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
【推荐】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篇一: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xx市交通局: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
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
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联合发布执行监督会签文件的有关情况12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作一说明,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以及通报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既需要继续加强,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是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执行。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
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孟建柱书记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高度,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强调“检察院要加强监督,依法履行好执行检察的作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则第十四条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为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通过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为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如何依据仅有的两条法律规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也成为全体民行检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思考。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在此,有必要首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性质做一了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①前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裁决,该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即所谓的执行裁决权;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调查、控制、处分等行为,同时可以强令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执行实施权。
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上述两种权力统一由一方行使而发生的权力滥用,进而产生所谓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对此,虽然法律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将民事执行监督分为对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监督。
其中可监督的执行裁决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等,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等。
而可监督的执行实施活动在“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试点通知》)第二条中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除此之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也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执行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违法、违规组织评估、拍卖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等。
检察机关执行监督争议

( ) 强侦 查 队伍 的 专业化 建设 。 三 加
职 务犯 罪案件 质 量 能否 得到 提 高, 警 队伍 建设 是 决定 性 干
因 素 , 有 的侦 查人 员素质 参 差不 齐 , 现 没有 侦 查专 业人 才 , 些 这 都 不利 于 侦 查 队伍 的专 业 化建 设 。 要 大 力优 化 侦 查 队伍 的 知 识 结构 , 充实 侦查 能手 和业 务 骨干 , 选好 备齐 人 员 的基础 上 , 在 要组 织干 警认 真学 习相关 法律 及检 察 业务 知识 , 广 泛地 开展 要 执 法 水平 , 干警 培养 成 复合 型 、 家 型 、 素质 的法 律 人才 。 把 专 高
行 政 的干 预 ; 些案 件 由于 发案 单位 领导 认 识上 的错 误 , 会 建 立责 任追 究制 度 。 有 也 影 响 到案 件 的查 处 。另 一方 面 , 能否 认 的是 : 、 际关系 、 不 人 人 “ 治” 人 的 因素在 当 代 中国依 然起 着 重要 的作 用 。所 以, 人 等 犯 罪 嫌疑 人一方 会 想尽一 切办 法、 千方 百计地 将刑 罚争取 到最轻 。
( ) 法难度 较 大 , 方行 政干 预 大 , 导致 贪 污贿 赂犯 系要严 密 、 六 执 地 是 谨慎 、 细致 、 面 , 形 成证 据 链条 。 全 要 罪案 件 定 罪免 刑率 高的原 因之 一 。 职 务犯 罪案 件 往往 是 “ 一 发而 动全 身 ”有 的部 门领 导与 牵 ,
议 问题 的批 复》 中规 定 :根据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的 察 机关对 民事执 行进 行监 督 , 意 味着 检 察机 关可 以对 全 部 的 就 规 定 , 民检 察 院对 人 民法 院生 效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 建 行 政行 为进行 监 督 , 括税 务 、 人 包 教育 等案 件 高发 区 的行 政领 域 , 议没 有法 律依 据 。 19 年 8月 l ”9 5 0日, 高人 民法 院在 《 最 关于对 但 现在 为什 么 没 有 做到 这 一 点呢 ?显 然 是 没 有 能力 做 到这 一
浅析民事执行监督

院 1 9 年《 90 关于开展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 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人民 检察院“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 派员参加对判决 、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 现问题 , 民法 院提 出” “ 向人 。 两高 ” 以文 件形 式确认 了检察 机关 对 民事 执行 活动 的监 督权 。 当前 , 院执 行难 的问题 得 到一定 程 度的缓 解 , 制执行 措 施进 一 步加 法 强 强 。在这种 情况 下 , 察机 关对 法院违法 执行 进行法 律监 督的 重要 性与现 实 检
的 , 从起 诉 、 直至 执行 等 的整个 诉讼 活 动 的全过 程 , 同 “ 民法 院 执他亨第 2 号批复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 包括 审理 这 人 5 “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的“ 审判” 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 执行” 审判活 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 , 是“ 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 , 需要执行回转 动” 实现价值的最后环节, 审判活动” 是“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因此检察机关有权 的, 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 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 的执行 依据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符合立法本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所确定的标的额 , 民法院应继续执行” 则人 。五是超期限执行或怠予执行。 超
1 民事执 行监督 的法 律依据 、 实必 要性 现 但违法拍卖 、 变卖财产仍时有发生 , 且在这道程序中受贿问题表现突出。 具体 我 国《 宪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表 现为 : 过正 常途 径委托 评估 、 卖 , “ 不通 拍 以及 串通拍 卖等 。三 是执行 裁定 越 的法律 监督机关 ” 。宪法赋 予人 民检察 院全 面 、 门 的法律 监督杈 , 民事执 俎代 庖 。执行 裁定 一般 是针对执 行 程序 以及强 制措施 而作 出 , 宜对 实体 性 专 对 不 行 活动 的全面监 督 当然 包含 在检察 监督 之中 。《 民事 ’ 斥讼法 》 十 四条规定 : 法律 事实 进行 认定 , 第 甭则 就会 以执 代审 , 剥夺 当事 人行政 或 司法 救济权 利。 四 “ 民检 察院有 权对 民事审判 活 动实行法 律监 督” 审判 活动 ” 内容是广 义 是违 法执 行 同转 。再 审判 决生效 后 , 人 。“ 是否 一概执 行 回转 , 高人 民法 院(o ̄ 最 zo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

