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如何处理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的如何处理来源:如皋政府法制网作者:詹文天提要: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可就变更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并案审查,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对申请人不变更或撤回其复议请求的,可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
一、案情简介2004年4月,被申请人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了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简称76号许可证),同意××开发公司砌建××大厦(组合楼)。
该许可证及所附施工图表明:该大厦的部分建筑与其南侧的某居民楼间距为6.4米。
刘××等人系该居民楼住户,在××大厦建筑施工过程中了解到76号许可证的内容,遂以建设局核发76号许可证的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6号许可证。
复议机关受理后,通知建设局提交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证据及依据,并通知××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在答复期间,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关于对76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实施要求补充内容》(以下简称补充内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对××大厦与居民楼相邻的部分规划设计进行了变更。
复议机关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申请人刘××等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的意见,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到现场进行查勘,由被申请人对调整后的楼房设计及施工范围进行了现场解释。
申请人刘××等《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进行的变更未提出异议,但仍要求撤销76号许可证。
经复议机关审查:《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在对原有的设计变更后,其××大厦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间距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流程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流程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时间等。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议机关当场记录。
华律网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9)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近年考试分值有波动,大多年份在10分左右,预计今年分值在10分以下。
命题规律:(1)和强制法、处罚法结合考核综合题,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的对比学习。
(2)受案范围、当事人、管辖、决定、和解与调解、与税务问题的结合是历年出题的热点。
单元一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及受案范围问题思考:1.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那些?(P78--80)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P96)3.复议机关附带审查内容和程序是什么?(P96)考点导图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A.评定纳税信用等级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C.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是否有效D.确认税款征收方式E.加收滞纳金『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复议前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2011年)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行政复议

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行政复议知识点:行政复议特点——保护公民权、限制行政权【案例】甲市A县地税局认定XYZ公司逃避缴纳营业税款5万元,责令其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XYZ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则其可以向甲市地税局或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XYZ公司为行政复议“申请人”A县地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甲市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行政复议机关”A县人民政府为“有行政复议权的其他机关”(一)行政复议范围(★★)(09、13年多选)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注意2】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理解】外部行为可议,内部行为不可议,但可以依据《公务员法》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理解】行政机关并未行使行政权,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考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A.市民认为行政法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B.李某对行政机关关于自身职务的任免决定不服C.李某认为某公安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D.李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服『正确答案』CD『正确答案』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人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政复议程序是⾏政复议申请⼈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政复议程序是⾏政复议⾏为的重要环节,也是是⾏政复议申请⼈向⾏政复议机关申请⾏政复议⾄⾏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政复议程序是⾏政复议⾏为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复议合法、⾼效进⾏的重要保证。
⾏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复议申请申请⼈⾃应当知道之⽇起60⽇内提出⾏政复议申请。
⼆、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形式审查,并在5⽇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告知申请⼈;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政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之⽇起即为受理。
三、⾏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政⾏为不停⽌。
2、复议机关⾃复议受理之⽇起7⽇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3、被申请⼈⾃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起10⽇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作机构进⾏书⾯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
6、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之⽇起60⽇内作出⾏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
7、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申请⼈和被申请⼈。
8、⾏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法律效⼒。
四、执⾏1、申请⼈和被申请⼈⾃收到⾏政复议决定书之⽇起,应当履⾏⾏政复议决定。
2、申请⼈不服⾏政复议决定的,⾃收到⾏政复议决定书之⽇起15⽇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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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该行政行为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自身执行行政行为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停止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前述法律规定也一并列举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表述各有不同,但可总结为两种大体情形: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依申请停止执行和人民法院及复议机关依职权停止执行。
第二种观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