察履职过程中的申诉,日本警察创设书面申诉制度,构建处理申诉的体系,以组织的力量着力保证申诉得到适当的处理,并致力于日本警察履行职务不当或工作效率不高行为的切实改善。
再次,为保证日本警察内部提高自净能力,着力调整包括日本警察厅、管区警察局及都道府县警察在内的监察体制,以实现对日本警察的严密监察。
最后,通过保证日本公安委员会对日本警察的监察核查机能,从而确立日本公安委员会的辅助体制,进而充实激活日本公安委员会的管理能力。
2. 确立“为国民服务的警察”理念 首先,为恰当应对与日本居民的会谈以达到将犯罪防患于未然的目的,日本警察重点对安全会谈员的配置进行体制调整,并贯彻对安全会谈收收稿日期:2017-10-02作者简介:庄怡然(1992-)女,蒙古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学。
员的教育,同时强化与相关机关的合作。
而为了保证告诉、告发案件的迅速处理,日本警察通过增加日本地方警察官人数以保证充足的警员应对配合告诉、告发案件。
于此同时,培养日本警察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并设置日本警察署协议会,使日本国民的要求意见得到有序表达,并确保日本警察把握民意并对其进行真诚的回应。
其次,日本警察为消除日本国民对社会的不安全感,着重强化其警察活动,致力于保证社会治安。
再次,为减少日本犯罪受害人二次遇害的情况,日本警察从各个角度充实对犯罪受害人的支援政策,具体包括扩充犯罪受害人给付制度和推进制定支援犯罪受害人的详细规定。
最后,重新评估现有成绩,对安全会谈政策、受害人支援政策、受害人保护政策的业务进行适当评价。
3. 构建回应新时代要求的警察 随着日本社会的发展,黑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犯罪、高科技犯罪、跨地域犯罪日益猖獗,但日本警察对这种新的犯罪形势应对不足,而在《有关警察革新的紧急建议》中也指出日本警察“对时代的变化应对能力不足”的问题。
日本警察为回应新时代的要求、保证社会治安,在强化对以上犯罪的打击的同时也致力于确保安全快捷的交通。
4.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日本警察改革重视警察官强悍的执行力的同时也强调警察官个人资质的提升,因而《警察改革纲要》中提出以下举措:充实日本警察教育、重新评价日本警察人事管理、确保选用优秀人才并积极选用女性警察官。
其次,基于人员配置合理化的角度,重新评价现有的人员设置及人员任用,并运用IT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在强化日本警察活动的同时,为配合工作需要,增加日本地方警察官的计划人数。
最后,通过改善从事繁重勤务的日本警察职员待遇、完善日本警察表彰奖励规范、改进与绩效相适应的晋升薪酬制度,不断促进日本警察组织产生活力。
[1] (二)推进阶段——以《警察改革的政策推进》为标志 在日本警察改革实施5年后,日本警察执行预算不当的案件相继发生,日本警察违法案件并没有减少,且治安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为强化警察组织内部管理,改善社会治安,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及警察厅于2005年颁布《警察改革的政策推进》,立足于《警察改革纲要》的制定,持续推进日本警察改革。
1. 落实并充实《警察改革纲要》 针对《关于警察改革推进的综合评价书》(2005年12月)中所指出的改善事项,日本警察应探寻其改革策略,贯彻落实《警察改革纲要》中所载施策方针,并将纲要内容充实完善。
2. 恢复治安 日本警察在警察改革过程中,协同相关组织团体,共同致力于治安的恢复。
虽治安的统计指数有所改善,但因儿童被害的案件频发、以黑社会组织为首的组织犯罪愈演愈烈,日本国民的不安感并没有消除。
另外,国际恐怖组织活动的盛行与交通事故的高发也对日本治安提出了挑战。
为使日本国民切身体会到治安的恢复,日本警察将抑止犯罪和防止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准确应对治安形势的变化。
3. 以干部为首的职员意识改革 为保证日本警察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干部为首的日本警察职员将警察改革精神贯彻始终是不可或缺的。
但因日本警察流动性增大,为保证警察改革精神不被淡化,警察改革特别强调应抓住学校教育、职场教育等一切机会,不断推进以干部为首的职员意识改革。
特别针对《有关警察革新的紧急建议》中所指出日本警察的问题:“封闭性畏惧”、“难以接受日本国民批判意见的特质”、“对时代的变化应对能力不足”,日本警察应促进以干部为首的警察职员反复自省,确保日本警察行政的透明性,自觉履行说明职责,保证日本国民的知情权,在把握民意的同时,真诚回应国民期待,并致力于对治安形势的准确应对,确立为国民服务的警察。
