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李光
安徽大 学法学院 安微 合肥 20 2 301
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 现代 世界各 国民法普遍面临 的一个 问题 ,它主要是指 同一行 为事实在 同一 当事入之间 ,同时符合两种 民事责任 构 成要件 ,并发 生以同一给付 内容为 目的的请求权,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一种 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 当事人究竟是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 还是依 侵 权法提起侵权之诉。 产生不 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 将会 有必要对两种民事责任进行认 真地分析研究。 掌握违约责任 与侵权 责任 竞合的法律适用规则, 最 大限度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关键词 :违 约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 竞合 诉权选择
无偿借用人就 不得 向提供 具有表面瑕 疵的物
品的 出借人提 起合 同之诉 。第二 ,由于英国 法中不存在利 害关系第三 人的 问题 ,因此合
同当事人 以外 的人 ,不 能基于双重诉 因提起
选择之诉 。第 三 ,因当事人的疏忽行 为和非 暴力行为而造 成经济损 失的,并不构 成一般 侵权 行为。
民事责任 的类型 化 以及 民事责任制度 的 逐渐 细化 ,使得 民事责任竞 合这一现象 日益
普 遍 。 可 以说 , 民 法 各 部 门 的 分 立 以及 相 应 的责任划分是 违约责任 与侵 权责任竞合产 生 的最初原 因。在 罗马法对 公私 法进行划分 以
能够 以侵权 为 由向当事 人主张权利 ,即 ,此 时不发 生违 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 的竞 合 。根据 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 的原则 ,适用违 约的特别 规定,而不适用侵权 行为的一般性规 定。
一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域 外处理模式选择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异同与竞合

( ) 任 主 体 具 有 平 等 性 。二 者 主 体 都 只能 是 平 等 的 民事 主 一 责
体 , 担责任体资格平等 , 体之间不存在隶属关 系、 配关 系 , 承 主 支 都 体 现 了 民事 责 任 的 平 等 性 属 性 。
一
、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概 述
实 际发 生 为其 构 成 要 件 。 ( ) 赔 偿 范 围上 。违 约 责 任 的 损 失 赔 偿 额 可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二 在
违 约责 任 是 违 反 合 同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简 称 ,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是
在 制裁 侵 权 行 为 , 护 公 民 、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 复 被 侵 权 行 为 破 保 法 恢 坏 的财 产 关 系 和人 身 关 系 , 权 责 任 的责 任 形 式 是 赔 偿 损 失 。 侵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侵 权 责 任 的异 同 与 竟 合
陈 晓梅
( 苏 南通 商 贸 高 等 职 业 学校 江
【 摘 要】 约责任 、 违 侵权 责任是 两种性质 不 同的 民事责任 。违 约责 任是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 权 责 任 保 护 的 是 固有 利 益 。 本 文 在 分 析 两种 责 任 共 侵 同 点 、 同 点 的 基 础 上 , 图 从 两 种 责 任 所 保 护 的 利 益 , 责 原 则 , 成 不 试 归 构
二 、 约 责 任 和 侵 权 责 任 的 共 同 点 违
财产责任 , 强制实际履行 , 付违约金等 。 如 支
( ) 免 责 条 件 上 四 在 违 约 责 任 中 除 了法 定 的 免 责 条 件 外 , 同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事 先 合
浅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二是举证责任不 同。在违 约之诉 中, 受害人不
负举证责任 , 违约方 必须 证明其没有过错 , 否则 , 将
侵权责任则是指 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
利 或人 身权利 并造 成 损 失 而产 生 的一 种 债 务 , 实 即
作 者简 介: 习俊儒 (9 4一)男 , 15 , 陕西 省电力公 司行政法律事务管理专家 , 西安仲裁委仲裁员 , 西北政法 大学法律 专业 毕业 , 高 级法律顾问 , 主要研 究方 向: 同及 民商事法律 的适 用。 合
五是诉讼管辖不同。合 同纠纷诉讼 , 由被告住 所地或者合 同履行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当事人可 以 且
在 法定 的范 围 内协 议选 择 管辖法 院 。而 因侵 权行 为
提起的诉讼 , 一般 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 民
法 院管 辖 。
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 , 而不能就两种 责任 同时 提出请求 , 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 。 但 对两类责任的不 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是依合 同法提起合 同之诉 , 还是依侵权
约金形式, 只要有违约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 均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 的形 式, 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 七是责任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
赔偿 , 不含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 , 包括人身伤害 还 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 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 , 还包括
法提起侵权之诉 , 将产生完全不 同的法律 后果 。根 据笔者法律工作实践 , 从最 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 出发 , 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 同的处理措施 : ( ) 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 1 害赔偿 的, 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合 同关系, 也应该按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利益, 产 生 违 约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构 成 违 约 责任 : 也 侵 害 了债 权 人 的 固有 利 益 . 产 生 侵 权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构成侵权责任 。
在 侵 害 固有 利 益 这 一 点 上 , 两 个 请 求 权 完 全 重 合 在 一起 。 这 两 个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所 救 济 的 内容 完 全 一 致 ,保 护 内 容 都 是一样 的, 因此 构 成 竞 合 。 具 体 而 言 : 1 .合 同当 事 人 的 违 约行 为 同 时 侵 害 了法 律 规 定 的强 行 性 义 务 , 包括 保护 、 照 顾、 通知 、 忠 实 等 附 随 义 务 和 其 他 法 定 的
