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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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第一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第一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那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那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第一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去因以下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或抗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兵变;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pdf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pdf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1201805280315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各项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和其他医疗杂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1.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2.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给付最高九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六)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七)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八)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日(含)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十一)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所以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担负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与批单等组成。

凡涉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与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当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精品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精品

合同范本/保险合同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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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突出。

为了满
足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保险产品。

本文将针对平安公司的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进行介绍,以
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该产品。

一、保险范围及责任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旨在为保险人提供综合的医疗
保障。

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手术、药品费用等。

保险
公司将根据具体的保险计划对不同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保险公司对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放射费等。

而对门诊医疗费用的赔付主要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此外,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特殊医疗费用
也在保险责任之列。

二、保险金额及支付方式
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是一个非常重
要的指标。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人的实际需求,提供不同的保险金额
选项。

同时,保险人还可以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如年缴、月缴等。

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需要参考多方面因素的,包括保险人的家庭状况、收入水平、职业特点等。

一般来说,选择较高的保险金额可以提供更
全面的医疗保障,但保费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选择保险金额时需
要综合考虑个人情况和经济承担能力。

三、保险期限及续保条款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包括一年期、三年期和五年期等。

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保险期限满,但可以通过续保来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

平安公司针对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设立了续保条款,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继续享受保险责任。

在续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保费进行调整,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免赔额及等待期
在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中,还规定了免赔额和等待期。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只有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保险人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保险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是为了平衡保险费用和赔付风险,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免赔额。

等待期的设定是为了防止保险人利用保险合同来进行欺诈行为,保险人需要在等待期过后才能享受相应的保险责任。

总结:
平安长期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是一项为人们提供全面医疗保障的重要产品。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该保险条款的保险
范围、保险金额、支付方式、保险期限、续保条款、免赔额和等待期
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该保险产品,并根
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还应该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的要求,以便更好地享受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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