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至2012年3月仍未更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京政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京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创造优良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将《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切实规范企业投资活动。
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2.31•【文号】财综[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财综[2004]10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墓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
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 征收期限┃┠───┼────────────┼─────────────────────────────┼─────────┼────────┨┃1│农网还贷资金│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企〔2001〕820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办发〔1993〕34号,财政部财企〔2002〕651号│缴入中央国库│待三峡工程完工时┃┃││││取消┃┠───┼────────────┼─────────────────────────────┼─────────┼────────┨┃3│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国务院国发〔1992〕66号,财政部财综〔2002〕55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4│港口建设费│国务院国发〔1985〕124号,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国务院国阅〔1991〕144号,国务院国办发〔1995〕57号,财政部│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财综字〔1999〕147号,财规〔2000〕28号,财综〔2004〕51号││┃┠───┼────────────┼─────────────────────────────┼─────────┼────────┨┃6│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国发〔2002〕6号,财综〔2004〕38号,财会〔2004〕8号│缴入中央国库│┃┠───┼────────────┼─────────────────────────────┼─────────┼────────┨┃7│铁路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92〕37号,财政部财工字〔1996〕371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8│铁路建设附加费(福建)│国务院国发〔1998〕17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26号│缴入地方省级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9│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国阅〔1996〕151号,国茧协〔1997〕11号,财综〔2004〕40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国务院国函〔1997〕8号,财政部财综〔2002〕23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1│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国务院国函〔1996〕17号│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2│育林基金│《森林法》,原农林部、财政部财事字〔1972〕250号,原国家经│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贸委、原林业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情况下继续保留┃┃││经重〔1988〕122号,原林业部、财政部林财字〔1991〕74号,财││┃┃││政部〔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12-1│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2│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同上,四川省林财〔1986〕2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3│维简费│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2-4│林业维简费│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4号,贵州省政府黔府办〔1989〕39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3│林业基金(山西)│《森林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1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14│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财政部财综〔2002〕73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15│水利建设基金│国务院国发〔1997〕7号,财政部财综字〔1998〕117-145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10年底┃┠───┼────────────┼─────────────────────────────┼─────────┼────────┨┃16│库区维护建设基金│││┃┠───┼────────────┼─────────────────────────────┼─────────┼────────┨┃16-1│库区维护基金│原电力工业部、财政部〔81〕电财字第56号,财政部〔86〕财工字│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第151号,计价格〔1999〕2224号││┃┠───┼────────────┼─────────────────────────────┼─────────┼────────┨┃16-2│库区建设基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财企〔2003〕57号,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7年底┃┃││改价格〔2003〕827号││┃┠───┼────────────┼─────────────────────────────┼─────────┼────────┨┃16-3│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计建设〔1996〕│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526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22号,财企函〔2003〕8号││棉花滩水电站执行┃┃││││至2012年底┃┠───┼────────────┼─────────────────────────────┼─────────┼────────┨┃16-4│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湖│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财综〔2000〕13号、财综函〔2003〕1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南、四川)│││┃┠───┼────────────┼─────────────────────────────┼─────────┼────────┨┃16-5│库区移民扶助金(辽宁、安│国务院国办发〔1986〕56号,财政部财综〔2002〕74号,财综函│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徽、河南、湖北)│〔2003〕2号、9号,财综〔2003〕19号││┃┠───┼────────────┼─────────────────────────────┼─────────┼────────┨┃16-6│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务院令第299号,财政部财企〔2003〕258号│缴入中央国库│每台机组征收10年┃┠───┼────────────┼─────────────────────────────┼─────────┼────────┨┃17│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国办发〔2004〕86号│缴入中央国库│根据情况确定┃┠───┼────────────┼─────────────────────────────┼─────────┼────────┨┃18│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原农牧渔业部、原国家│缴入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计委、原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情况下继续保留┃┠───┼────────────┼─────────────────────────────┼─────────┼────────┨┃19│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64〕财预王字第380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0│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务院国发〔1996〕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95号││┃┠───┼────────────┼─────────────────────────────┼─────────┼────────┨┃2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发影字〔1991〕187号、广发影字│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1996〕803号││┃┠───┼────────────┼─────────────────────────────┼─────────┼────────┨┃22│城市教育费附加│《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情况下继续保留┃┠───┼────────────┼─────────────────────────────┼─────────┼────────┨┃23│地方教育附加(辽宁、安│《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徽、福建、四川、江苏、广│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1〕58号,财综〔2004〕││┃┃│西、宁夏、贵州、青海、河│73号││┃┃│北、山东)│││┃┠───┼────────────┼─────────────────────────────┼─────────┼────────┨┃24│地方教育基金(北京、江│《教育法》,财政部财综函〔2002〕31号、财综函〔2003〕12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苏)│││┃┠───┼────────────┼─────────────────────────────┼─────────┼────────┨┃25│旅游发展基金│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民用航空总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缴入中央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旅办发〔1991〕124号││┃┠───┼────────────┼─────────────────────────────┼─────────┼────────┨┃2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 │缴入地方国库│在法律未作调整的┃┃││号││情况下继续保留┃┠───┼────────────┼─────────────────────────────┼─────────┼────────┨┃27│帮困基金(陕西)│中共中央中办发〔1996〕29号,财政部财综〔2002〕27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8│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9│水资源补偿费(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基础〔2001〕349号,财政部│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财综〔2001〕62号││┃┠───┼────────────┼─────────────────────────────┼─────────┼────────┨┃30│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山西)│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价管〔1997〕440号,财政部财综│缴入地方国库│执行至2005年底┃┃││〔2002〕33号││┃┠───┼────────────┼─────────────────────────────┼─────────┼────────┨┃31│燃油附加费(海南)│《公路法》,海南省人大36号令│缴入地方国库│待燃油税开征后┃┃││││取消┃┠───┼────────────┼─────────────────────────────┼─────────┼────────┨┃32│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计价管〔1998〕1104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1│客运站场建设费│同上,山西省晋交技字〔1992〕197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2│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同上,辽宁省政府辽政发〔1986〕43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3│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同上,辽宁省交通厅、计委、财政厅辽交财〔1992〕38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4│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同上,吉林省政府吉政发〔1987〕49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5│客票附加费│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8〕128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6│货物附加费│同上,江苏省苏财综〔1993〕20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7│公路客运附加费│同上,四川省川交财〔1995〕184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32-8│公路货运附加费│同上,四川省政府川办函〔1992〕71号,重庆市渝府发〔2000〕51│缴入地方国库│同上┃┃││号││┃┠───┼────────────┼─────────────────────────────┼─────────┼────────┨┃32-9│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5〕30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费│││┃┠───┼────────────┼─────────────────────────────┼─────────┼────────┨┃32-10 │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同上,甘肃省甘财综发〔1994〕25号│缴入地方国库│同上┃┃│费│││┃┠───┼────────────┼─────────────────────────────┼─────────┼────────┨┃33│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交财发│缴入中央国库│同上┃┃││〔1993〕456号││┃┗━━━┷━━━━━━━━━━━━┷━━━━━━━━━━━━━━━━━━━━━━━━━━━━━┷━━━━━━━━━┷━━━━━━━━┛。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44项)一、农业水利(一)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河流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4.其余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水电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以及在跨省(区)河流上建设的其他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3.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二)抽水蓄能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火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四)热电站(含自备电站)。
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五)风电站。
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核电站。
报国务院核准。
(七)电网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以及跨市(州)输电的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苏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4〕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从与2004年核准目录对照角度浅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工
程 建设项 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 内容 和核 准招标事
中规定 :目录明确规定 “ 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2 0 1 3年核准 目录中的核准部 门层级变化为国
23
项暂行规定 》 ( 国家计委 2 0 0 1 年9 号令 ) 第三条规 定: 本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 目,必须在报
生变 化 。二级 目录和三 级 目录项 目划分 发生 了一些
会转移至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 门核准核准的项 目; 下 放主要是指由国务院、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下放至
2 0 0 4年核准 目录中的核准部 门层级分为 国务
院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省级政府投资主 管部 门、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共七级 , 其 中除 “ 十
请报告、项 目申请报告 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 的书面材料 ;其第七条规定 :国家发展改 革委审查招标报送 的书面材料 , 认定招标人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 自行招标条件的 , 在批复、核准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 申请报告、项 目申请报告时 ,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 / 2 0 1 4
2 0 1 3年 1 2月 2日, 国务 院 办 公 厅 以 国发 [ 2 0 1 3 1 4 7 号 文 发
从
送 的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 资金申请报告、 项 目申请报告中
布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 录 ( 2 0 1 3年本 ) 》( 以下简 称
的意见 。
作为核 准事项之一 的招标 事项核准 ,是招标项 目进行招 标 的先决条件之一 ,也是招标 人或项 目法人在招标前应 当履 行的一项法定工作。《 招标投标
云南投资指南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遵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划分如下:1.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目录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省、州(市〉两级核准权限。
属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属州(市)级核准的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州(市)政府核准。
2.省级、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便于企业申报,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
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粤府[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目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
3.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目录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5.除下列涉及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权限:(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山东省政府核准项目目录(2004本)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省有关部门: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规定,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原由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和目录另行通知。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家、省制订和颁布,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划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并适时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擅自进行变更。
三、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两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四、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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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
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
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