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_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的新选择_陈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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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青海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补偿途径探析

青海省当前被征地农民多元化安置补偿途径探析
年间增 加 2 3 3 3 . 7 1 元 ,年 均增长 率为 2 0 . 1 4 %,但青海 省 的 益进行统一 协调和合理 分配 ; 其次 ,村集 体组织 可利 用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征地补偿标准仍停 留在 2 0 1 0年前 的水平 。为保持青海省征 值 收益尝试 开展一些经 营性 的业务 ,如建立集 贸市场 、停 地 标 准 的现势 性 、合 理性 、保 护被征 地农 民的合 法权 益 , 车场 、花卉基 地等 ,对失去 土地失去 劳动能力 的供养 人员
进 一步实 现征地补 偿水平 为社会发 展建设 的匹配 性 ,应根 给予优先考 虑 ,建立长期有 效 的保 障机制 ,再考虑其 他失
据 现有生 活水平更 新征地 补偿标准 。例如海 东市在 征用海 去土地而具有 劳动能力 的人员增值 收益分配 ; 最后 ,政府 东 工业 园区曹家堡 临空综 合经济 园补偿 标准为水 浇地 4 . 6 8 分 配增值 收益 不应实行平 均主义 ,还要综 合分析每户 的人
体化 的保 障制 度 ,以整 合现有 的城市居 民、非城 镇居 民的 体土地与 国有土地 的 “ 同地 、同价 、同权” 。
各项社会保 障 ,通过整合最终实现城 乡一体化 的保 障体系 。 让被征地农 民真 真成 为 “ 平等公 民” 。
收益权
( 六 )完善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现行 法规对征 收土地 的定 向用途及被征地 农 民安置 目 对被征地农 民 “ 原有生 活水平 ”如何 估算等没 有明确 的解
平 不 降 低
偿 标准 已不能适应 当前 需要。如青 海省农 牧 民人 均纯收入 出让方式取 得 的土地有 更大 的区别 。因此 ,首先政府 应把 由2 0 1 0年 的 3 8 6 2 . 6 8 元 ,提高到 2 0 1 3年 的 6 1 9 6 . 3 9元 ,三 用于征地及基 础设施建设 的费用予 以核减 ,在对其 剩余收

“土地换发展”:城镇化发展中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的利益重塑

“土地换发展”:城镇化发展中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的利益重塑

“土地换发展”:城镇化发展中被征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的
利益重塑
董晨雪
【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39)3
【摘要】“土地换保障”作为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产物,是推动城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当前,学界对“土地换保障”存在一些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质疑,其实质反映了“土地换保障”的利益失衡危机: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换保障”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利益风险。

以霍曼斯的交换理论为依据,将被征地农民在“土地换保障”中所涉及的交换命题划分为利益分配内容和利益分配机制两方面,分别对应“不完整—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单向性—即时性”的保障安置,其原因在于被征地农民主体性缺失、征地补偿性质存在偏差、资源配置市场机制缺位等方面。

因此,要从“土地换保障”走向“土地换发展”,构建被征地农民的发展型保障。

【总页数】6页(P34-38)
【作者】董晨雪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2.22
【相关文献】
1."土地换保障"征地模式下失地农民社会支持的现状及思考——以嘉兴市为个案
2.卢海元著《“土地换保障”:扩大推动发展民众基础的政策选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评介
3.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城镇化意愿的关系研究——以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保障为中介变量
4.高平市探索推行“土地换保险”以期被征地农民长征生计有保障
5.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经济发展权的法律保障之发展路径--以湖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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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比较分析

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比较分析

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比较分析作者:李彬梁玉莲张玉娟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4年第3期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李彬梁玉莲张玉娟一、征地补偿安置调查情况概述(一)调查说明调查的区域为重庆市涪陵区、长寿区和石柱县,这3个区域无论是在经济发展上,还是在征地用途方面上都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从经济发展方面来看,涪陵区的经济状况在全市所有区县中较为靠前,长寿区的经济状况在全市所有区县中排名中等,而石柱县的经济状况在全市所有区县中较为靠后。

调查的重点对象为:因城区扩建而涉及的长寿城郊区农民和因工业园区占地而失地的长寿晏家,因涪陵新城和高校迁入占地的涪陵李渡马鞍以及因引进外资和建职业学校而占地的石柱县三河镇鸭庄村。

