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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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等三项治太工程建设单位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等三项治太工程建设单位的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等三
项治太工程建设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4.16
•【字号】沪水务〔2024〕172号
•【施行日期】202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等三项治太
工程建设单位的批复
沪水务〔2024〕172号
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变更“2+1”工程建设单位等事项的请示》(沪堤防〔2024〕54号)收悉。

经核,2000年1月,原上海市水利局印发沪水利〔2000〕026号文,明确黄浦江上游干流防洪工程、拦路港工程、红旗塘工程等三项治太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市水利投资建设公司。

为满足“2+1”工程相关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求,经研究,同意该三项治太工程建设单位调整为上海市堤防泵闸建设运行中心。

接文后,请抓紧开展不动产登记、工程审计决算、资产移交等后续收尾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4月16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沪水务[2011]265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水务〔2011〕265号)各区(县)建委、水务局:为了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河道生态治理工作,2011年率先实施试点工程,以积累和总结经验,储备和优化技术,发挥试点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为面上推进奠定基础,特制定《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2000年以来,本市相继实施了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十五”、“十一五”两个五年规划,加大了河道水环境的整治力度,到2010年底,全市实现了河道基本消除黑臭的阶段性目标,“十二五”期间河道水环境治理方向将从“消除黑臭、改善水质”为主向“稳定水质、修复生态”为主转变。

为全面推进“十二五”期间河道生态治理工作,2011年率先实施试点工程,以积累和总结经验,储备和优化技术,发挥试点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以维护河道自然生态环境为根本,以修复河道生态系统为主要任务,开展河道生态治理试点工作,示范指导河道生态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我市河道生态环境水平,促进人水和谐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与试点要求(一)主要原则1、科学规划、统筹兼顾。

在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的前提下,科学规划,统筹防洪除涝、水资源调度等综合功能,兼顾本市各种河道类型,试点河道生态治理工程,提升本市河道生态环境水平。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沪水务〔2019〕2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9〕249号各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市司法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如期消除劣Ⅴ类水体,推动上海水环境实现根本好转,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3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四章项目实施和验收第五章财政补助政策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如期消除劣Ⅴ类水体,推动上海水环境实现根本好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河道(含附属设施)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金管理,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整治标准、资金补贴政策,审批项目,落实补助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水务局(建委)、财政局负责制订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依据辖区内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审核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具体落实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度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编制突出重点任务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度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编制突出重点任务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度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编制突出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沪水务〔2019〕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2020年度水利专项项目预算编制突出重点任务的通知沪水务〔2019〕930号各区水务局:为做好2020年全市水利专项建设推进工作,根据市水利专项预算编制会议精神,全市水务部门要围绕“十三五”目标任务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促发展,加快编制2020年水利专项项目预算,并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以下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和相关重点工作:一、劣V类河道综合整治。

围绕2020年力争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的总目标,根据消除劣V类水体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治理任务,重点对照各区未消劣河道清单(见附件1)、“一河一策”中明确的水利配套项目、涉及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的河道水环境项目以及发生水质反复的河道,通过全面梳理、合理调整,锁定2020年水利专项配套项目计划,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断头河整治,进一步改善河道水质。

二、苏州河四期支流专项整治。

按照《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总体方案》,根据确定的水利专项任务清单和节点目标,加快一批项目实施,明确2020年建设项目计划。

进一步梳理苏州河干流沿线堤防和一线水闸(泵站)达标情况,加快水闸(泵站)规模论证,锁定2020年改造建设项目清单,确保相关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河湖水面率管控。

围绕“十三五”规划和2035城市总规明确的河湖水面率考核目标,加快推进骨干河湖水系建设和河湖蓝线落地实施,确保河湖面积只增不减、2020年达到规划目标值(详见附件2)。

