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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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

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

An omnipotent person is really nothing, and an omnipotent expert is really nothing.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引渡什么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

人们经常能在新闻杂志看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各种引渡条约,但很人只是知道有这个制度。

却不知道引渡什么意思?其实,引渡制度存在的历史已经十分悠久了,现在的引渡制度更是是国际司法协助中一项的十分重要的制度。

下面就向大家介绍引渡的相关资料。

一、引渡: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将促进我国在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从而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

二、引渡追溯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纪末叶以前,引渡的对象主要是叛乱者、逃兵和异教徒,并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决定。

当时的引渡只不过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而已。

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等刑法原则的确立,引渡的对象、程序和性质才发生了根本变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纲》,英国也于1870年颁布引渡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引渡程序,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

三、引渡的法律依据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为基础的。

引渡条约通常为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

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

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1919)、《关于在德国承担最高权利的柏林宣言》(1945)、《对意和约》(1947)、《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1948)、《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条约》(1971)、《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 渡 条 约 对 联 系 机 关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依 照 条 约 规 定 $ 第五条 !强制措施"办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对被 请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 渡 逮 捕 或 者 引 渡 监 视 居 住 的 强 制措施$ 第六条 !语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是 指 请 求 国 向 被 请 求 国 请 求 准 予 引 渡的人+ ’二 ()被 引 渡 人 *是 指 从 被 请 求 国 引 渡 到 请 求 国 的 人 + ’三 ()引 渡 条 约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与 外 国 缔 结 或 者 共
请求国未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提 供 补 充 材 料 的#外 交 部 应 当 终 止该引渡案件$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 请求$
第十九条 !材料转交"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进 行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本 法 第 二 章 第 二 节 和 引 渡 条 约 的 规 定 的 # 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为了提起刑 事 诉 讼 而 请 求 引 渡 的$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 于 引 渡 请 求 所 指 的 犯 罪 均 可 判 处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 他 更 重 的 刑 罚(为 了 执 行 刑 罚 而 请 求 引 渡 的 $在 提 出 引 渡 请 求 时 $被 请 求 引 渡 人 尚 未 服 完 的 刑 期 至少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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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
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对于限制追诉的,由⼈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由⼈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的约束。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含义: ⼀、对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实践中的引渡案件往往⾮常复杂,⽽且案情各不相同,对于我国的引渡请求,有时被请求国可能会就该引渡请求附加⼀定的条件,要求我国作出相应的。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国事先不作出⼀定的,就⽆法引渡,犯罪分⼦可能就逍遥法外。

在制定本法时,对于这种情况进⾏了反复研究,⼤多数意见认为,引渡案件往往是个案解决的,案情各不相同,被请求引渡国就准予引渡提出的附加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是国际上经常遇到的情况。

即使双⽅签订了引渡条约,但被请求国经常会提出超出引渡条约约定的条件。

如有的被请求国废除了死刑,其对于引渡请求往往会提出要求请求引渡国作出保证被请求引渡⼈不判处死刑的,也有的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的数罪中,要求禁⽌追究某项罪,等等。

考虑到作出⼀定并将这些罪犯引渡回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因此,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可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的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的作出必须符合以下⼏个条件:(1)的作出以不损害中华⼈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前提。

主权是国家的统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项权⼒,不容许任何外来的侵犯和⼲涉。

如果对⽅以损害我国的主权为条件要我⽅作出,则必须坚决予以拒绝。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对于任何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附加条件,我国是不能允诺的。

(2)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副主编: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撰稿人:滕炜王爱立李再顺汤卫平臧铁伟张春萍刘海涛李寿伟卜范城雷建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第一节引渡的条件第二节引渡请求的提出第三节对引渡请求的审查第四节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五节引渡的执行第六节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第七节引渡的过境第三章向外国请求引渡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引渡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引渡是指一国向另一国提出请求,要求另一国将在其境内的某一刑事逃犯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请求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活动。

引渡是国家之间开展打击犯罪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引渡条约等形式,确定了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如原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订的欧洲引渡公约,美洲国家之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等,还有许多国家签订了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一些犯罪分子携巨款潜逃境外,有的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洗钱、贩毒等,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我国在引渡法颁布前已先后与12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有7个条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开始生效。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严重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益重视,为了有效地加强国际合作,2000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对引渡的有关问题也作了规定。

从各国引渡实践情况看,引渡已成为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尤其是打击某些国际性犯罪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使犯罪分子不因国家在地域管辖上的限制而逃脱法网,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

国际法上引渡规章引渡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已判决罪犯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一个国家的法律程序。

