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五老”志愿服务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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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五老”志愿服务队章程

第一条志愿服务作为一种高尚的社会行为和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五老”志愿者队伍是创建精神文明、展示时代精神、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加强“发挥五老作用”示范阵地建设,推进“五老四教”主题活动深入开展,按照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立“五老”志愿服务队的宗旨是利用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简称“五老”人员)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时空优势和亲情优势,发挥好示范引领、释疑解惑、排忧解难、凝心聚力作用,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影响和带动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文明创建,和谐共建。

第三条“五老”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就近、发挥所长、量力而行、配合协作的原则,提倡不计报酬、无私奉献。

第四条“五老”志愿服务队是由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为主体以及其他老年人参加的志愿者组织。年龄55周岁以上、行动方便、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拥护本章程的都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志愿者入队、退队根据身体健康状况而定,并充分尊重“五老”个人意愿。

第五条“五老”志愿服务队实行定期碰头会议制度。碰头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研究、决定有关工作的重大事项,平时联络工作由社区关工委承担。志愿服务者执行任务时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六条“五老”志愿服务队主要任务:

1、当好校外辅导员。组织“帮困助学”活动,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和流动人口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对学习和生活上有困难的未成年人献爱心、送温暖,积极开展对失学、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扶。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监督。

2、当好民情联络员。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网格、楼栋内的民情联络作用,主动掌握、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每月召开一次社区民情分析会,定期选择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详细的问卷调查,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当好社会宣传员。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少年和居民群众进行党的历史、形势政策、思想道德、公民意识、先进文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代感,积极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4、当好矛盾调解员。积极参与社区法律宣传、治安防范、法律咨询等平安社区志愿活动,在节假日或本区域范围内重大活动期间自觉开展治安巡逻和宣传引导,积极调解信访问题、邻里矛盾、生活纠纷,做好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本社区生产生活稳定有序。

5、当好文明巡防员。积极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督促临街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引导居民群众开展经常性的楼栋卫生大扫除活动,及时劝导社区内违章停车、贴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维护社区环境整洁卫生、文明平安和谐。

6、参与其他有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五老”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2、向有关部门了解和咨询与“五老”志愿服务队任务相关的事项;

3、对“五老”志愿服务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5、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场所、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义务监督,同时向有关部门和驻街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志愿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按时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2、完成“五老”志愿服务队交给的任务。

3、言行文明,遵守法纪,奉行诚信,自觉维护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五老”人员的崇高形象。

4、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不干预经营性场所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活动,不以志愿服务队的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索要礼物和报酬。

5、积极向本队推荐优秀“五老”志愿者。

第九条“五老”志愿服务队通过政府、社会和个人筹集活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五老”志愿服务队工作接受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五老四教主题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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