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随着父母从农村进入城市居住,享受城市户籍待遇的未成年子女。
由于他们的父母在城市中务工,这些随迁子女往往面临着较大的教育困难,他们在享受城市生活的同时,也需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方案是为了确保这些孩子能够平等接受优质的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民教育素质。
二、目标1.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3.增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融入感和归属感。
三、主要内容1.完善政策支持(1)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2)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杂费,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保障其学习的基本需要;(3)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其教育费用和必要的学习用品。
2.教育资源保障(1)增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位供给,增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为有特殊需求的随迁子女提供专门的教育服务;(2)在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中,合理划定学校教育用地,保证足够的教育资源;(3)加强城乡教育资源的协调和整合,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3.教育管理支持(1)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其教育信息的完整和流转;(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为随迁子女提供更优质的教学服务;(3)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四、重点措施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补助资金;2.加强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合理分配;3.加强与农村学校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城乡教育的协同发展;4.建立健全随迁子女的教育信息管理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5.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随迁子女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五、督导机制1.由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委员会,负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和协调;2.每年对各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建议;3.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设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一些地方还探索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
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规定

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规定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尚未出台,先为大家介绍2016石家庄小升初政策。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尚未出台,先为大家介绍2016石家庄小升初政策。
2017石家庄小升初政策出台后,小编第一时间为你更新。
石家庄教育局关于如何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做出了通知,各位家长可以参考以下信息来为孩子进行择校。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在保持招生入学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生办法(一)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各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免试就近入学。
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
不符合该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全部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每所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
学校在保障片内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非片内学生入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7〕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大班额基本消除,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
二、主要措施(一)合理规划和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1.大力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校。
各地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化,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
2016年河北中考总分:630分

2016年河北中考总分:630分的更新!2016年河北中考总分:630分河北省教育厅对外公布《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2016年河北省中考考试时间定于6月21日和6月22日两天进行。
《通知》指出,2016年河北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等。
《通知》还要求各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2016年河北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组成其中,2016年河北初中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
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一些地方还探索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
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主要原则。
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因地制宜制定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原则上应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北京、上海等人口流入集中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方案。
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情况
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情况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城市子女相同的义务教育权利,以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权益。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进城务工子女人数不断增加,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逐渐得到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重视解决进城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了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具体政策包括: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录取进城务工子女;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的资助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的经济补贴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等。
二、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面临的问题1.学校资源不足:进城务工子女数量庞大,容易导致学校资源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和发达地区,学校招生人数紧张,进城务工子女难以在学校就近就读。
2.教育质量不均衡:一些进城务工子女就读的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资源匮乏,师资培训不足,教育质量相对较低,与城市中小学存在差距。
3.家庭经济条件限制:进城务工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缺乏支付高额费用的能力,这也限制了他们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4.社会融合障碍: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生活中与城市孩子存在着文化差异和融合问题,容易导致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影响他们的学习努力和发展空间。
三、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改善和成效随着政府的重视和各项政策的落实,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逐渐得到改善。
一方面,进城务工子女免试就近入学政策的实施,让他们能够选择自己附近的学校就读,减轻了他们上下学的负担。
另一方面,政府对进城务工子女的教育补助力度加大,为他们购买教材、资助生活等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
四、进城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挑战和对策1.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政府需要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教育资源的投入,建设新学校、增加教师编制,提高他们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应对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策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推动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
坚持中央和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原则,加大义务教育投入,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优化教育布局,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自2016年起,用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主要任务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冀教基〔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
具体见附件1。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工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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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随迁子女是指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的子女。
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在我省教育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办法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
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
1.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
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2.流出我省的随迁子女无法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回我省参加考试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报名参加高考。
3.流入我省的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的学籍注册及管理工作,省、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录取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辖区派出所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信息。
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高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
的发生。
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