在国际社会中,引渡规章的存在是为了加强国际合作,使犯罪份子无处可逃,确保正义得以实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法上引渡规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渡的基本原则1. 互惠原则:引渡应基于相互合作和互惠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要求另一个国家引渡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同时也应对另一个国家提出的引渡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2. 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应基于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国家应认定涉嫌犯罪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在引渡请求国家和引渡国家都应受到刑事追究。

3. 不可引渡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引渡不得涉及到对被引渡人的歧视、迫害或者虐待。

对于可能面临死刑或者酷刑的引渡请求,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

二、引渡的程序和要求1. 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应由引渡请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向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

引渡请求应包含引渡人的身份信息、犯罪事实、相关证据和引渡的法律依据等。

2. 引渡决定的审查: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确保请求的合法性和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

审查过程中,引渡国家可能要求补充证据或者信息。

3. 引渡决定的作出:引渡国家的司法机关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引渡决定。

如果决定允许引渡,将通知引渡请求国家,并制定引渡具体安排。

4. 引渡程序的执行:引渡程序的执行应符合国际法和引渡规章的要求。

引渡国家应确保引渡人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受到保护,同时遵守引渡请求国家的要求。

5. 引渡拒绝的情况:引渡国家有权拒绝引渡请求,如果引渡请求不符合引渡规章的要求,或者存在引渡人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或者引渡请求与引渡国家的法律原则相冲突等情况。

三、国际引渡合作机制1. 引渡条约:国际引渡合作通常通过引渡条约来规范。

引渡条约是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明确了引渡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2. 国际组织的协助: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等在国际引渡合作中起到重要的协调和协助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引渡法

引渡法

【法规名称】引渡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0-07-0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引渡法第 1 条引渡依条约,无条约或条约无规定者,依本法之规定。

第 2 条凡于请求国领域内犯罪,依中华民国及请求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于请求国及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依两国法律规定均应处罚者,得准许引渡。

但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法定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徙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第 3 条犯罪行为具有军事、政治、宗教性时,得拒绝引渡。

但左列行为不得视为政治性之犯罪:一故意杀害国家元首或政府要员之行为。

二共产党之叛乱活动。

第 4 条请求引渡之人犯,为中华民国国民时,应拒绝引渡。

但该人犯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在请求引渡后者不在此限。

中华民国国民在外国领域内犯本法第二条及第三条但书所定之罪,于拒绝外国政府引渡之请求时,应即移送该管法院审理。

第 5 条请求引渡之犯罪,业经中华民国法院不起诉,或判决无罪、免刑、免诉、不受理,或已判处罪刑,或正在审理中,或已赦免者,应拒绝引渡。

后为之。

第 6 条数国对同一人犯请求引渡,而依条约或本法应为允许时,依左列顺序定其解交之国:一依条约提出请求引渡之国。

二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时,解交于犯罪行为地国。

三数请求国均为缔约国或均非缔约国,而无一国为犯罪行为地国时,解交于犯人所属国。

四数缔约国或数非缔约国请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于最重犯罪行为地国;其法定刑度轻重相同者,解交于首先正式请求引渡之国。

第 7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追诉或处罚引渡请求书所载以外之犯罪。

但引渡之人犯,在请求国之诉讼程序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后,尚自愿留居已达九十日以上者,不在此限。

引渡人犯于引渡后,在请求国另犯他罪者,该请求国仍得追诉或处罚之。

第 8 条请求国非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不得将引渡之人犯再引渡与第三国。

但引渡之人犯有前条第一项但书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11章 引渡

11章 引渡

张振海劫机被引渡案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由于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的单独罪名,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 而是把它作为反革命罪处理,为避免被请求国以“政治犯 不引渡” 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中方在提出引渡请求时根据 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9条有关类推和107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有关类推和107 条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认定 为劫持飞机罪,这一犯罪依日本法律和中日共同参加的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均构成可引渡的犯罪。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在本案中,中国司法机关对张振海的审判和处罚严格遵守 了这一原则,按照请求引渡的照会中列明的劫持飞机罪,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 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既未以其他 罪名对张振海进行审判和处罚,也未处罚其劫机罪以外的 其他罪行。
主权之痛:中国以“免死”引渡赖 昌星
赖昌星,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但却是中国牵涉金额数百亿元 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1999年,他携妻子潜逃至加拿 大,这之后的6 大,这之后的6年间,又因为不 断地提起难民申请诉讼,耗费 加拿大上千万司法成本而成为 加拿大媒体追逐报道的对象。 2005年 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 31日,加拿大最高 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资格案件 的申请,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 的希望几乎化为泡影。他的去 向再次引起舆论极大的关 注……
第三节 引渡的一般原则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四)死刑不引渡原则(capital punishment’ punishment’s rule) 当被请求国认为在引渡之后被引渡人可能 判处死刑时,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 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与人权的 国际保护有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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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

