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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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与“天生犯罪人论”作者:曹宁芦康来源:《陕西社会科学论丛》2011年第05期摘要:龙勃罗梭作为刑事人类学派的开山鼻祖,素有“犯罪学之父”的美名。

他的天生犯罪人(生来犯罪人,英语born criminal)理论是其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同时,也是龙氏一生心血的结晶。

当然,这也为其带来了无数的非议。

本文希望能通过粗略的介绍龙氏其人以及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澄清这一理论所带来的争议。

关键词: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实证主义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86-02一、龙勃罗梭其人龙勃罗梭生于1835年11月6日,意大利维罗纳的一个犹太家庭。

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从犯罪学史来看,龙勃罗梭是现代犯罪学最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者之一,被许多犯罪学家称为“犯罪学之父”、“现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意大利学派之父”等。

美国现代犯罪学家伦纳德萨维茨也指出:“他是一个思想和学派的创始人,这个学派分别被称为意大利学派、人类学派、现代学派,最广泛使用的名称是实证主义学派”。

他所创立的实证派刑事法学开创了将自然科学引进社会科学的先例,开辟了研究犯罪学的新途径,他采用实证主义的犯罪研究方法,从而结束了对犯罪进行抽象思维的形而上学的时代,转而向严格的科学数据中寻找犯罪的本质,将自己的研究结论不是建立在逻辑与推理的基础之上,而是从大量数据与表格之中得到。

使犯罪学从古典学派走向了实证学派。

龙勃罗梭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直到现在也是西方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这不能不归功于龙氏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龙勃罗梭也与其两位得意弟子,同时也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的菲利和加罗法洛并称“犯罪学三杰”。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在龙勃罗梭以前,古典学派主要关注犯罪行为,同时也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局限在法律层面,而没有关注到犯罪人本身在犯罪过程当中的作用,而且主要采用理性思辨的的研究方法,使犯罪学研究落入了空洞无物的哲学范畴而不能自拔。

犯罪人类学派关于犯罪学的基本观点

犯罪人类学派关于犯罪学的基本观点

犯罪人类学派关于犯罪学的基本观点犯罪人类学criminal anthropology编辑本段解释从身体构造方面探索犯罪原因的一种资产阶级理论。

龙勃罗梭(1835~1909)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

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

他认为,这一类犯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造方面的特征,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

天生犯罪人是由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是人类学上的变种。

天生犯罪人说问世以后,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

这种学说本身虽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

第一节犯罪人类学理论一、概说犯罪人类学理论是指利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提出的犯罪学学说的总称。

犯罪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其内容主要是利用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试图从犯罪人身上寻找犯罪产生的原因,用犯罪人的异常的体质特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

以意大利精神病学家龙勃罗索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学派,是这种理论的创立者和主要代表者。

在龙勃罗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按照龙勃罗索开创的研究路线,进行了一些犯罪人类学研究。

二、龙勃罗索的理论切萨雷·龙勃罗索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由于他对现代犯罪学的诞生和发展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被许多西方犯罪学家称之为“犯罪学之父”、“近代犯罪学之父”、“生物实证主义学派的创建之父”等。

龙勃罗索在1876年出版的代表性著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简称《犯罪人论》)一书中,论述了他的犯罪人类学理论。

(一)生来犯罪人理论龙勃罗索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这种行为必然不符合文明社会中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规范,必定构成犯罪。

生来犯罪人在身体特征、感觉和功能特征、心理特征和其他智慧方面,都有不同于正常人的表现。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天⽣犯罪⼈论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

其中犯罪现象是指⼀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的⾮刑法条⽂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

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

⽽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

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部分。

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

⼆者的关系常常被⽐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

⼀、理论产⽣背景19世纪下半叶,谈论法律哲学已成为不合时尚的⾏为。

这是因为,当以宪法为保障的政治平等制度的普遍建⽴和经济上的稳定使这些思想对⽴(激进与传统、理性与信念)暂时地失去了⼈们的吸引⼒的时候,⼈们的兴趣⼀⽅⾯转向了与⼯业发展和经济繁荣有直接联系的物理学和⽣物学,另⼀⽅⾯则转向了经验主义的政治社会科学。

哲学就这样被埋没了长达50年之久。

刑事古典学派以前的刑法主张都是在法律概念领域认识犯罪现象,犯罪与其说是⼀个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个法律概念或哲学范畴,菲利(Enrico Ferri 1856-1929)认为,刑事古典学派的⽅法论是把犯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个抽象实体进⾏研究。

