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总图专业的内容,不过现在很多都是搞建筑的人在设计,弄得乱七八糟的,很多内容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收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可以参考下,适合设计和审批的同行来看!工业用地类型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
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3、术语3.1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 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职责4.1 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 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 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为:4.2 .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 .1.2 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1.3 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 .1.4 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 .1.5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
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4.2 .1.6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7 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1.8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 各厂(单位)职责4.2 .2.1 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
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 .2 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 .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
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 .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5篇)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区建筑物的管理,确保厂区建筑物的安全、可靠以及规范的使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厂区内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及使用。
第三条建筑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建筑物的分类和使用权限第四条将本厂区内的建筑物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 生产工业建筑:用于生产加工的厂房、车间等建筑物;2. 办公建筑:用于管理和行政工作的办公楼、办公室等建筑物;3. 仓储建筑:用于存放物品的仓库、库房等建筑物;4. 住宿建筑:用于员工住宿的宿舍、公寓等建筑物;5. 公共建筑:用于员工休息、娱乐等的食堂、娱乐室等建筑物;6. 其他建筑:其他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建筑物。
第五条对于建筑物的使用权限,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1. 生产工业建筑的使用权限由生产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2. 办公建筑的使用权限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3. 仓储建筑的使用权限由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4. 住宿建筑的使用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5. 公共建筑的使用权限由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6. 其他建筑的使用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经建筑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准。
第三章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厂区内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必须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布局或使用途径;2. 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建筑物的负荷;3. 不得将建筑物用于违法活动或违规操作;4. 定期检查并维护建筑物的各项设备设施,确保安全可靠;5. 遇到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二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撑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管理的督促、检查。
2.项目部是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部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及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等建筑构筑物的维护保养;(2)负责本单位需要进行土建施工的申报工作和工程量审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与工程部一同监督施工质量并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的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构筑物及设施的维护保养。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出现各项问题。
6.项目部职责:在建设期内对新建的主要建构筑物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
建筑物及构筑物安全管理办法

建构筑物安全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为加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和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第2条定义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建筑装饰等。
2.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各种土木工程设施,包括排气、排毒烟囱、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管网等。
3.设备基础是指用于放置或支撑机械的基础、动力设备的基础。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第三条管理职责1. 安全部职责:督促公司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检查。
2.项目部为归口单位,职责:(1)负责公司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督促、检查使用单位,及时检查建筑物、构筑物与设施进行维护及保养;(3)负责联系外协单位对建筑进行检查、构筑物与设施进行修缮、改造、装修等的施工管理。
3.相关单位职责:(1)负责所属房屋及房屋内道路、地下设施、设备基础和其他建筑结构的维护;(2)负责本单位土建申报及工程量复核;(3)配合外协施工单位的施工,办理相关手续、监督施工质量,会同工程部门进行验收。
4.安保部职责:(1)负责厂区道路、围墙及附属设施管理;(2)负责公司生活、办公区建筑结构和设施的维护。
5.生产部职责:负责厂区排水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车间排水系统中的各种问题。
6.项目部职责:施工期间,主要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设置检查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台帐(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生产性质)。
并且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
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
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 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
[2] 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
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 一 朝向 般 地 区 次要
朝向
主要 旧 朝向 城 改 建 区 次要
朝向
注: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3
低层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0.5
4
0.6
5
3.5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开采岩移范围和地面建、构筑物保护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开采岩移范围和地面建、构筑物保护
1 岩石移动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矿山岩石移动角,宜采用数值分析法和类比法综合研究确定;(2)中小型矿山岩石移动角,可在分析岩性构造特征的基础上,根据类似矿山的实际资料类比选取;(3)改建、扩建矿山,应根据已获得的岩移观测资料和矿床地质条件有无变
化等情况,对原设计岩石移动角进行修正。
2 岩石移动范围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石移动范围应以开采矿体最深部位圈定,对深部尚未探
清的矿体应从能作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圈定;(2)开采深度大、服务年限长,采用分期开采的矿山,可分期圈定岩石移动范围;(3)矿体邻近岩层中有与移动角同向的小倾角弱面,且其影响范围超越按完整岩层划定的范围时,应以该弱面的影响范围修正;(4)圈定的岩石移动范围和留设的保安矿柱,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开拓系统平面图、剖面图和阶段平面图上。
3 地表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岩石移动范围保护带外,因特殊原因需布置在岩石移动范围保护带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4 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和保护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 的规定;(2)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不应小于表4-2 的规定。
表4-1 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划分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Ⅰ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纪念性建筑;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2 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矿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竖(斜)井、主平硐,。
工业建筑施工管理制度大全
工业建筑施工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在工业建筑施工中适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工业建筑施工管理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业建筑施工管理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体系,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六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人员符合相关岗位资格,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八条工业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预案。
第九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施工技术、工艺及施工装备的选择和准备。
第十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施工保险,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风险的防范。
第十二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畅。
第十三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定期危险源辨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建立施工联络机制,及时沟通,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档案,按要求填写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十八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保证材料、设备的合格,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工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构筑物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构筑物,是指具有一定高度和宽度的立体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
构筑物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构筑物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构筑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构筑物建设法律规定1. 建设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4)施工组织设计;(5)安全生产措施;(6)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7)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3. 工程质量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使用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
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申请书;(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5)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使用单位消防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5篇)
厂区建筑物管理制度厂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厂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的维修保养,防止损坏和发生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二道江发电公司厂区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
三、名词解释建筑物和构筑物是企业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土木建筑设施的总称。
建筑物是指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储运部门、办公等生产用房屋,包括砖墙、楼板、房梁、屋面、防水层、落水管、防腐层、玻璃门窗及建筑装饰等。
构筑物是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贮灰场、烟囱、烟道、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如栈桥、塔架、管架等)、围墙、厂区道路、界石、水准点、座标点及地下混凝土、砖石沟道及管网等。
设备基础是指用以放置或支承机械、动力设备的基础。
四、管理内容4.1、设备部土建维护专业应建立(构)筑物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零星基建项目的申请审批制度以及厂区动土、破土、用地管理制度。
必须明确建(构)筑物管理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特别是公共设施的管理,如管廊、外管道采用送货制或供货制应明确,方式不限,但应分工明确,便于检查监督。
4.2、设备部要结合房屋普查建立必要的基础资料(1)建立全厂(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台帐、档案和履历卡(包括结构类型、建造年份、技术参数、防火等级、生产性质、防腐要求及投资总额等)。
(2)建立反映全厂(公司)地形、地貌及地表竖向标高的全厂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反映全厂(公司)建(构)筑物及堆场位置、道路及铁路专用线、绿地、围墙等布置〕。
(3)建立全厂(公司)地下、地上暖气及上、下水布置图。
(4)要结合《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建立和收集公司历年来土地征用批准手续、文件及相应的拨地图。
4.3、对建(构)筑物的主要受力构件坚持定期观测,并对主要承重厂房的基础、支柱建立沉陷观测记录,随时掌握重要厂房沉降规律,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4.4、对建筑物,特别是主要生产厂房各层楼板要按《火力发电厂荷载设计技术规定》标定楼板的最大荷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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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制度
1、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
并保持畅通;
2、距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有跌
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
有足够的照明;
3、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
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面漆;
4、栏杆的高度、材质、焊接要求、构件表面和尺寸要求、挡
板设置要求、端部固定要求、防锈等要符合GB4053.3《固定式工
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GB2894《安全标志》涂表
面漆;
5、防火等级、防火间距要符合GB5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年版)的要求。安全进出口的设置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
求,且要有明显珠标志,始终保持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