四、重点配套项目。

进一步贯彻乡村振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结合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在坚持规划引领的基础上,注重示范带动,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实施计划,统筹推进配套项目建设。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沪水务[2010]74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0〕746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黄浦江和苏州河堤防设施(以下简称堤防设施)是指在河道沿岸建造的具有挡潮防洪能力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黄浦江堤防设施包括黄浦江干(支)流及上游拦路港、红旗塘、太浦河、大泖港等堤防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黄浦江干(支)流是指左岸吴淞口至牛脚港,右岸吴淞口至黄桥港和各支流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宝山、杨浦、虹口、黄浦、卢湾、徐汇、闵行、浦东新区、奉贤、松江10个区。

(二)拦路港是指拦路港干流左岸牛脚港至淀山湖,右岸三角渡至淀山湖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三)红旗塘是指红旗塘干流左岸三角渡至沪浙边界,右岸黄桥港至沪浙边界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或者已确定的支流河口延伸段,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松江2个区。

(四)太浦河是指太浦河干流西泖河至沪浙、沪苏边界两岸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其堤防设施涉及青浦1个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规划》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规划》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规划》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沪水务〔2023〕1003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规划》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23〕1003号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规划〉行业审查的请示》(上农投〔2023〕70号)以及《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水利专业规划(报批稿)》(以下简称《水利规划》)收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规划范围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规划范围为横沙新洲农业园范围,规划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

二、规划标准及年限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防洪(潮)和除涝标准:防洪(潮)标准为主海塘按照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不低于同频风)的设防标准;除涝标准为20年一遇,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及相应同步潮型,24小时排出,不受涝。

同意《水利规划》的规划水平年为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2年。

三、规划目标和指标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构建‘安全可靠、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现代化水利发展体系”的总体目标,以及河湖面积、河湖水面率、主海塘达标率、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河湖水系生态防护比以及数字孪生等6项核心指标,其中,河湖面积、河湖水面率、主海塘达标率、地表水环境质量(类)为控制指标。

四、规划主要内容(一)防洪(潮)规划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横沙新洲海塘规划布局,规划海塘与现状一线海塘基本一致,与横沙本岛共同形成封闭“防护圈”。

原则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海塘达标建议方案,后续应结合横沙新洲整体开发建设深化方案内容。

(二)河网水系规划1.河网水系及泵闸布局原则同意《水利规划》提出的河网水系规划方案:河网布局为“1环5纵1轴14湖27支河”(河道湖泊要素详见附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沪水务(海洋)〔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9〕3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9年2月23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22019年3月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一、主要职责1.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机要、密码、信访、外事、档案、印章管理等工作。

3.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水务政策研究,组织编制水务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4.负责局召开的综合性全市会议、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5.负责局目标管理、效能建设工作。

6.负责局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局系统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局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

负责史志、年鉴和局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8.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服务、行政值班等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行政编制12名。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沪水务〔2024〕439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的通知沪水务〔2024〕439号各区水务局、各水闸管理单位: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20〕450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深入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16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实施“十四五”标准化创建,确保如期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定于10月起组织开展2024年度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评价工作,请各单位按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10月21日联系人:沈利峰联系方式:157****9316邮箱:**************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24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方案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20〕450号)的要求,现制定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方案如下:一、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信息化建设五类28项内容,并根据《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增减分。

二、评价对象各区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水闸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水闸,共计69座(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价小组组成市级评价小组由市水务局运管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专家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

评价工作具体由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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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4]6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水务〔2014〕65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要求,为规
范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程序,做好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实行开工备案。
二、本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安全质量
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备案,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受理,同时抄送
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区(县)水务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安全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开工
备案,由区(县)水务局组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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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开工日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
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法人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负责。
五、已备案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如有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到原开工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工程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进行开工备案。
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开工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
违规开工或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上海市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
备案编号:备〔201×〕××号
报备单位:(盖章)报备日期: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建设内容概况
项目法人批复文件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 批复总投资
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情况
3 / 3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主要设备和材料落实情况
征地移民工作情况
“三通一平”情况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项目法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在沪地址
单位法人 联系方式

代建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在沪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在沪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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