调查的内容为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调查的方法为问卷调查法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出问卷120份,回收问卷106份;有效回收率为88%,其中,长寿区、涪陵区和石柱县分别回收41份、40份和25份。

(二)调查数据分析1、长寿区征地安置补偿情况。

调查共涉及到长寿区某某村41户被征地农民家庭,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上看,所有被征地农民大部分享受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享有人数也占到了被调查总人数的49%,未成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助的享有人数则占到了被调查总人数的10%和4%;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面来看,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在被征地后都进行了货币安置(见表1)。

2、涪陵区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调查共涉及到涪陵区某某村40户被征地农民家庭,征地时间为2009—2011年,被征收土地的类型主要涉及农耕地、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用地。

从调查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上来看,被征地农民平均收入为87 905元/户;从调查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来看,所有被征地农民大部分享受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享有人数也占到了被调查总人数的41.4%,未成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生活补助的享有人数则分别占到了被调查总人数的2.37%和1.78%;从被调查农户在征地安置方面来看,所有被征地的农民在被征地后都进行了货币安置(见表1)。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摘要: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过程的关键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集体土地逐渐成为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也随之成为土地征收的重点。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一、加快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体系集体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和城中村集体土地承担着农民的现实生存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

现行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城市化的进程,损害了集体土地农民的权益,必须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体系。

(一)要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国家规定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缺少明确具体的明文规定。

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范围应当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详细准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使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操作的具体依据,规范合理的土地征程序能有力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完善对地方政府的司法监督制度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和地方发展的需要,滥用权力的行为时有发生,应开创更加合理有效地监督方式,突出加强司法监督的力度。

二、确定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可见征收补偿范围并未包括被征收耕地转为非农用地后的增值部分,即土地发展权的对价,无法反映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权益。

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土地区位是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同一块土地上几次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是形成级差地租Ⅱ的原因,根据地租分配理论,集体土地所有者拥有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有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和征地者共同所有。

土地征收后的增值部分,是由土地的区位差异、规划用途和投资方共同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包括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因此土地增值部分应当考虑失地农民的份额。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与建议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当政府需要动用土地资源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需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和改善。

下面将针对征地安置补偿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征地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之一是补偿标准不够合理。

当前的征地补偿标准大多以土地征用的类型、地理位置以及土地肥沃程度为依据,这种补偿方式对农民的劳动力、资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没有考虑进去,导致农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建议将补偿标准调整为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农民劳动力、资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综合评估模式,以保障农民的正当权益。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公平性不足。

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一些农民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导致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补偿金额不合理,无力维护个人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补偿中增加政府公益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并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同时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农民在补偿协商中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补偿的公正和合理。

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缺乏透明度。

在实际征地安置补偿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不透明现象,农民对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应该积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及时向农民解释有关补偿政策和安置方案的相关细节,并提供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确保征地安置补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征地安置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之四是安置环境差。

在征地后的安置过程中,农民往往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生产方式,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政府在征地安置过程中要重视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前规划和布局好医疗、教育、就业等配套设施,使农民能够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透明度以及安置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多元化: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的新选择

再 次 ,提 出用 地 单位 应优 先 吸收 被征 地农 民就 业 , 在
1. 征地 补偿 标准及 依据 目前 我 国各地 土 地 补偿 主 要 执 行 的 是产 值 倍 数 法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土 地 管理法》 征用耕 地 的 , 补 偿 费主要 包括 土地 补偿 费和 安 置补助 费 。其 中, 土
了农 民利 益 。 2. 土地 补 偿款 项管 理混 乱

