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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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学(第一章)

劳动关系学(第一章)
有严格的界定),但这点在中国并不清晰; ▪ 非常强调对工会的研究(也有人称之为集体劳动关系)。因为即使工会
势力不大,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
− 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就业待遇和就业条件,并且可能对非工会会员,或者无工会的组 织产生影响。工会在国家层面的活动更是影响几乎所有的工人
▪ 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社会经济关系
服从单位工作规则 服从单位指示和命令 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接受制裁的义务
生产组织属于雇主所有 工具或设备属于雇主 原料由雇主提供 责任和风险由雇主承担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四、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一)集体劳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 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 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双方以集体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形式,甚至是以一种 心理契约的形式,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是非曲直。
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 力量对比。
力量分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和双方对比关系的力 量。
劳动力市场力量,反映了工作的相对稀缺程度, 是由劳动者在劳动力 市场供求中的稀缺性决定的。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四、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
(二)非文化因素的解释: 1、“客观”的工作环境 2、管理政策和实施 3、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
第一章 劳动关系导论
四、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 (三)冲突和合作的根源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
任何文化的和非文化的因素都只能影响冲突和合作 的程度与表现形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劳动关系的本质 属性------冲突和合作的存在。
▪ 产业关系 (industrial relations)
中文又译为工业关系。 原义为区别于前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 本特征的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产业关系又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同于劳资关系 ,主要指劳动者及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广义则指产业及社会中管理者与受雇者之间的所有关系, 包括了雇佣关系的所有层面,以及相关的机构和社会、经济环 境。 就主体而言,这一关系不仅包括劳资双方,而且还包括政 府一方,是所谓三方关系。

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14.浅析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务用工关系

工伤待遇:
工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 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即785020元。(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
承包商人员可能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由用 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
法律提示:
(1)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有必要督促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与 其雇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2) 劳务发包单位(或用工单位)须与承包商(或派遣公司)及时签订或 续签劳务外包合同(或派遣合同)。
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务关系: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概述

第七节 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 极性 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不 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四、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 五、合理解决劳动争议,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第八节 《劳动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变化要求加 强劳动法学的研究 现阶段我国的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1. 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2. 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3. 劳动者个体所有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4. 民营企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 5.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劳动关 系; 6. 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的渊源
一、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 范的立法基础。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劳动 的基本法
属于这一层次的劳动法的渊源,最重要的是1994年7月5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指一般雇工在 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于: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 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 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4、家 庭保姆;5、在中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
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

劳动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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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一、劳动法 二、劳动合同 三、经典案例解析
1
《劳动法》的体例设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文13章,107条法规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第五章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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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第八章 职业培训 •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 第十章 劳动争议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章 附则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比如:一个生产洗衣粉的厂家,每个月需要以货 币支付工人工资,而不能在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后, 用自己厂家生产的一箱洗衣粉作为劳动报酬,这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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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 和工资水平。(ex:超市工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约束力。 •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 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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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 第三十一条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
•我们平常所说的周六、周日,不是法定假日,只是 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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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带薪年假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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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叫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叫多重劳动关系?

The flowers are not to bloom, but to bloom more brilliantly.(页眉可删)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叫多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同时这个话题也存在着许多的争议。

最近一段时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多重劳动关系,很多人对此表示不是特别的清楚,也不知道相关的规定。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叫多重劳动关系?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一个人可以同事在两个地方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这违法吗?接下来有关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的相关内容由华律网为您介绍!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

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缘由于公平原则,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响先前就存在的劳动关系。

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后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时必须考虑的事实,这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对先前的劳动合同适当的尊重。

劳动关系2

劳动关系2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为实现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产业关系:产业关系这一说法最早出现,主要是指前资本主义制度下,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本特征的劳动关系。

因为它出现的最早,所以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著作以及组织,机构大都使用或沿用这一称呼。

这一关系不仅包括劳资双方,还包括政府一方,是所谓三方关系。

劳资关系:这是最传统的称谓,体现的是雇佣工人和雇主的关系。

这种说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最为广泛,但是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程度的阶级对抗的意义。

所以在国内一般指私有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是近几年来才开始用这种说法雇用关系: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就出现的叫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主要是一些学者不赞同或不主张工会组织,为摒弃劳动关系学中工会的阴影而使用的。

雇用关系只强调雇用者与被雇用者的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层面的。

员工关系: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势力衰退后,指工会组织率低的技术劳动者(白领工人)以及服务业劳动者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所强调的是以企业为中心,从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出发,重视和谐与合作。