4. 防止负面新闻的发生 日本警察改革推进过程中,有关日本警察执行预算不当的案件相继发生,概因监管失察及日本警察职员缺乏财会管理意识,而日本警察职员的违法案件也并没有杜绝。
日本警察为保证日本国民的信任,必须防止负面新闻的发生,为此提- 68 -出以下举措:首先,确保财会管理的透明度并强化对其的监察管理,其次,加强对日本警察职员财会管理的相关教育,再次,将监察的重点置于防止违法案件的发生上,最后,严厉处分违法案件并促使日本警察干部担负起管理监督的责任。
5. 进一步充实强化公安委员会的管理机能及不断验证警察改革的推进状况 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和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在致力于进一步强化管理机能的同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来自日本警察厅、警视厅或道府县警察本部关于警察改革推进状况、研究课题、当前问题的报告,并不断验证警察改革的推进状况。
[2] (三)深化阶段——以《警察改革政策的深化方针》为标志 日本警察改革推行10年之际,日本国家公安委员会及警察厅对10年间日本警察改革的效果进行政策评价,该综合评价书在肯定警察改革成果的同时,也指出财会的处理失当与警察的违法案件并没有杜绝。
日本警察厅为进一步深化警察改革,于2010年颁布《警察改革政策的深化方针》。
文件指出,作为“警察改革精神”具体化的每个政策并不是非常时期“改革”的一环,而是在日常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深入贯彻警察改革精神的实践。
同时,确保日本警察准确应对新的治安形势,将进一步提升治安水平作为日本警察的奋斗目标。
1. 检验都道府县警察在警察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检验日本都道府县警察在警察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需在参考日本全国警察改革的实施状况和其他府县所取成绩的同时,检查警察改革的精神是否已深入职员与组织。
在检查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10年间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特别对认定为尚未合格的政策,分析其中的原因并探讨今后的改善方案。
2. 基于警察厅和都道府县警察的合作落实各项政策 日本警察应勿忘警察改革政策的宗旨,并注意不要将政策实施流于形式,深入贯彻落实警察改革。
在日本警察厅所管部局与都道府县警察的通力合作的基础上,促使警察改革政策达到最佳效果。
3. 深入贯彻警察改革精神的策略 为使警察改革精神内化于日本警察组织,所有警察职员都应深入理解警察改革的经过与宗旨,深入贯彻警察改革精神。
4. 将政策的实施情况适时适当地向公安委员会汇报 日本警察应将政策的实施情况适时适当地向公安委员会汇报,并接受检验。
[3] (四)全面实施阶段——以《贯彻警察改革精神的政策》为标志 自2010年之后,日本全国的违法案件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日本警察署干部有组织隐瞒违法案件的情况,总体而言,日本警察应对能力仍显不足。
由此可见,“警察改革精神”并没有得到深入贯彻。
为改变这种情况,日本警察厅于2012年颁布《贯彻警察改革精神的政策》,旨在确保日本国民的信任及维护社会治安。
1. 确立回应受困于被害不安人们的警察 (1)迅速准确地应对警察安全会谈、事件会谈 首先,确保警务部门方面警察安全会谈的受理与检查业务的实施。
具体而言,为保证对会谈的有序应对,日本都道府县警察方面应将受理警察安全会谈的部门及支援会谈者的部门从案件处理部门分离出来,另在相应部门设置综合窗口。
如果安全会谈是亟需解决的情况,可直接越级对日本警察署长报告。
而且,警察安全会谈的受理部门今后可检查案件移转到各部门之后的进展状况,以确认案件处置是否迟缓,同时对会谈者进行事后支援。
其次,调整会谈情报管理系统。
为确保日本警察本部长、警察署长能够时刻掌握警察安全会谈的情况,做到准确指挥应对,日本各都道府县警察应调整会谈情报管理系统,保证情报能够准确反映至上级,同时对管理系统进行充实完善。
另外,虽然日本警察情报管理系统收集各都道府县警察会谈的相关信息,并试图将其情报共享至全国,但日本警察署只能依赖于日本警察本部询问具体情况,造成诸多不便,应对此进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