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 嘿,你知道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不?这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聚在一起商量怎么拯救世界呢。
比如说有个经济诈骗案,涉及好多公司和复杂的账目,单靠一个人根本搞不定。
这时候,公检法的各路精英就凑一块儿,大家七嘴八舌,就像开一场超级头脑风暴。
2.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啊,真的很有意思。
这就好比是一场武林大会,各个门派的高手都来了。
我有个朋友是律师,他跟我说有个刑事案件,证据错综复杂,像是一团乱麻。
这时候,检察官、法官还有律师这些法律界的“大侠”就坐在一起讨论,你一言我一语,非要把这团乱麻捋顺不可。
3. 哟,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不得了。
想象一下,这就像是家庭聚会商量大事儿一样。
我听说过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到遗产分配,家族里的人吵得不可开交,背后还牵扯到各种隐藏的财产关系。
这时候,法院里的那些人就像家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一样,围坐在一起讨论,想给这个案子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就像给家族纷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就像是一群探险家在研究一张神秘的地图。
我有个邻居是在检察院工作的,他讲过一个案子,是关于一个跨国走私的。
这案件里的线索就像地图上那些若隐若现的小路,让人摸不着头脑。
这时候,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就集合起来讨论,试图找到正确的方向,就像探险家找到宝藏的路径一样。
5. 嘿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这可是个神奇的存在。
它有点像一群厨师在商量怎么做出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
比如说有个环境污染的案子,里面有法律问题、环境评估问题、还有企业责任问题,这些就像做菜的各种食材和调料,杂乱无章。
公检法的人员就像厨师们,坐在一起讨论怎么把这些“食材”搭配好,做出一道让大家都满意的“菜”,也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6.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你可别小瞧它。
这就如同一个乐队在排练一首高难度的曲子。
我曾经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商业贿赂的案子,里面的人物关系、交易记录就像曲子里那些复杂的音符和节奏。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
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
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57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集体讨论时,人数不少于3人,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二、集体讨论时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必要时可请律师、相关的部门参加;
三、把集体讨论的内容记入笔录,并把少数人的意见也记入笔录,由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字;
四、建立案件登记簿,一事一记,记明案件类别、当事人的身份、主、要内容、办理方式、办理结果和时间;
五、按年度进行一次统计并上报;
六、严格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一案一档,文件材料做到完整、准确、齐全,及时归档;
七、及时上报信息。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
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主管局长,监察支队领导,有关监察大队(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
会议由主管局长主持,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记录。
第五条监察大队(科)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由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监察大队,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案件审理人员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
近年来,在中国国家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处罚案件难以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处罚决定有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准确结果。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准则,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宗旨是,敦促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重大性和依法公正性方面充分考虑大量讨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因此,该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了集体讨论的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重点环节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定程序,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处罚机关的局限性,而且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处罚机关可以从宏观上审视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组织讨论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便弄清案件的实质,从而使处罚活动更加公正和客观。
虽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对于处罚案件的审查,处罚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层面上的偏见和不客观性,从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
另外,处罚机关、受影响者和行政审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集体讨论,有可能使案件的审查过程复杂化,时间也会变得更长,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须加强应用法治原则,尽量使处罚机关摆脱个人偏见,以便达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次,处罚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减少由于环节过多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时间。
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必须加强,以确保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依法公正、合理可行的。
总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查水平的有益措施,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带来的不必要拖延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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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