二是 年平 均 产 值 的计 算 在 实 际 操 作 中往 往 难 以 确 定 ,同时 也 没有 针 对 被 征地 明确 统 一 的年 产 值 标
准, 造成 了同地不 同价 。
三 是 现行 的征地 制 度 在 很 大程 度 上 漠 视 了农 民 对 于土地 的权 利 , 民被忽 略在 对 自己赖 以生存 的土 农 地 支 配 上少 有 发言 权 ,不 能保 证被 征 地 农 民的 知情 权、 参与 权和 申述权 。 四是执行 《 地 管理法》 为 公共 利益 需要 的征 土 中“ 地” 与实 际用 地 有 偏差 , 的营 利 性 房地 产 开 发 项 目 有 征地 本身 是经 营性 用地 , 获得 了“ 也 为公 共利 益 需要 ” 的征地待 遇 。
使用 补偿 款时 , 应该 为农 民创 办一 些经 济实体 。 商、 工 税 务部 门应该 为 失地农 民减 免一些 税 费 , 持他 们 创 扶
业 。
目前 , 民失 地后 的安 置措 施主 要采 取 货 币安置 农 和招工 安置 两种 办 法 。实践 中, 简单 的货 币安 置 面 临 着理财 挑 战 , 民由于缺 乏 一定 的财 经知 识与 投 资途 农 径, 往往 难 以保证 补 偿钱 款 的合理 运 用 。而招 工 安置 同样面 临着 问题 : 方面 , 民对 新 环 境所 需 的技 能 一 农 水 平偏 低 , 岗位竞 争劣 势 明显 ; 一方 面 , 另 企业 用工 并 非 耕作 土 地 那样 稳 定 , 旦 企业 出现 关 停 并转 , 务 一 对 工 农 民冲击最 大 。 5 生存 维系成 本增加 . 农 民失地 后 消费 货 币化程度 明显提 高 , 市化 的 城 生活方式 成本 激增 , 民不 得 不增加 燃 料 、 暖 、 品 农 采 食 消费等货 币支 出 。 三、 征地补 偿 多元化 的具体措 施 我 国在征 地补 偿这 个 问题上 , 行 的是全 国统一 实 的标 准和 模式 , 不适 应 农村 发展 和农 民生活保 障的需

征地补偿: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征地补偿: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
刘爱军
【期刊名称】《理论与改革》
【年(卷),期】2010()2
【摘要】基于失地农民是农地征收制度的必然产物,因而失地农民理应得到公正补偿。

然而,我国征地补偿中凸显补偿收益主体不明晰、征地范围不科学、补偿标准
不合理、补偿分配不合理等多重困境,因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扩大征收补偿范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机制是突破征地补偿困境的根本出路。

【总页数】3页(P75-77)
【关键词】失地农民;补偿;农地征收;合法权益
【作者】刘爱军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J], 李青春
2.生态补偿在征地补偿中的缺失及路径选择 [J], 杨永芳;艾少伟
3.征地补偿的博弈分析——兼论征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J], 宋炳华
4.征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囚徒困境”到“智猪博弈” [J], 吴丽梅
5.农村土地征收“二元化”补偿制度之构建——走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困境 [J], 林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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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与安置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供给能力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瓶颈。

随着城市土地利用的扩张,征地成为保障城市交通、居住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征地涉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经济利益问题,在征地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严重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都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进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参考。

三、研究内容1.征地补偿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征地补偿资金来源和分配研究征地补偿资金的来源和分配情况,分析目前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3.安置模式研究我国现行的安置模式,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征地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四、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研究成果进行分析。

2.调研法:通过走访农民、政府部门和征地公司等实地调研的方式,了解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的落实情况。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征地案例,总结出实现利益平衡的最佳实践经验。

五、预期研究成果及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推动征地工作的有序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化进程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安置模式,促进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透视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透视
李俊峰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辑刊》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探索多种补偿方式,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活动和进程,更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在此基础上,探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探索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总页数】4页(P82-85)
【作者】李俊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0
【相关文献】
1.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研究 [J], 郑百宇;戴亚珊;
2.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研究 [J], 郑百宇;戴亚珊;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意见 [J],
4.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 [J], 赵文元;杨庆媛;林雪梅
5.重庆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 [J], 赵文元;杨庆媛;林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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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一、我国征地补偿现状1.征地补偿标准及依据目前我国各地土地补偿主要执行的是产值倍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能超过15倍。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上述“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2.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征地补偿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相当于只给被征地农民30年的生存条件,显然与土地作为不动产及特殊资源的属性相违背;该补偿标准中没有考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是集体土地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

二是年平均产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确定,同时也没有针对被征地明确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造成了同地不同价。

三是现行的征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农民被忽略在对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支配上少有发言权,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

四是执行《土地管理法》中“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与实际用地有偏差,有的营利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征地本身是经营性用地,也获得了“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待遇。

3.有关政策对征地制度的改进200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随后出台配套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对完善我国当前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首先,提出了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概念。

其次,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再次,提出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在此之前的法律对于被征地农民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

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困难与问题1.违规征地操作与民争利这突出表现在两类现象上:一类是改变征地性质,通过两级土地市场流转高额获利。

个别政府部门以公益性用地名义低价征地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用于商业性用地,实现土地出让费与征地补偿费的剪刀差。

