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概述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可以提高作物产量、控制病虫害,但不正确的使用和管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非常必要。
1. 农药分类与使用农药根据其防治对象和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几大类。
根据具体的害虫、害草类型,以及作物生长期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农药是防治效果的关键。
在使用农药前,必须深入了解目标害虫或杂草的生活习性、生长规律等信息,选择具有高效性、安全性、环保性的产品,并在正确的时间、用量及方式下进行使用。
2. 农药使用安全规范农药使用安全规范主要包括农药的贮存、携带、混合、施用等环节的规定。
2.1 农药贮存规定农药在贮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贮存,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环境污染等情况。
农药存放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库房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2 农药携带规定农药在携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携带过程中的包装应当避免破损,避免发生泄漏和飞溅等情况。
同时,在携带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如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
2.3 农药混合规定农药的混合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不可随意混合不同类型或不同产品的农药,以避免对作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4 农药施用规定农药的施用应当根据目标害虫或草的数量、种类、适宜的生长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用量和施用方式。
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药的时间、剂量和方法,避免过量使用或不规范的施药方式,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信息发布与宣传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农药使用和管理的意识。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制定的农药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指导进行,并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
3. 农药使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以防止农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4. 农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农作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确保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5. 农药使用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速,避免农药飘散到非靶标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6. 农药使用后必须注意清洗和消毒相关的工具和器材,以及服装和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
7. 在种植、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8. 农药使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总之,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农药的使用,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1. 农药登记和备案: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其经过审查合格,安全无害。
2. 农药购买和使用的资质要求:农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相关资质,如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格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3. 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农药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要保存销售记录,并配备熟悉农药使用知识的销售人员,使用者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施药等待期限。
4. 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识清晰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
5. 农药存放和处置要求:农药的存放需要专门的存放场所,防止由于不当储存而引发事故或污染,农药容器要彻底清洗,包装物要妥善处理,防止破损或再次使用。
农药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农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农药使用与安全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合理的使用和管理不仅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的农药使用与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农药分类与标签要求农药按照其作用对象和化学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根据农药的分类,使用农药时必须标注相应的标签,确保农民和使用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农药。
农药标签应包含以下信息:1.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化学名称;2. 农药的成分和浓度;3. 农药的危险级别和毒性类别;4. 农药的用途和作物适用范围;5. 农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6. 农药的储存和保管要求;7. 农药的剩余期限和处理方法;8. 农药的供应商和联系方式。
二、农药使用原则与要求农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减少对农田环境的污染:1. 选择合适的农药:根据农作物的品种和病虫害情况,选择适合的农药品种和剂型,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2. 合理使用农药: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使用正确的剂量和施用方式,避免过量使用和频繁使用同一种农药。
3. 选择适当的使用时机: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和病虫害的发生规律,选择适当的使用时机,进行及时的防治。
4. 防止药害:农药使用时要遵循安全使用的原则,避免对农作物和环境造成损害,避免食品中残留过高的农药残留。
5. 防止抗药性:轮作、间套作物、合理施肥和合理灌溉等措施可减少病虫害发生,有效防止农药抗药性的出现。
三、农药储存与保管管理规定农药的储存与保管管理是农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合理的储存和保管能够减少农药的损耗和溢散,同时也可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的污染。
1. 储存环境要求:农药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中,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农药仓库的温度应保持在5-25摄氏度之间。
2. 储存容器要求:农药应储存在密封良好的容器中,容器应标注有农药的名称和浓度,存储容器应保持清洁干燥。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各行业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与标准,以确保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就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一、农药种类及选择农药种类繁多,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在使用农药时,应根据目标害虫、病害和草害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农药。
选择时应严格按照农药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以免因不当使用引发安全隐患。
二、农药使用技术要求1.使用农药前应认真查看并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了解农药的用量、浓度、使用方法、作物适宜期等信息。
2.在使用农药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农药,以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3.农药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妥善保存剩余农药,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意外事件。
4.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和伪劣农药,以免影响农作物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三、农药使用记录与登记在使用农药时,务必做好详细的农药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农药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名称、用药日期、用药人员、用药剂量和浓度、目标害虫等。
这样的记录可以为日后的农药合理使用提供参考,并在检查、评估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农药残留检测与控制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们的健康安全,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和控制是必要的。
农药残留检测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采用科学的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为了避免农药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农药的包装和储存管理至关重要。
农药应采取专用标识、标志、包装和容器等措施,以确保农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和使用剂量,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的原则是: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安全使用、依法使用。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和农民。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使用效果,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农药应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按照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进行使用。
第七条农药的采购应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经营农药的合法单位购买,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农药。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放农药的场所进行划定,划定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将农药放置于食品、饮水区域。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存储的农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过期或废弃的农药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农民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农民应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民应根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期,选择合适的施药时间和施药方式,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根据《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使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环境卫生治理中的农药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药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安全、可持续。
