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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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思考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思考题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思考题1、解释党管干部、党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

党管干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任命、调配所有的干部,以具体方式分部、分级、分类管理干部。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由该领导机关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组成。

民主集中制:•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党服从中央)•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社会学特征:•(1)会议(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政治局会议),大会的功能是动员而不是决策•(2)选举(投票)•(3)服从、纪律•(4)集体领导(委员会)•(5)少数服从多数委员会制:•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第四,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

2018-2019-人大任命通知-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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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大任命通知篇一:人事任免办法5宁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201X年11月23日宁城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法律赋予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标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须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四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五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政府在副职负责人中推选一人代理其职务,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县长。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县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在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补选。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19•【字号】•【施行日期】1980.11.0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1998年9月19日通过的《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第六章选民资格审查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投票选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选举法》的遵守和执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1•【字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01.07.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已于2001年7月21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以下分别简称代表议案、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案。

代表建议,是指代表书面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第三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四条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应当事实清楚,要求明确,一事一议。

议案须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应当附上法规草案和说明。

第五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9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9修改)
【法规类别】宪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1.07
【实施日期】1993.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
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2011)【法规类别】组织法【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6号)《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须依法进行审查、确认。

确认后的代表资格,依法进行公布。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评议和监督。

”三、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主。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12)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5.31
•【字号】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施行日期】2012.05.3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在第九条第一款“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前增加“铁路运输中级法
院院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2017·01·D代表AIBIAO 履职知识问答1.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监督权。

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1)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2)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4.人事任免权。

包括:(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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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12)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9.26
【实施日期】2012.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本级人
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如果在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副职后,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市长、代理州长、代理县长、代理区长和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省长、市长、州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市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县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补充任命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
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十条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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