这也难怪刑事古典学派,该学派所主张的意志⾃由论并⾮绝对为真的命题,它是⼀种思辨⽅法,其⽅法论意蕴是要借助它所推导出来的结论反对中世纪刑罚的专断与严厉。

从社会整体(哲学本体论)来考察,⾃由意志论有虚假的成分,⼈是受到个⼈和社会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历史的发展已到了研究这些社会现象的时候,19世纪后半叶的实验哲学与⼈类⽣物学和⼼理学以及对⼈类社会的⾃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创造了⼀种特别适合对个⼈及社会犯罪现象进⾏实际调查的学术⽓氛。

19世纪末西⽅社会出现的犯罪浪潮⾼涨及因此⽽来的刑法危机是将刑事实证学派推到前台的另⼀重要因素。

饱受争议的理论,实证研究的先河

饱受争议的理论,实证研究的先河

饱受争议的理论,实证研究的先河作者:王宸宇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08期一、理论的提出与争议“天生犯罪人”理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布罗梭提出的关于探究犯罪原因的理论。

通过对意大利著名的土匪维莱拉的头颅的解剖,龙布罗梭发现维莱拉的枕骨上有一处凹陷,这与正常人类的枕骨不同,反而与低等的动物较为相似。

这一发现给了龙布罗梭很大的启发,他开始从进化与遗传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他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发生在罪犯身上的“返祖”现象。

这些罪犯的身上出现了类人猿、野蛮人的特征,因此他们的身上有动物的本能,缺少同情心、道德观念,犯罪行为极为残忍、极端缺少性别特征和痛觉。

这些“返祖”的人不仅在心理和性格上与常人不同,在生理上也呈现了不同于常人的特征,例如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等。

这些特征是他通过对监狱中的犯人的研究总结得出的。

这一以生物学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达尔文的进化论的影响。

这一理论提出后,受到了学界诸多学者的批评,有一位名叫查尔斯·巴克曼·格林的学者更是同样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采用了更多的样本进行了测量,得出了与龙布罗梭相反的结论。

在此影响下,龙布罗梭在后期逐步修改了自己的结论,从早期认为天生犯罪人在罪犯中占大部分改为了后期在《犯罪与救治》一书中提出的“天生犯罪人的比例只占犯罪人中的三分之一左右”。

因此,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概括起来可以解释为:一部分犯罪者的犯罪原因是他们的基因导致他们出现了“返祖”现象,体现出了明显的接近于原始人甚至是低等动物的特征,因此他们在心理上、生理上与常人不同,是天生的犯罪者。

二、“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评价站在当代人的角度,回溯犯罪原因研究的多种理论,我们必须承认,犯罪不可能是由单一因素导致的,犯罪必然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其中包含必然因素,也包含偶然因素。

甚至其中偶然的因素占到相当大的比重,以我国近期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为例。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作者:冯可蒙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4期【摘要】龙勃罗梭作为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纵观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成果,最大的成就为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1]。

但是该理论一经面世,便遭到空前的争议。

其中,以胡顿[2]为代表的支持派坚定的认为犯罪与基因遗传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

而以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3]为代表的反对派则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伪科学”。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论述天生犯罪人理论及两派争议焦点,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遗传犯罪切萨雷·龙勃罗梭为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

[4]其尤为重视犯罪人基因遗传等先天因素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在当狱医期间,着重对犯罪人进行病理解剖方面的研究,通过犯罪人的生理构造,探究其性格等心理因素。

在病理实验过程中,对于犯罪人头盖骨以及面貌给予特别关注。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理论的产生龙勃罗梭作为一名监狱医生,致力于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调查研究。

在1870年12月,龙勃罗梭对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首领维莱拉进行开颅解剖时,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

这处凹陷不同于普通人类颅骨构造,更像是低等动物的脑部结构。

在病理学上可以称之为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也就是常说的正中小脑结构。

这一发现激发了龙勃罗梭的灵感。

由此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在当时社会,该理论的产生可谓惊骇世俗。

龙勃罗梭也赢得了不少称赞,但同时也承受各方的抨击。

其中,意大利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的批判最为尖锐,当他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犯罪肖像时说道:“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绝大部分的反对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带有某种程度上的种族歧视以及外貌歧视,并且坚定的认为后天因素对于是否犯罪的影响至关重要。

而后期龙勃罗梭也认为自己早期的理论过于片面,其在著作《犯罪:原因和救治》[5]一书中明确写道:“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

