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颁布日期:1972-10-20执行日期:1977-07-15各缔约方,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的情况,经就该规则被认可以来的发展情况对之进行了审议,现协议如下:第一条一般义务各缔约方保证实施本公约所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所组成的各项条款及其他附录。
第二条签署、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1.本公约保持开放到1973年6月1日为止供签署,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2.联合国或其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方,可按照下列方式参加本公约:(a)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认可无保留;(b)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c)加入。
3.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须向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交存相应的文件,方为有效。
本组织应将每一上述文件的交存和交存日期通知已签署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各国政府。
第三条领土的适用范围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将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均可撤销扩大适用,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通知所有缔约方。
第四条生效1.(a)本公约应在至少有15个国家参加本公约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15国的商船总和应不少于全世界100总吨及100总吨以上船舶的艘数或吨位的65%,以先达到者为准。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本公约在1976年1月1日之前不应生效。
2.对于在达到本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条件之后而在本公约生效之前按照第二条规定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锚泊船和搁浅船 Rule 31 : Seaplanes 水上飞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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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D : Sound and Light Signals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
16
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 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 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对 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 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 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 型及号笛,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 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 号。
19
such vessel shall comply with such other provisions in regard to the number, position, range or arc of visibility of lights or shapes, as well as to the dispos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ound-signaling appliances, as her Government shall have determined to be the closest possible compliance with these Rules in respect of that vessel.
17
TSS Adopted by IMO IMO 采纳的TSS
(d)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 may be adopt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为了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 分道通航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7年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条款,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机器但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15号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
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时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09-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一九七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9 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循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到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险。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并未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船舶操纵与避碰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船舶操纵与避碰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智慧树知到答案2024年绪论单元测试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______。
( )A:12米以上的一切船舶B:一切船舶C:除军舰外的一切船舶D:一切海船答案:B第一章测试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 )A:公海以及与公海相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B: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C: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D:领海,并与之相连接的内河、江海、湖泊、港口、港外锚地以及一切内陆水域答案:A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B:海船C: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D: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E: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答案:E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Ⅰ、在水面航行的水上飞机Ⅱ、超低空飞行的飞机Ⅲ、拖航中的钻井平台( )A:ⅠB:ⅡC:Ⅰ、Ⅱ、ⅢD:Ⅰ、Ⅲ答案:D4.题干:在能见度良好时,______均应使用安全航速。