浅谈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摘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发现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并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监督。
那么,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是否可行呢?[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众所周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义务人由于没有履行能力而难以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时下,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之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不满意的原因所在。
内部影响也是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内部影响是指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受现行体制约束,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制约着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多年来形成的“重审轻执”的思想依然存在。
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较少考虑到执行的因素。
三是判决不公或因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而造成的执行难。
在执行程序中,因判决不公而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影响执行;因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程序的差错,有些案件执行标的表述不明确、不具体或对案件事实没有搞清,就匆忙调解或判决,虽然在是非责任上没有大的问题,但由于事实不清在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以至无法执行,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执行困难。
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

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刑事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
第四条刑事执行监督工作范围包括: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监督方式与程序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刑事执行活动的相关情况;(二)实地查看刑事执行场所,了解刑事执行情况;(三)与执行机关、被执行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进行谈话,了解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四)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五)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执行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六)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刑事执行监督意见,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机关是否按照判决、裁定规定的期限、方式执行;(二)执行机关是否依法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三)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裁定履行义务;(四)是否存在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的情况;(五)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执行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 以来 , 基层检察 院民行检察办案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 对裁 判结果监督的办案规模显著下降 , 对诉讼过 程监督 、 执行监督的办案规模显著增长。在 法 院系统执 行案件绝 大部分是 由基层 法 院 办理 。 从统计数据看 , 2 0 1 0 年全 国基层人 民 法院共审结案件 9 3 3 7 6 6 9 件, 占全国法院审 结案件总数的 8 9 . 4 3 %。 其 中, 基层法 院执结 案件数量为 2 4 2 5 6 5 2 件 ,占全国法 院执结案 件总数的 9 6 . 7 1 %。 基层法院的执行活动是执 行检察监督 的重点 , 在检察系统全国 7 0 % 左 右的执行监督案件都 由 基层检察院办理 。 与审 判监督 不同 ,执行监 督是 同级监 督 。强化 民事执行监督 是多元 化监督 格局 下 ,基层检察院实现工作格局调整 、改变工 作薄弱环节的一个重要途径 。 修改后 的 民诉 法规定人 民检察 院有权 对 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但仅作 了原 则性规定 , 对监督 的范围和手段都没有作 出 规定 ,缺少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 。目 前在全 国层面 , 对执行监督还没有形成统一 明确 的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及相应 的工作规范、办 案流程、法律文书等。各地监督范围、监督 方式等都不尽一致 。 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积极 探索 、实践。
1 . 检 察 建议 这是现阶段采 用最多 、最主要 的方式 , 适用于违法事实明确、情节较轻 的情形 。 要 求法 院及时纠正 自身错误 。 该方式能够避免
诉 累。降低诉讼成本 。不足是缺乏刚性 。 2 .纠正违法通知 书 该 方式主 要针对 执行活 动 中执行 行为 违法事 实较为严重 , 以及发 出检察建议法 院 不予理 睬或者不予采纳 的情况践 中法院执 行 中存在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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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
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是指在执行活动过程中,监督检察机构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以下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0个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
一、加强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
1.建立健全监督检察机构,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加强对执行活动中关键环节的监督,如执行裁定的履行情况、执行款项的使用等。
二、规范执行活动的程序
3.制定和完善执行活动的规程和操作细则,明确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确保执行活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减少执行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三、加强执行活动的信息化建设
5.推进执行活动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执行档案和信息系统,提高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
6.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执行活动的数据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活动中的问题。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7.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执行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8.建立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协同监督,提高执行活动的效果和质量。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评估和监督
9.建立科学的执行活动评估体系,定期对执行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10.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执行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执行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以上的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可以有效提高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