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从龙氏“犯罪人”概念的澄清切入

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从龙氏“犯罪人”概念的澄清切入
鼻祖 和 实证主义 学 派创 始人 , 可 以说 , 给 他带 来这 一 串冗 长而 无 是 英 国学者 格林 , 他首 先批判 龙勃 罗梭 的工 作是 不科学 的 , 因为 人 企及 的荣耀 的 , 正 是他石 破天 惊的划 时代 创举— — “ 天 生犯 罪 他 没有遵 循科 学方法 的规则 和科 学的研 究方法进 行研 究, 同时在 人” 的提 出。1 8 7 0 年 1 2月 , 在 意大利 帕维 亚监 狱 , 做 为监 狱 医生 具 体观 点上 , 格 林批判 龙勃罗 梭仅根 据身 体外表就 将从 未触犯过
的龙勃 罗梭打 开 了意大利 著名 的土 匪头 子维莱 拉尸体 的头颅 , 发 法律 的人 当作犯 罪人 的观 点。 。 对于天 生犯 罪人理 论 的学 术地位 , 现 其头颅 枕骨 部位有 一个 明显的 凹陷处 , 它的位 置如 同低 等动物 用 学者 的一 句话概 括就 是 : “ 我 们从龙 勃 罗梭那 里得 到 的主 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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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探
重新解读 ‘ ‘ 天 生犯罪 , 理论 的科学性
从龙 氏 “ 犯 罪人" 概念 的澄清切入
黄 兰 虹
摘 要 切 萨雷 ・ 龙 勃 罗梭 的 天生犯 罪人 理论 标志 着一场 犯 罪学研 究方 法 的革命 的开 始 ,产 生 了深远 的影响 的 同时也遭 到 来 自各 方面 空前 绝后 的学术抨 击 。在 当今 主 流的 学术观念 看 来 , “ 我 们从 龙勃 罗梭 那里得 到 的主要 不是 其学说 的 实用价
进行 研 究 , 将 结论建 立在严 格 的科 学数据 之上 , 从而 结束 了古典 来看 , 他所 使用 的犯罪 和犯罪 人既不 同于刑 法 , 也 不 同于 犯罪学 。

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

重新解读“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科学性作者:黄兰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切萨雷·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标志着一场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革命的开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同时也遭到来自各方面空前绝后的学术抨击。

在当今主流的学术观念看来,“我们从龙勃罗梭那里得到的主要不是其学说的实用价值,而是其方法论的意义。

”显然人们对特殊犯罪人理论有太多的误解和错误的态度。

这些错误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错误地认识龙氏学说中的“犯罪人”概念,错误地对待龙氏的错误。

在龙勃罗梭逝世100周年的今天,对于他的宝贵的学术遗产,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实用价值,而不仅限于所谓方法论的意义上的认识,更不是“伪科学”。

关键词天生犯罪人犯罪人准犯罪人作者简介:黄兰虹,东莞理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85-02一、创举与偏见(一)龙氏的创举切萨雷·龙勃罗梭,是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近代犯罪学鼻祖和实证主义学派创始人,可以说,给他带来这一串冗长而无人企及的荣耀的,正是他石破天惊的划时代创举——“天生犯罪人”的提出。

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做为监狱医生的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

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

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于是他在1872年发表的论文《对400名威尼斯犯罪人的人体测量》中,提出了一種关于犯罪人生来就具有犯罪本能的假说,即犯罪人犯罪并不是什么主观意志的行动,而是本能所为,是天生的行为,这就是所谓“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的这项理论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震撼,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学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学前言自古以来,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

其中,关于“天生犯罪人”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和心理两方面入手,探讨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并就其在当今社会中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

法律视角在法律视角下,对于“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是不存在的。

法律对于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不论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心理状态等因素。

法律与道德、社会习惯等因素不同,它更应该于人的本性无关,而只关注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因此,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不成立的,这是因为一切行为都会在法律的制约下进行,不论其来源于何种原因或者动机。

心理视角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天生犯罪人”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成立的。

因为,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有的,人的心理因素会影响到其行为。

龙勃罗梭通过对犯罪人群体的心理分析,提炼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模型,这主要是依据着犯罪人思想和行为的规律以及其心理的表现进行的。

心理学家们很早就开始了犯罪人类的心理研究。

心理学家们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的心理,而大多数犯罪能够成功进行的原因就在于这个人的心理状态不稳定,情绪不良。

因此,心理学家与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在一起进行全身心地探讨,快速地将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准确地判断。

当然,还需要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有效地预防。

现实意义如今,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严峻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思考的空间。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于整个社会的治安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需要我们从法律和心理学的角度共同探讨,更需要一些积极的行动去防控犯罪。

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进行加强。

尤其是社区青年和学校青年,应该通过公共课程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弘扬社会正气,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自我约束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另一方面,政府危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监测和预警,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天生犯罪人之悖论

天生犯罪人之悖论作者:陈侃来源:《检察风云》2021年第02期犯罪,一直是人类文明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之一。

也正是从犯罪产生之时起,人们开始对犯罪的本质尝试进行各种解释。

比如柏拉图就出于以经济解释犯罪本质的角度将犯罪归结为贪图金钱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则将贫困、情欲和放肆列为犯罪的三大原因。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的犯罪不斷出现,如何准确分析不同的犯罪成因并寻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犯罪现象中,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从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出发,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反问,这个世界上果真存在天生犯罪人吗?正如早先中国法院网评论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不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法外追责也未尝不可以考虑。