( )A:通航密集水域中的任何船舶B: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C:每一机动船在任何时候D:除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的任何船舶在任何时候答案:B5.安全航速条款适用于: ( )A:每一在航船舶在任何能见度B: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C:每一船舶在互见中D:每一机动船在任何能见度答案:B第二章测试1.下列哪种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 )A:除失去控制的船舶外的所有船舶B:除锚泊船、搁浅船和失去控制的船舶外的所有船舶C:机动船D:每一船舶答案:D2.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Ⅰ、将要靠码头Ⅱ、刚起锚欲驶往航道Ⅲ、从事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作业 ( )A:Ⅰ、Ⅱ、ⅢB:Ⅰ、ⅢC:ⅠD:Ⅱ、Ⅲ答案:A3.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应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Ⅰ、大风浪中航行Ⅱ、货舱起火,正在灭火Ⅲ、船体破损进水正欲抢滩 ( )A:ⅠB:Ⅰ、ⅢC:Ⅱ、ⅢD:Ⅰ、Ⅱ、Ⅲ答案:D4.狭水道条款适用于: ( )A:除捕鱼船以外的船舶B:除帆船和船长小于20m的船舶C:一切船舶D:除穿越船以外任何船舶答案:C5.狭水道中的关于追越声号的规定被写进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狭水道追越声号的规定适用于:( )A:能见度良好时,无论是否互见B:任何能见度C:能见度良好时D:仅适用于“互见”答案:D6.每一船舶应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怀疑,应: ( )A:利用所得的资料重新推断B:等一等,视具体情况再定C:认为存在碰撞危险D:认为不存在碰撞危险答案:C7.夜间在海上航行,两机动船航向接近相反时,最易造成行动不协调而发生碰撞的情况是:( )A:两船航向成半个罗经点左右的较小交角B:右对右,且横距不宽裕C:左对左,且横距不宽裕D:当头对遇答案:B第三章测试1.帆船是指: ( )A:所有驶帆的船舶B: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C: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D: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答案:D2.狭水道中,一左舷受风的帆船在互见中追越另一淌航中的机动船,谁是让路船:( )A:机动船B:帆船C:互为让路船D:双方避让责任相同答案:B3.关于帆船的定义,不正确的说法是:Ⅰ、所有可以驶帆的船舶Ⅱ、任何正在驶帆的船舶,包括正在用机器推进的船舶Ⅲ、任何以风为动力的船舶,包括同时用机器推进的船舶Ⅳ、任何可以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A:Ⅰ、Ⅱ、ⅢB:Ⅰ、ⅡC:Ⅰ、Ⅱ、Ⅲ、ⅣD:Ⅰ答案:C4.夜间在海上航行,你驾驶的机动船发现前方偏右驶来另一机动船,可见他船两盏桅灯和绿舷灯,方位逐渐变大,但DCPA偏小,则你船应采取的行动为:( )A:左转以增大DCPAB:鸣放五短声C:大幅度右转,并鸣放一短声笛号D:保向保速答案:C5.构成交叉相遇局面的条件是:Ⅰ、互见中;Ⅱ、两船在航且船首向交叉;Ⅲ、致有构成碰撞危险;Ⅳ、两艘同为机动船;Ⅴ、一船位于另一船的左舷或右舷半个罗经点到112.5度范围内( )A:Ⅰ、Ⅱ、ⅣB:Ⅰ~ⅣC:Ⅱ~ⅣD:Ⅰ~Ⅴ答案:D第四章测试1.雾中两船接近到互见时,应: ( )A:是否执行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取决于两船互相看见时的距离B:继续遵守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C:是否执行互见中的行动规则取决于当时的能见距离D:一般应执行互见时的行动规则答案:D2.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的适用范围是: ( )A: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互相看不见的船舶B: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或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C: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的船舶D: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或其附近在航、锚泊和搁浅的船舶答案:B3.在能见度不良时,关于的“安全航速”说法不正确的是:Ⅰ、“安全航速”指备车并以前进一的车速行驶Ⅱ、“安全航速”指能维持舵效的最小速度Ⅲ、“安全航速”指能在能见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 )A:ⅠB:Ⅰ、ⅡC:Ⅱ、ⅢD:Ⅰ、Ⅱ、Ⅲ答案:D4.在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是指:( )A:当听到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前时,能够维持舵效的最低速度B:以能维持舵效的速度航行C:能在能见距离一半的距离内把船停住的速度D: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速度答案:D5.关于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即为备车航行的速度B:能见度不良时的安全航速即为缓速C:只要船舶可用视觉看到来船,船舶就可以全速行驶D:能见度不良时船舶采取的低航速未必是安全航速答案:D第五章测试1.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 )A:显示舷灯尾灯B:显示舷灯、尾灯、桅灯C:不必显示尾灯D:关闭舷灯与尾灯答案:B2.船长为多少米的船舶其舷灯可合并成一盏,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方? ( )A:小于等于12米B:小于12米C:小于等于20米D:小于20米答案:D3.机动船在航时,除显示桅灯外:( )A:不论是否对水移动,均应显示舷灯和尾灯B: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舷灯和尾灯C:仅在对地移动时,显示舷灯和尾灯D:在不对水移动时,不需显示舷灯和尾灯答案:A4.机帆并用的在航船舶,在夜间应显示: ( )A:与机动船相同B:桅灯、舷灯与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舷灯和尾灯C:上红下绿环照灯D:舷灯答案:A5.题干:根据规则18条,从事捕鱼的船舶应给下列哪些船舶让路? Ⅰ、帆船;Ⅱ、失去控制的船舶;Ⅲ、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Ⅳ、限于吃水的船舶;Ⅴ、从事一般拖带的船舶( )A:Ⅱ、ⅢB:Ⅰ~ⅢC:Ⅱ~ⅤD:Ⅰ~Ⅴ答案:A第六章测试1.值班船员的疲劳操作容易发生事故,引起疲劳的原因有:Ⅰ、睡眠不足Ⅱ、过分的体力消耗Ⅲ、人体内潜伏着某些疾病而产生的疲劳( )A:Ⅰ、Ⅱ、ⅢB:Ⅱ、ⅢC:ⅠD:Ⅰ、Ⅱ答案:A2.题干:值班船员的疲劳操作容易发生事故,引起心理疲劳的原因有:Ⅰ、工作不称心Ⅱ、生活遇到挫折Ⅲ、内心苦闷得不到发泄( )A:Ⅱ、ⅢB:ⅠC:Ⅰ、Ⅱ、ⅢD:Ⅰ、Ⅱ答案:C3.题干: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至少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___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连续____小时. ( )A:2,4B:2,6C:3,4D:3,6答案:B4.题干: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24小时内至少有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2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连续____小时. ( )A:8,4B:12,4C:10,6D:16,6答案:C5.题干:所有分派作为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在小时内至少有____小时的休息时间. ( )A:24,16B:24,10C:24,8D:12,6答案:B。
第四章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
• 6 . 1) 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另 一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 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 安全通过。 • 2) 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碰撞危险时,被要 求不得妨碍另一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 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 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 得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 责任.