侵 权 责 任 竞 合 的 情 形 下 ,受 害 人 可 以选 择 一种 责 任 形 式 提 起 相 应 的诉 讼 。 法 律 允 许 受 害人 选 择 责 任 形 式 。是 在 责 任 竞 合 的情 形 下 ,行 为 人 的行 为 已 符 合 两 种 责 任 的构 成 要 件 ,受 害 人 选 择 任何 一 种 责 任 都 是 加 害人 所 应 当承 担 的 。允 许 受 害 人 选 择 责 任 形 式 ,也 是 由于 违 约 责 任 和 侵权责任 在很 多方 面都是 不 同的 . 而 选 择 不 同 的责 任 形 式 对 受 害 人 的保 护 程 度 也 不 同 。 具 体 而 育: 1 . 归 责 原 则 不 同 。 各 国法 律 普 遍 规 定 违 约 责 任 适 用 严 格 责 任 或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也 就 是 说 无 论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无 故 意 或 过 失 ,只 要 存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或 履 行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事 实 ,且 不 具 有 有 效 抗辩理由 , 就 应 承 担 违 约 责任 。而根 据 我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什么是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发生产品责任时,如果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存在合同关系,就要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此时产生违约责任,是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负有对另一方予以照顾、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这种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构成违约行为。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提起诉讼。
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发生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责任的受害人只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1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双方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在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与销售者之间或消费者及第三人与生产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他们不能以违约为诉因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2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的场合,即使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人身伤害赔偿不符合合同法的可以预见规则,受害人若要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就只能依产品责任的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在产品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应当注意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管辖、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等方面的区别,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律伴网/。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赔偿请求——中国首例室内氨气污染消费者胜诉案评析

指出卖人对买卖合 同标 的物所负有 的一般担保责任 ,
可的质量 、 数量等符合约定, 后者指出卖人应保证第三
人不得向合同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本案的情形
属于前者 。 并且,由于出卖人履行合同的瑕疵造成 了买受人 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出卖人就不是一般的不完全
维普资讯
旁毽产与法律
缦责 的合 赔请 权任竟及偿求
— —
中国首例室内氨气污染消费者胜诉案评析
口刘行星 天津社会科学院 告为原告李某提供与原房屋 同等地点 、 面积的临时住
一
、
问题 的提 出
天津市 民李某于 19 年 1 98 0月购 买了位于天津 市 河东 区一处 10平方米 的 商 品房 ,经装 修后 于 1
履行, 又是一种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属于违约性的侵权 行为, 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导致了侵权后果。 加害给付会
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同一种违反民事
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的构成 要件, 从而导致 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
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7 第 条规定, 消费者购 买、 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 身、 财产不受损 害 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 的要求 。出卖人 的行为同样 构成侵权 , 侵犯 了买受人 的安全保障权 。 三、 本案争议的请求事项是否在仲裁范围内
决6 O日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房屋室内 氨气作 无害处理, 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处理期间被
说, 是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 厶同法》 15 《 第 5 条规定:
“ 出卖人交付 的标 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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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有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
侵权行为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二者比较
(1)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理论实践,对侵权责任采取
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即采取了多种归责原则,根
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归责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
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说是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
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依一般举证法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
为人的过失,即侵权责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
关系甚为重大。被害人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但在违约行
为中,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
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两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
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
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
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
力,但当事人可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
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
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
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的主
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
赔偿,不包括对精神伤害的赔偿,赔偿原则为:①完全赔偿原则;②
合理预见原则;③减轻损失原则。而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
