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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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配料的标示

核心提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明确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中强制标示的内容。但是,当食品包装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豁免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的作用:

a)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了解食品的成分;

b)对消费者的质量承诺,企业为责任主体;

c)向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便利监督管理。

那么配料表中不同配料的标示应遵循哪些规定?生产食品时所使用的物质必须全部标示于标签配料表中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该如何标示?哪些配料需要标示含量?复合配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有哪些特殊要求?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以下简称《通则》)等标签标识相关标准、法规,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标识常见问题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案例诠释说明。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配料及配料表。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配料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按《通则》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配料标示相关规定以及常见问题解析(附实例说明)

一、配料标示一般要求:

(1)配料名称标示规范:

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要求观其名即可知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例如:有国标的配料,盐应标示“食用盐”,酱油应标示“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应标示“鸡精调味料”等。

(2)配料标示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其中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配料表中应当如实标示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例如:标示形式可选择下列四种形式中的任意一种。

(2)如在配料表中建立了“食品添加剂项”,其标示原则:

a)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b)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c)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带入的)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例如:“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脱氢乙酸,卡拉胶),酱油(含焦糖色)”

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为复合配料酱油带入,并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故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d)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4)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

三、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可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

(2)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a)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

b)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例如:复配面包乳化剂酶制剂

(3)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复合成分与其它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

例1:果绿的产品配料主要由“柠檬黄+亮蓝”复配而成,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为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亮蓝)。

例2:食品添加剂(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或者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碳酸钾、碳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

四、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1)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或卫计委(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可选择使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标示:

a)标示化合物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B或表)。

b)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c)标示营养素名称(参照GB 14880-2012附录A或表)。

例如:某食品按照本标准要求强化了维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采用的标示方式为: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即“dl-α-生育酚”;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即“维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维生素E)”;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即“维生素E”。

按照国际通行标示方式,鼓励采用上述第①或第②种方式进行标示。

(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又可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

a)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GB 2760中规定的名称。

b)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GB 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

c)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例1: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增味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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