• 1)分隔相反的交通流,以减少对遇局面的发生; • 2) 减少穿越船与航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内的 船舶之间的碰撞危险; • 3)简化船舶汇聚区域内交通流的形式; • 4) 在沿海开发或勘探集中的区域内组织安全的 交通流; • 5) 在对所有船舶或对某些等级的船舶航行有危 险或不理想的水域中或其周围组织安全的又迪 流; • 6) 在水深不明或水深接近吃水的区域对船舶提 供特殊指导,以减少搁浅的危险; • 7)指导船舶避开渔场或组织船舶通过渔场。
• 3.正规了望 • 《规则》未对正规了望一词作出明确规定,在 理解和执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 (1)配备足够的、称职的了望人员; • (2)了望人员应选择适当的了望位置以求最佳的 了望效果; • (3)应使用适合当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 • (4)了望人员应保持连续的、不间断的观察; • (5)了望时应认真、全面、细致地对船舶周围情 况及本船情况进行系统、全方位、科学的观察 和鉴别。
• 7)环形道:由一个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和—个 规定界限的环形通航分道所组成的线措施。在 环形通道内,通航船舶环绕分隔点或带按顺时 针方向而实现分隔。 • 8)警戒区:由一个区域构成的——种定线措施。 在该区域的规定界限内,可能有推荐的交通流 方向,船舶在该区域中航行是必须特别谨慎地 驾驶。 • 9)深水航路:在规定的界限内,海底及海图上 所标志的水下障碍物已经精确测量适于深吃水 船舶航行的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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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天,下列情况负责值班的驾驶员 可以视为 视为惟一的瞭望人员:
1、对已处环境仔细估量,并确信此种做法是安 全的。 2、已对下列因素做了充分考虑(包括但是不限 于此):天气情况、能见度、通航密度、临近 的航行危险等。 3、当情况发生变化且需要协助时,协助人员能 立即应招至驾驶台。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即适用于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也适用于能见度 不良的情况。而且不论船舶是否在互见中。
然而根据“规则”条文的含义以及其他条 文的联系,“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 规则”中的某些条款,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 这以后会逐条讲到。
第一节:瞭望
一、保持正规瞭望的重要性
1、瞭望的含义:
2、瞭望人员的位置应保证能获得最佳的瞭望 效果;
3、瞭望时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 用手段;
4、瞭望时连续的、不间断地;
5、瞭望人员做到恪尽职守、认真、谨慎;
6、瞭望的 方法正确、并且是全方位的,瞭望 时应该先近后远、前后左右全方位观察;
7、正确处理好瞭望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 切不可因为定位、转向、换海图等其他工作影 响瞭望。
第三章: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 况下的行动规则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的 规定包括有关船舶为避免碰撞应保持各种戒备的 规定: ✓ 瞭望、 ✓ 安全航速、 ✓ 碰撞危险、 ✓ 避免碰撞的行动、 ✓ 狭水道航行、 ✓ 船舶定线制和分道通航制。
任何能见度情况包括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 不良两种情况。
“规则”规定:每一船舶应在任何时候用 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 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 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 瞭望:主要是指对船舶周围的情况和环 境,特别是对来往船舶及其动态以及海域 的通航条件、水文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观 察、了解和判断;此外还包括本船状态、 特性和条件限制等。