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所以其赔偿范围
更广。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
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
偿,即承担债的相对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对自己行为
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即承
担债的绝对责任。
(8)管辖法院的不同。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在侵权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
生地。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首先责任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
关系,是在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人身权
或财产权。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发生侵权责任而不发
生违约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其次,在存有合同关
系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被侵
害的权益须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若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
调整和规范,则仅发生违约责任而不发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竞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
侵害的违约行为,若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特征,权利人既可依据合同
及《合同法》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合同和其他法
律法规而直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这种存在权利人有两种可
供选择的情况,在学理上称为权利的竞合。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权利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一般只允许权
利人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救济。而且这一选择权仅属权利人所
有,被告或人民法院均无选择权。
相关法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
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
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既是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实
施权利救济时行使请求权选择的法律依据。
法条解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
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
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
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
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又违约责
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
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竟合。如果允许债权人不受限
制地行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人因请求权的重迭而承担双重民
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
我国法律对责任竞合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
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
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
选择诉讼的权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责任形式,它们的竞合
体现着当事人对竞合的责任要作出选择。然而,因这两种责任在构成
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
任、诉讼管辖等诸方面均不相同,因此责任的选择异常重要。责任的
选择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
法行为人的制裁,关系到设置责任竞合制度目的能否实现的大问题。
受害方当事人究竟怎样正确选择呢?笔者认为,在责任选择上,应坚
持三个原则:
一,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的原则。我国合同法没有明文限制当
事人的选择权,说明法律允许受害人能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
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当然,允许受害
人选择请求权,并非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任意选择,对于法律规范或
合法的约定业已明确限定成立责任竞合的违约行为,则限制当事人选
择。如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当事人虽有合同
关系,仍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按合同责任处理。
二、选择权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己的方式提起诉讼,
并不是指受害人对于一种违约行为,在责任竞合时,一律只能选择一
种请求权作为诉由而提起诉讼。诚然各国法律均排斥了“请求权竞合
说”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二次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一
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但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仅
限某一违约行为致某一个权利损害的情形,是相对于某一个权利损害
而言,而非指违约行为造成多个权利损害情况下,当事人也只能选择
一个请求而提起诉讼。例如某一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物质损害
和精神损害,其中对于物质损害,当事人适用违约责任更有利的,而
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一旦选择违约
责任,其精神损害就得不到赔偿,这就达不到保护受害人、制裁违法
的目的,显然违背了允许责任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设立的宗旨。
三、选择权司法确认一次的原则。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
的两个请求权,在其中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其原因可能是已
过诉讼时效或败诉等),多数人认为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起
诉讼。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这种观点有诸多不妥:1、造成同一案件
重复审理,人为地扩大了诉讼成本,损害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
法院就查清的事实先后作出不同的评断,不仅失去了法律严肃性,损
害了法院的声誉,也易产生案件重复处理不合法之嫌,并易使对方当
事人产生司法不公的心理;3、不利于增强起诉方的诉讼责任心,因
该种观点实质上给了当事人两次诉请机会,使当事人产生诉讼成败无
所谓思想,极易助长当事人诉讼责任心不强而胡乱选择,这无益于当
事人恰当地认真选择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从某种意义上,
还说明该种观点极易使法律规定责任竞合制度实际上落空。基于此,
笔者建议,从法律上肯定当事人选择权确认一次制度,不管当事人对
某一被侵害的权利所实施的任何一种请求权满意与否,另一个请求权
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