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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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围产儿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一、报告的范畴: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计划外引产等,均应按要求上报医务科。

二、科主任定期主持围产儿死亡讨论(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不在讨论范围),总结围产儿死因,分析评价孕期保健服务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设立围产儿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围产儿死亡的报告制度
(一)主管医师对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V100O克)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新生儿实施追踪,并按要求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

(二)主管医师按要求填写妊娠满28周(或末次月经不详,出生体重
V100O克)的死胎、死产、计划外引产的围产儿死亡报告。

(三)科内管理:应设专人管理和实施科主任审核制度。

科室应制定科内管理机制,建立围产儿死亡登记,设置专管人员,每月1日收集上月围产儿死亡报告与围产儿死亡登记进行核对,防止漏报错
报的情况出现,并由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

五、管理机制
医务科定期督查,并纳入对科室的绩效考核。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

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两级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围产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
【制度】
1.凡出现死胎、死产、新生儿、5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死亡的,由经治医师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报告卡,所在科室须在一周内组织死亡病历讨论,详细记录讨论经过,并将讨论意见填写在“科内自评”一栏中,科主任审核病历后送交预防保健科。

2.预防保健科应审核病历,如发现有漏项、错项,有权责成所报科室补填和修改。

3.预防保健科应在一周前将死亡病历提交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成员预审,然后,按时(每1~2月)组织一次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最后由预防保健科将该院评审小组的讨论意见填写在“院内自评”一栏中。

4.预防保健科将评审后的死亡病历及时报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县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审定。

【监督检查】
每季度自查是否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按期进行了评审,并由预防保健科做好记录。

经检查,完成任务好的,列为年度妇幼卫生表彰项目;未按规定操作者,对有关人员及其领导按规定给予处分。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近年来,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善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各国纷纷建立了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本文将就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讨论的重要性以及报告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

一、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现状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大约有295,000名孕产妇死亡,同时,围产儿死亡率也相当高。

这表明孕产妇及围产儿的生存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高血压疾病、心脏病等慢性病,孕期并发症的发生,以及分娩过程中的并发症等。

二、讨论的重要性讨论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问题对于改善该领域的医疗服务至关重要。

通过讨论,可以找出导致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同时,通过讨论,医务人员也能够互相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治疗技能,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三、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掌握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发生情况,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报告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医务人员需要在孕产妇死亡或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及时做出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到统一的数据库中。

这样一来,专家研究人员便能够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报告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视隐私及保密性的问题。

医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在报告时去除个人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报告和调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和处理报告,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报告制度的效果报告制度的建立可以起到多种积极作用。

首先,通过报告制度,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的发生和存在。

其次,通过分析报告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的根源,从而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进行有效的干预,减少死亡率。

此外,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然而,报告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务人员可能面临报告时的繁琐程序,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有可能降低他们的积极性。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提高产科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和围产儿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孕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死亡事件。

2. 围产儿死亡报告范围:所有在分娩过程中以及出生后42天内发生的死亡事件。

3. 报告内容: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者姓名、年龄、孕周、死因、分娩方式、分娩情况、新生儿的出生体重、Apgar评分等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1. 孕产妇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围产儿死亡报告程序:(1)死亡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并上报医疗机构负责人。

(2)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评审程序和内容1. 评审程序:(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根据死亡案例的病历资料、调查报告等材料,分析死因、诊断和治疗过程,评价医疗服务质量。

(3)评审结果应书面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通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

2. 评审内容:(1)评审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五、结果运用和整改1. 评审结果运用:(1)对评审结果良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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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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