• 瞭望:是船舶不断收集和鉴别周围其他 船舶信息的过程,其中“用视觉、听觉以 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 持正规的瞭望”强调的是避碰信息的收集, 而“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强调的是对收集到的避碰信息进行的处理、 鉴别。
2、保持正规瞭望的重要性:
保持正规瞭望是决定:安全航速、正确判 断碰撞危险、正确采取避碰行动的基础和 前提条件。
对驶近的其他船舶是否会与本船构成碰撞危险作出
判断,必要时鸣放相应的警告信号,以避免碰撞。
•
如果锚泊船舶疏忽瞭望导致Biblioteka 撞,则其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瞭望的目的
“规则”第五条规定保持正规瞭望的目的 是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地估计,其 最终目的是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1、对局面作出充分地估计:不仅要对船舶 当时所处水域的环境和情况作出充分地估 计,(能见度、天气情况、水深、是否有 暗礁等),还要对船舶本身的情况作出充 分地估计(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船舶动 力装置、操舵装置、助航设备的性能等)
各种瞭望手段都有其优缺点,在瞭望时,应该 综合运用各种瞭望方法,优缺互补有效地保持 正规的瞭望。
六、瞭望必须是不间断地,瞭望人员必须 做到恪尽职责。
七、正规瞭望:
虽然避碰规则和STCW公约没有对其作出定 义,但通常认为,保持正规瞭望应当至少 做到如下各点:
1、应当根据环境和情况配备足够称职的瞭望 人员;
瞭望人员的配备数目:
1、符合上述的三个条件:负责值班的驾驶 员1人。
2、通常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和一名专职瞭 望人员。
3、能见度不良、狭水道、通航密集水域: 船长上驾驶台,3人瞭望。
瞭望人员资质:
瞭望人员只能由合格的称职的航海人员来担 任。应该具备必要地航海专业知识与技能,以 及视觉听觉等身体素质,除负责值班的驾驶员 外,瞭望人员通常由水手来担任,而不应该由 船上的其他服务人员来担任。 瞭望的位置: 除天气条件不允许外,专门的瞭望人员应当配 备在船舶的前部高出,一般在艏楼上。 若天气条件不允许,专门的瞭望人员至少配备 在船舶的上层驾驶台。实际考虑。
2、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地估计: 1)凭借视觉、听觉和其他可用手段包
括来船的雷达回波、AIS信息等,及早地发 现本船周围的其他船舶。
2)根据获得的船舶信息结合自己的航 海经验,了解和掌握来船的大小、种类、 最主要的是动态等。
3) 通过观察来船的罗经方位的变化情况对 他船进行雷达标绘或其他手段获取他船信 息判断来船与本船是何种会遇态势。
五、 瞭望的手段:
1、 视觉瞭望:保持正规瞭望的最基本,最 主要手段。
优点:简单、方便、直观,并能迅速地获 得准确信息。
2、 听觉瞭望:能见度不良时的基本手段之 一。
优点:在雾中无法视觉察觉时可以从他船 鸣放的雾号里大概判断他船的大概方位、 动态等。具体的雾号的含义在船舶信号章 节里详细介绍。
其他手段:除视觉和听觉外的适合当时环境和 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 主要有:望远镜、ARPA雷达、AIS、VHF、
无人瞭望或未保持正规瞭望是导致碰撞事 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和主要原因。
二、瞭望的适用范围:
瞭望条款适用于每一船舶。只要符合 “规则”有关船舶定义,就有责任和义务 遵守瞭望的规定。
瞭望条款适用于任何时候。
瞭望条款适用驾驶员和其他负有瞭望 职责的人员。
注意:
•
锚泊中的船舶保持正规瞭望,不仅要对本船是
否处于正常的锚泊状态做出正确的估计,而且应当
4) 对于有碰撞危险或态势不明朗的来船, 要密切关注,随时判断来船动态和避让意 图。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的趋 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四、瞭望人员和瞭望的岗位:
瞭望人员是船舶保持正规瞭望的主体。 STCW规则对如何保持正规瞭望和确定 瞭望人员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14条:瞭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 正规瞭望,不得从事或分派给会影响瞭望 的其他工作。 第15条:瞭望人员和舵工时分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