另一类是擅自降低补偿标准,造成补偿标准就低不就高,甚至严重低于国家法定下限。

这样的征地价格大幅偏离了作为资本性质的土地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农民利益。

2.土地补偿款项管理混乱一直以来,我国征地补偿程序冗长,关联部门多,涉及金额大,个别地方基层部门出于多方面原因,没有将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巧立名目截留、挪作他用,资金管理混乱。

3.现有社保体制不关注农民利益本质上讲,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但是,由于农民失地后向城镇社保体系过渡的过程中存在多元化:征地补偿及安置方式的新选择陈君艳鞍山市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土地市场政策门槛,使农民处于“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

4.就业安置效果不理想目前,农民失地后的安置措施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办法。

实践中,简单的货币安置面临着理财挑战,农民由于缺乏一定的财经知识与投资途径,往往难以保证补偿钱款的合理运用。

而招工安置同样面临着问题:一方面,农民对新环境所需的技能水平偏低,岗位竞争劣势明显;另一方面,企业用工并非耕作土地那样稳定,一旦企业出现关停并转,对务工农民冲击最大。

5.生存维系成本增加农民失地后消费货币化程度明显提高,城市化的生活方式成本激增,农民不得不增加燃料、采暖、食品消费等货币支出。

三、征地补偿多元化的具体措施我国在征地补偿这个问题上,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模式,不适应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保障的需要,必须进行积极的摸索和尝试。

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在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多元化、多形式的补偿。

实行多元化形式补偿亟需解决的5个问题:一是要考虑长期性的最低生活保障。

把一次性补偿变成长期性补偿,保证失地农民每年都能获得相当于过去水平的纯收入,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养老保障。

农民失地后,在不急于使用补偿金的时候,应考虑为其实行养老保障。

三是医疗保障。

用补偿款建立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失地后不因为生病而陷入困境。

四是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把补偿金用于为农民提供教育和培训是“养鸡生蛋”的方法,政府应该加以重视和引导。

五是提供创业机会。

在一些地方,当农民不急于使用补偿款时,应该为农民创办一些经济实体。

工商、税务部门应该为失地农民减免一些税费,扶持他们创业。

补偿方式多元化形式的探讨:1.由企业和政府对农民实行长期补偿可以使用交租金的办法,即每年交给农民一定的补偿费。

这种补偿方法对政府、企业以及农民都有好处,但其问题是企业能否长盛不衰。

因此可以尝试由地方政府承担每年的补偿金。

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都是这样做的。

2.一次性或多次性补偿款存入银行农民用逐年取得的利息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障。

3.用补偿款入股分红把补偿款投入到投资者的企业中去,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保障。

4.允许土地入市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与农民村组洽购,国家进行管理和调控。

农民也可以在土地上建厂房,通过出租厂房给企业获得收益。

或者比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办法,允许出让集体土地。

然后,通过登记受到保护,可以抵押,使农民获得一定的收入。

5.国家收取的出让金,应该返还一部分给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变为国有土地,而农民得到的补偿反而远低于土地出让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不合情理。

征地补偿的多元化,应该比一次性补偿更具活力,也会受到农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三者的欢迎。

土地市场四、安置方式多元化的解决途径随着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农民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成为历史的必然。

但在实际征地中,由于相关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农民面临“进无出路、退无保障”两难境地。

原因主要是:第一,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劳动技能等因素,造成就业难;第二,目前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偏低,政府还没有全面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没有养老保障;第三,补助方式不完善,使失地农民成为"三无"(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人群。

解决办法是:切实解决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关键是要构筑四条保障线,逐步建立起“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补偿”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

1.构筑就业保障线失地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业,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实施体系。

一是安置就业。

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置”,即以土地换就业。

应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单位和园区企业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

二是自谋职业。

免费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档案,让其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

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

三是自主创业。

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制度,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2.构筑养老保障线养老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更加重要。

一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

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对所征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确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安全运行和实现保值增值。

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发机制。

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险部分和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对农村被征地人员在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

3.构筑生存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一是对60岁以上或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进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

二是在保证失地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实行集中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4.构筑政策保障线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

政府作为征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兴国又富民的配套政策。

一是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变用压低地价来降低城市建设成本的理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是改变货币补偿方式。

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

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并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失地农民,可帮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能满15年的,可帮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参考文献1.征地制度改革的初步设想.“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土地.2000.42.汤晓珂.浅析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理论探讨.2004.1-23.张秦伟.建立我国新型土地征用制度的若干思考.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19李求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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