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32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共同经营一家小型贸易公司。
2018年,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严重,夫妻双方决定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某主张:1. 公司全部股权归其所有,因其对公司经营投入较大,且对公司亏损负有主要责任;2. 房产归其所有,房屋购买时其出资占比较高;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张某某答辩:1. 公司股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因其对公司经营贡献较大,且在公司亏损过程中承担了部分债务;2. 房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购买时双方共同出资;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股权的归属及分割;2. 房产的归属及分割;3. 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公司股权的归属及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公司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股权的分割,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对公司经营投入较大,但被告张某某对公司亏损负有主要责任,故股权分割时应考虑双方贡献及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公司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张某某股权价值的一半。
2. 关于房产的归属及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屋购买时双方共同出资,故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鉴于原告李某某在房屋装修及还贷方面付出较多,法院判决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原告李某某支付被告张某某房产价值的一半。
3. 关于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但现实生活中,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享一则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预防和解决家庭矛盾。
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李某发现赵某在外有外遇,且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无法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诉讼是否成立?2.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判决1. 离婚诉讼成立。
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遂判决准予离婚。
2. 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法院认为,赵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故认定家庭暴力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
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中尽到了抚养子女的责任,且李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故判决子女抚养权归李某。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100万元,扣除李某应得的子女抚养费和李某的合理补偿金后,剩余的财产由李某和赵某按照各占50%的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成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李某因赵某的家庭暴力提出离婚,符合离婚诉讼的成立条件。
2. 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赵某长期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在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律纠纷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李某某在外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8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一、关于离婚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出轨,夫妻关系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房产归张某某所有,李某某放弃房产;2. 车辆归李某某所有,张某某放弃车辆;3. 存款按照夫妻双方实际贡献比例分割,即张某某获得存款的60%,李某某获得存款的40%;4. 孩子抚养权归张某某,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观念等方面的矛盾,以及李某某出轨的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我们将通过分析此案例,探讨婚姻法律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频发。
2018年,原告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乙在答辩中承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表示愿意尝试挽救婚姻。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提交了夫妻双方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证据。
被告乙虽承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认为其已经改正,并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离婚的法律程序。
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
在本案中,原告甲提交了夫妻双方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证据,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本案中,原告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乙进行答辩,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二:财产分割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丙(女)与被告丁(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原告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共计价值200万元。
被告丁认为房产和车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存款中有一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和李娜(化名)相识于大学校园,两人一见钟情,迅速陷入热恋。
毕业后,张强因工作原因回到了家乡,而李娜则留在了省会城市。
尽管两地相隔千里,但两人通过电话、短信和网络视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经过一年的异地恋,张强决定放弃家乡的工作,来到省会城市与李娜团聚。
2010年,张强和李娜在省会城市登记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娜觉得张强过于依赖父母,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而张强则认为李娜过于强势,缺乏对家庭的关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2015年,张强和李娜因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贡献、收入等因素进行判决。
2.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张强和李娜有一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双方均希望抚养孩子,需要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人民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1)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2)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3)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程度、教育方式等因素。
3. 子女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奇葩案例讲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变,各种奇葩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奇葩案例,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结婚十年,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以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拒绝分割。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论: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二:婚后出轨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婚后张某出轨,与第三者同居。
李某发现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张某应赔偿李某精神损害。
四、案例三:婚前隐瞒疾病离婚纠纷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一年,婚后钱某发现赵某患有严重心脏病。
钱某认为赵某婚前隐瞒疾病,要求离婚。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赵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钱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钱某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五、案例四: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孙某与周某结婚五年,婚后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纠纷,孙某认为周某有不良嗜好,不利于子女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子女由自己抚养。
法律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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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07年,被告 认识了比他小9岁的原告。不久, 两人谈婚论嫁。为表忠心,被 告自愿与原告签了一份财产协 议,内容为“我对你是一心一 意的,结婚后,位于上海普陀 区的住房属于被告与原告婚后 共同拥有财产。”没想到婚后 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矛盾。现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 离婚,并要求被告履行婚前协 议。
所以,虽然被告作出赠与表示,但未到房 产管理局登记之前,仍有权处分该赠与权,包 括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原告:王女士 被告:冯先生 冯先生与王女士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冯先生回国后购置了上海 市大同花园的两套房屋。王女士回国后,两人于2002年2月登记 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即产生了矛盾。为平息矛盾,两人于7月 签订了一份房产财产转让约定,冯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其 中一套房子转让给妻子,上述房产自声明签订之日开始,属于王 女士个人财产,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 女士在受赠人栏内签字。
刘先生以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为 由,将妻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 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 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 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合同法》,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移转 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赠与未经公证或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 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依照夫妻财产约定移转所有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且《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由此导致对此问题 的不同认识裁判结果极为悬殊。
02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之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
01
前言
02 案例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
03
观点之争
04
理论与实践
目 录
01 前 言
前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夫妻赠与”这一概念,并认为夫 妻之间的赠与超越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筹,且《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原、被 告双方关于“房产属于两人 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属 于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遂准予两人离婚,财产按照 协议约定进行分割。
提 问:
双方书面约定一方婚 前财产归双方共有或一方 所有,该协议是否可撤销
评析
“案例一”中,法院认 为,原告将自己在涉案房 屋中拥有的全部份额约定 归被告所有,该约定属于 “夫妻财产约定”,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不支持原 告的反悔诉请。
法院裁判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婚前签订的夫妻财
产约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 有效。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 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 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婚前协议约定房产加女方名字 法官:不作数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被告在婚前协议中承诺在登记结婚后,将原告 名字写进被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属于 是对原告的房产赠与。
在赠与的房产办理登记之前,被告不同意 变更登记,相当于对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 应按《合同法》中赠与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而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
但在房产交易中心,该套房屋的产权至诉讼时还在冯先生名 下。同年11月,王女士即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后,两人为了财产分割又接连打了几场官司,其中就涉及到该套 房屋的产权。王女士认为该套房屋的产权应当确认为自己所有。 但冯先生则认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自己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冯先生与王女 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但根据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 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该套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 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冯先生主张撤销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法院遂判决驳回了王女士 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属自己所有的诉讼 请求。
案例四
原告:张某,女 被告:刘某,男 2011年3月,原告以 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 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 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照婚前 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
案例一 7旬老人黄昏恋婚前约定赠房 婚后反悔起诉被驳
77岁的刘先生老伴多年前去世后,自己始终一个人生活。2010年 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0岁的王女士。相差30岁的年纪,并 没有给双方带来负担和差距。这也让刘先生产生了再组家庭的念头。
刘先生、王女士在2010年4月签订了一份 《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现住房中归原 告所有的50%份额归被告所有,双方其他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对于双方婚后购置 的财产,《协议书》中约定以实名制为准, 若购买房屋、汽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 有等内容。2010年5月,刘先生和王女士去民 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