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

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

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书面请求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引渡请求书必须具备的四方面内容,一是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是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其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是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概述,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是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被引渡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请求机关”,是指引渡请求国具体提出要求引渡某人引渡事项的机关。

引渡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是国家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

提出引渡请求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

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以及所签署的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不同,各国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也不同。

有的国家规定司法部是请求机关,有的国家规定外交部是请求机关,还有的国家规定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根据本项规定,无论是哪个机关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将该请求机关的名称在引渡请求书中载明。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情况。

(1)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包括本国文字姓名和用其他国家语言使用的姓名,以及其他曾经使用过的姓名等。

(2)性别。

(3)年龄。

(4)国籍,国籍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具有的国籍,包括双重国籍,无国籍也要注明。

(5)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这里所说的身份证件是指能证明被请求引渡人身份的各类证件,主要指护照以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护照号码、签证号码、以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等。

(6)职业,被请求引渡人的职业,包括正式的职业和其他兼职职业。

(7)外表特征,如身高、体态、肤色、发色、面貌特征等等。

(8)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和居住地。

一般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

居住地是指被请求引渡人在我国境内实际正在居住的地方,可能是临时居所或躲避地,总之能够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地方都可以提供。

(9)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是指任何能够帮助查找被请求人的信息和情况,如被请求引渡人的说话口音、走路的姿势、说话神态比较特别的地方,生理特征如口吃、跛脚、左撇子,以及特有的生活习惯、喜欢的服饰等等,只要能够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方法和途径都可以提供。

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我国的有关机关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核实身份,以便引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三)请求国要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概述。

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的概述,不能简单地重复逮捕令中的话,应当对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作大致的表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司法机关要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这些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犯罪事实,依据中国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是否也构成犯罪。

如果依据中国法律或是请求国的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我国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如果构成犯罪才进行下一步审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虽然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只是根据对方提供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据中国法律看其是否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请求国提供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我国司法机关也会要求请求国对此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由请求国提供对犯罪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引渡法之所以规定请求国在请求引渡罪犯时,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不仅要依照中国法律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还要考虑按照请求国的法律,这一请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引渡条件,如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对不应该起诉的而起诉了,等等。

引渡的前提条件除了双重犯罪原则外,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中国法律也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符合至少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

如果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下一步要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有时虽然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其的追究已经超过了时效,也不应当提出引渡请求。

因此本条要求请求国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除了向我国提交引渡请求书外,还必须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规定。

本条是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书的同时一并提供。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要求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款是要求请求国有条件提供而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在出具引渡请求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1)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这里所说的“为了提起刑事诉讼”是指请求国准备或者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

“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是指请求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司法诉讼文书,如通缉令、拘留令、临时逮捕证等等。

(2)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

这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指有的国家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或裁定,而且这些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为了对被请求人执行刑罚,也可以依据该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引渡请求。

但必须提供该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副本。

(3)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这里所说的“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在请求国服刑,还有一部分刑期尚未服完,服刑期间逃跑等证明材料。

“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是指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支持自己请求书所载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材料,以有助于我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所谓必要的犯罪证据,不是指所有的犯罪证据,而是指能够证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并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犯罪证据和证据材料。

根据一般理解,对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经过控辩双方对质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叫证据;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尚未经过法庭上质证的证据,称为证据材料。

不论是证据还是证据材料,这些都将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确定是否引渡被请求引渡人,这些材料都是供我国司法机关参考,以判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否予以引渡合作。

因此请求国要提供这方面的文件材料。

本条第二款是对请求国有条件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本款中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的规定的补充。

这样规定是为了有助于被请求国查找被请求引渡人,从而最终能实现引渡。

因此,一般情况下,请求国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凡是有助于确认逃犯身份的文件、陈述或情报,包括对其体质特征的描述、指纹等,应当尽量提供。

第十三条请求国根据本节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使用的其他文字的译本。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出引渡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一、请求国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其他有关文件,应当由请求国的主管机关正式签署或者盖章。

所谓“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引渡事务的负责机关,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

有的国家规定引渡请求书由国务卿签署才生效,才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有的国家规定要由司法部长签署才能提出引渡请求,有的国家规定由法官或检察官签署并加盖法院公章后向请求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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