劳动关系:这一说法是作为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表述,是一个最为宽泛和适应性最强的概念。

受邓洛普的影响,其重点是工会组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劳工政策。

因邓洛普理论对20世纪60-70世纪年代美国的社会政策的巨大作用,劳动关系一词开始被广泛使用二、劳动关系的层次1、首先是劳动者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即个别的劳动关系,这是狭义的或是直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和从属性。

用人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但是劳动力负载于劳动者身上,因此劳动力与劳动者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个别层次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

另外,个别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因为雇主占有生产资料,单个劳动者通常无力与雇主相抗衡。

劳动者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这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说到借调很多人都不是很明白是什么意思,其实借调就是不改变原来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去工作的情况,当然借调也并不是随意就可以进行的,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那么借调劳动关系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借调并不是一个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但该行为在实践中却非常常见。

尤其多见于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情况下。

除上述主体外,一些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营企业之间,也经常出现借调行为。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大型的国有或私营企业集团内部(如上级公司和下级公司)之间,借调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形式体现出来却多种多样。

如A公司的员工借调到B公司,可能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A 公司签订,但社保却由B公司缴纳,工资也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是由B公司直接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A公司签订,社保由A公司缴纳,工资却由B公司发放,人员也由B公司管理;也可能是劳动合同和B公司签订,工资由B公司发放,人员由B 公司管理,社保却由A公司缴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为劳动合同与哪个主体签订、社保由哪个主体缴纳、人员由哪个主体管理以及工资由哪个主体发放等。

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上述认定员工劳动关系的要素往往散落在借调和被借调的两个主体中。

这种情况可能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发生劳动用工的混同。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节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 法的 适用 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 对人适用范围 时间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的地域 范围,而劳动法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劳动法律规 范文件的制定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动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等适用于我国 部区域。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从属关系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 愿缔结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劳动关系一旦建 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 位的指挥和调度,因而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 一些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这些社会关 系本身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关系有直接或间 接的联系。一般有如下几方面:
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可能有很多方,
可能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个
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个人与公司 之间的关系。
(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
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
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只有劳务服务,用 工方支付报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身 份隶属关系,既没有档案需要放在用人单位
向其发放了就业推荐表,鼓励其谋职就业。
此时若再以未领毕业证来否定其劳动者主体 身份,显然是不当缩小了劳动者这一法律概 念的内涵,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利。 而且升海公司实际又与季小莉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的勤工 俭学性质不同,应属于就业。综上理由,一、 二审法院在查清主体身份,明确升海公司对 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要求,且排除了诸 种合同无效情形之后,确认涉案劳动合同完 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判决季小莉与 升海公司2006年2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书书》有效。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1.当事人不同2.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以分为集体劳动关系和个别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很好理解,我们常见的员工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个别劳动关系,而集体劳动关系则是指由员工组成的集体,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员工们组成团体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集体劳动关系与个人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专家认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对独立形态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1.当事人不同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联系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二、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表现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

目前,中国对于前三种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罢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成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机制。

但从整体上来看,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比较严重,集体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民法典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劳动合同的变动与调整。

此外,劳务合同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许多人常常混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之间的概念和区别。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区别。

劳务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方提供劳务作为对价,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法典》中的一种特殊合同。

它主要用于描述个人或机构提供的特定的劳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支持、咨询、培训、设计和工程等。

劳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来为劳务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

劳动合同的定义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的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约定了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的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事项的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雇佣关系并规范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薪资福利、劳动保护和退休等权益。

区别一:性质和对象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首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性质和对象。

从性质上看,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要对象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而劳动合同的对象是劳动者。

区别二:劳动关系另一个区别是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通常不会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劳务提供方通常是独立的个人或公司,受雇于劳务需求方。

而劳动合同则建立了雇佣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享有雇员的权益和保护。

区别三:权益和保护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权益和保护方面也有所不同。

由于劳务合同不涉及正式的雇佣关系,劳务提供方的权益和保护相对较低。

然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和保护,包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区别四:法律适用最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有所不同。

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依据是《劳动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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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
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
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
佣的关系,就说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这其实
只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在法律上,通常会出现基于劳动关系的个
人和单位之间的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劳动关
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一、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
系。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
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
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
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
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
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
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
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
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
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
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
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
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
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
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
实现的过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的劳动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这一观点
其实是有误的。严格来讲雇佣关系并不等价于劳动关系,有劳动
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之间必须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
行政隶属关系不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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