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农民、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领域监督管理部门等参与农药使用管理的主体应当共同履行农药使用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选择农药品种和使用方法。
第七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提倡绿色农药、生物农药和生态农药,限制高毒、高残留、高风险的农药使用。
第八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使用、防止滥用的原则。
第九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重视防治方法的综合利用,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对农药的依赖。
第十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合理安排使用时间和频次,避免过度使用和过度施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并依法标注有效期和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农药销售许可制度。
农药销售商应当持有效许可证经营农药销售,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农药购买登记制度。
农民在购买农药前应当填写购买登记表,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农药的名称、使用时间、使用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制度。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管理应当强化农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化。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农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设计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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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015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
假农药:标称有效成分未检出,添加非登记的农药成分, 以非农药产品冒充农药 ---高活性的农药品种:甲氨基阿维菌素、菊酯类等; ---速效性农药: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氧乐果; ---新登记混配制剂配方: 啶虫脒、达螨灵; ---专利保护期农药或刚过保护期: 氯虫苯甲酰胺、螺螨 酯等 劣农药: 含量低(高),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名单:省、市抽查结果,农业部通报。
6/23/2015
ICAGD
4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2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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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ICAGD 9
6/23/2015
历程
80年代,初步建立起农药登记制度,开始关注农药安 全性(环境、农产品残留,淘汰六六六、滴滴涕等有 机氯农药),加大农药市场监督(三大假药窝点) 90年后期,《条例》《实施办法》建立农药经营许可 制度;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农药进出口管理;初步进 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1世纪,重点产品结构优化、高毒农药管理、农产品 质量安全,实现“三个转变”(质量和安全;堵和疏; 监管和服务)
6/23/2015
ICAGD
23
第五章 农药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 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 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 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农药科学安全使用 相关管理规定
徐伟松
广东省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中心
内容
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修订动向) 两高司法解释 几个应急预案
6/23/2015
ICA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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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6/23/2015
ICAGD
3
法律
《刑法》 《农业法》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 《环境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ICAGD 28
6/23/2015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 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 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 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 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 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 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 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 药材。 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 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 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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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 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 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 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 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6/23/2015 ICAGD 21
多杀霉素等杀虫剂 29个、啶酰菌胺等 杀菌剂(含杀线虫 剂)40个、苯磺隆 等除草剂15个和乙 烯利等植物生长调 节剂7个
6/23/2015
ICA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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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三十条 为了有计 划地轮换使用农药, 减缓病、虫、草、 鼠的抗药性,提高 防治效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报农业部审查 同意后,可以在一 定区域内限制使用 某些农药。
ICAGD
总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产地 农产品生产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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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 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 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 6/23/2015 ICAGD 2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 抽查结果。 ·
6/23/2015 ICAGD 13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禁止生产: 百草枯AS、30%以下草甘膦等 撤销登记: 专供出口登记 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等
6/23/2015
ICA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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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6/23/2015 ICAGD 8
其它
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 准 准则、规范、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生产规程(无公害、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规程) 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导则等
6/23/2015
ICAGD
农药安全使用规范 总则(NY/T 1276-2007)
用药档案记录卡
6/23/2015
农药使用日期和时间: 农田位置: 作物及生长阶段: 目标有害生物以及生长发育阶段: 使用的农药品种和剂量: 用水量: 操作者姓名: 临近作物: 助剂的使用: 采用的个人防护设备: 喷雾过程中和喷雾后的气象条件: ICAGD 操作者在雾滴云中暴露的时间:
6/23/2015 ICAGD 16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 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发 布,自1999年7月23日起施 行。 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 第18号修订(杜青林)。 2004年7月1日, 农业部令第 38号修订(杜青林)。 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第9 号令修订(孙政才)。
ICAGD 17
6/23/2015
内容: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ICAGD 18
6/23/2015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 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 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1982.6.5) 农药分类:高毒、中等毒、低 毒三类。 农药使用范围 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配药 时、拌种、喷药等。 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9
6/23/2015
ICA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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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 月29日颁布,11月1日起 施行。 确立了一个管理体制和 八项监管制度 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6/23/2015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6/23/2015 ICAGD 29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