反之,则需要谨守刑法的谦抑性,同时强化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是简单地一关了之。

2020年7月,上海市某饭店经理报警称店内5瓶茅台酒遭窃。

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窃贼先后两次从饭店一楼包间的窗户进入饭店,从酒水柜上偷走了5瓶贵州茅台酒。

很快,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据了解,案发当日凌晨,李某某闲逛至饭店附近,发现饭店北侧一扇窗户没有上锁,便翻窗进入包间,确定店内没人值守后进入大厅着手偷盗。

原本试图从收银机内偷点钱,可是翻遍了所有抽屉,却一无所获,便将目光投到收银台旁边酒水柜上的茅台酒。

李某某知道茅台酒的价值不菲,便拿起3瓶茅台酒装入塑料袋,返回包间翻窗离开了饭店。

得手之后,李某某打算再找家店铺偷些吃的,谁知兜兜转转间其又回到了刚刚偷茅台酒的那家饭店,想到酒水柜上还放着的2瓶茅台酒,李某某便第二次翻窗进入饭店偷走了这2瓶茅台酒。

11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当月11日,经黄浦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斯特_二元论_犯罪原因探究


李斯特对“原始刑罚的看法”
“原始刑罚不仅体现在否定的意义上, 而且更确切地体现在肯定的 意义上, 它是个人自我确认、自我保存倾向的表现, 也可以说实质上是 种的保存倾向的体现。以此或许可以证明并解释我们关于原始刑罚无 目的观念的说法,因为,本能的表现是盲目的和非理性的,即使从肯定的意 义上讲,它也显然不同于产格意义上的意志。” ——《刑法目的论》
讲解人:罗舒婷
“二元论”的发展
1. 影响“二元论”的主要学派
2. “二元论”的提出 3. “二元论“的内涵
“二元论”的诞生
“二元论”的应用
1
“二元论” 生 诞
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主要的观点可以归纳为 “旧派相对主义” : 犯罪是对自由意志的一种 发端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以理性主义、功利主义为基础,从自然 否定,罪行法定主义,反对 法思想及社会契约论出发,在刑罚处罚上一般主张预防。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法官解释法律,罪刑相适应 ,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惩罚 、报复或者报应。 “旧派绝对主义”
然而,如果谁以为树立了社会防卫的“目的观念” ,刑罚就会自然而然地获得“自我控制”,那么,社会 “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 现实就会告诉他这种设想有点天真。实际上,在那些尚未真正实行人民民主的社会里,掌权者往往以“社 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适合犯罪人的特 会代表”自居,以国家名义行使的惩罚权往往为少数人的意志所左右 ,刑罚的目的与其说是“社会防卫”, 不如说是维护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立法和司法不可能彻底地基于对社会大多数人 点,这样才能防止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 的利益、对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深思熟虑而开展,它们有时仍带有盲目性和非理智性。刑罚这把“双刃 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 器”还会因使用不当而对受刑人及其家庭 ,对社会的稳定、进步和改革,对社会的正义观念和文明水平,造 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立 成过份损害和消极的影响 ,而这一切又会作为一种反射给掌权者惹来新的侵扰的烦恼。 要想使刑罚真正地为社会防卫的目的服务 ,就需要继续注重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树立民主的观念、人 法规划发展的出发点。” 权的观念和功利的观念,从而进一步推进它的“客观化进程使它成为更加理智,更加具有自我限制能力的 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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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研究探析
天生犯罪人理论(Born Criminal Theory)是指某些人因天生的生物特征或心理特征,即使没有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也会倾向于犯罪行为。

该理论一度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流行起来,但现在已被普遍否认和拒绝。

一些支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人认为,犯罪个体的罪行行为是由其格局或行为模式所引发的,这些格局或行为模式是默尔顿·吉科特、凯尔·亨特、W·霍斯菲尔德·夏普(W. H. Sheldon)等科学家所提出的,即某些人具有一定的生物基础,这种基础能够影响其行为特征和个性。

另外一些人认为,犯罪个体的罪行行为可能来自其遗传基因,这与当代科学的基因研究结果并不吻合。

实际上,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基本假设并不能找到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其正确性。

相反,许多犯罪行为与外在因素有关,如社会环境、心理因素、教育和家庭背景等。

因此,今天社会和政府对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关注点已从研究罪犯转向将重点放在预防犯罪上,关注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联、社会因素以及改善社会环境。

因此,治理犯罪的策略应该是以防止犯罪为主,而非简单地在犯罪已发生时滥用法律系统。

综上所述,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假定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正确,而犯罪行为通常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外部因素。

未来研究应致力于改善社会环境并提供更多社会服务和资源,避免社会的形成和加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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