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c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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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标司03-可靠性方案

民航局飞标司03-可靠性方案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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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四、可靠性管理
1.可靠性管理机构
(1)为落实维修的可靠性方案的执行,航空器 运营人需要建立专门的可靠性管理机构。 (2)可靠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由维修系统的 各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且被授权能代表该部 门。维修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应当作为管 理机构的负责人,可靠性管理机构主要活动 的最终结论和提交局方批准的方案修改应当 由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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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三、可靠性方案的制定
3.可靠性方案的内容
(1)批准证明和修订控制 (2)方案的总体叙述及方案中应当包含重要术 语的定义 (3)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可靠性控制体系各系统的说明。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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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三、可靠性方案的制定
2.可靠性方案制定的步骤
(3)明确可靠性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4)形成书面的可靠性方案。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Flight Standards Department, CA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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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Flight Standards Training Center, CAAC

适航心得——我学适航

适航心得——我学适航

适航心得——我学适航孙卓亚 150146324经过一个学期的《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课程,我收获良多,通过一学期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学习,我知道了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了解到了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中国目前只能算得上是民航大国,因为我们的航空器基数大,但并不能称得上是民航强国,因为我们的飞机研发、制造、维修都不能处在世界一流的行列。

在浏览中国民用航空器规章中,发现大部分规章都是由英文直接翻译过来的。

导致许多规章内容在汉语看来都非常生硬。

非常感谢能在媛妈的课堂得到许多锻炼,制作并展示了“一周民航不安全事件盘点” 、“AR J21取得适航证的血泪历程”,让我比别人更深刻了解取证过程的艰辛,由于民航飞机产品的国际性,还要接受来自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近乎苛刻的监督,要想出口国产飞机,不仅要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更要通过国外的各种认证。

ARJ 21要想成为像B737、A320等成熟且成功的机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我们民航人肩上所承担的使命。

也让我了解到事实上ARJ 21很大程度上是扮演为C919客机铺路的角色。

在课堂上,能感觉到媛妈一直努力地将一门偏文科、大部分依靠死记硬背的枯燥的知识转化成有趣的知识讲,循循善诱,时不时地举一些例子和引用现在已经工作的学生的亲身经历来化解课堂的单调。

媛妈真的是为数不多地以学生为本的好老师(绝非拍马屁),而且给学生有独立思考和展示自己的机会。

通过本课程,我知道了一架飞机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保养各个方面都在挑战着一个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水准。

一架飞机的诞生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其中充满了各种未知的挑战,也许这正是中国民航人坚持不懈为之奉献的魅力所在。

时代在发展,虽然我所在的专业就业形势比较乐观,但要一直学习新知识,要不满足于做一个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适航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持航空工业部对该设计项目的审核批准文件,向民航局申请型号合格证。

民航局接受型号合格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型号合格证,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

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特殊需要,申请生产民用航空器的,须经民航局批准。

按照前款规定生产的民用航空器,须经民航局逐一审查合格后,颁发适航证。

第九条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应当规定该民用航空器所适用的活动类别、证书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条件和限制。

第十条持有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器,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口时,由民航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

适航委任代表

适航委任代表
1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委任代表管理
资质审查 日常指导与监督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聘任授权
局方
绩效评审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培训和考核
连任续聘
30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主要内容
1 适航管理与委任代表体系
2
3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 适航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4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1
适航委任代表专业培训
2013年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China
适航的来源和发展

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 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 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要 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
“委任”在适航和行政法规中并未有明确授权 “委任”是局方为补充资源采取的一工作方式
局方认为需要时。
“委任”条件是“具备与局方相当的能力”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3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 14

飞机维修飞行运行手册17.维修和适航放行

飞机维修飞行运行手册17.维修和适航放行

17 维修和适航放行17.1 适航放行政策...................................................17-317.1.1 放行种类..................................................17-317.1.2 适航放行条件..............................................17-317.1.3 专机放行..................................................17-317.1.4 飞机放行人员资格..........................................17-317.2 《放行标准手册》...............................................17-317.3 MEL政策.......................................................17-417.3.1 公司《最低设备清单》(MEL)的制定基本原则和技术依据.......17-417.3.2 公司的《最低设备清单》(MEL)的基本政策...................17-417.3.3 公司的《最低设备清单》(MEL)的目的和使用.................17-417.3.4 使用《最低设备清单》的限制条件............................17-517.3.5 《最低设备清单》(MEL)的适用范围.........................17-517.3.6 《最低设备清单》(MEL)放行项目数量限制...................17-617.3.7 飞机失效项目的修复时限....................................17-617.3.8 MEL保留项目的批准程序.....................................17-617.3.8.1 《最低设备清单》MEL项目的处理规则......................17-617.3.8.2 《最低设备清单》MEL故障保留申请程序....................17-617.3.9 《最低设备清单》(MEL)执行程序...........................17-717.3.10 MEL放行飞行机组执行的程序.................................17-717.3.10.1 飞机先前存在MEL保留项目...............................17-717.3.10.2 飞行前检查发现飞机系统或设备故障.......................17-717.3.10.3 发动机启动,撤出轮档后到起飞前发生MEL中列出的故障.....17-817.3.10.4 飞行中发生飞机故障信息.................................17-817.3.11 MEL放行机务工程人员执行的程序.............................17-817.3.11.1 飞机先前存在MEL保留项目...............................17-817.3.11.2 接到飞行机组报告的故障.................................17-917.3.12 签派放行人员执行的程序....................................17-917.3.13 构型缺损清单(CDL)的使用和执行程序.......................17-917.3.14 MEL争议条款处理..........................................17-1017.3.15 培训以及放行资格批准.....................................17-1117.3.16 外站MEL放行政策.........................................17-1217.3.17 飞机《放行标准手册》的管理和发放.........................17-1217.3.18 公司飞机《放行标准手册》相关定义.........................17-1217.3.18.1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17-1217.3.18.2 构型缺损清单(CDL).....................................17-1217.3.18.3 放行偏差指南(DDG).....................................17-1217.3.18.4 最低设备清单(MEL).....................................17-1317.3.18.5 失效(不工作)..........................................17-1317.3.18.6 解除工作..............................................17-1317.3.18.7 维修(M)和飞行(O)程序..................................17-1317.3.18.8 修理时限..............................................17-1317.3.18.9 保留项曰..............................................17-13 17.4 飞行记录本系统................................................17-13 17.5 维修记录与保存................................................17-13 17.6 项目保留......................................................17-1317.6.1 总则.....................................................17-1317.6.2 机长责任.................................................17-1417.6.3 故障保留项目的延期控制...................................17-14 17.7 非正常情况报告................................................17-14 17.8 通告飞行组....................................................17-1417.1 适航放行政策17.1.1放行种类:飞机放行分为技术放行和派遣放行两种17.1.1.1技术放行:指飞机经过维修后,技术状态良好,达到适航标准,能够完成飞行任务并签署证明的放行;飞机的技术放行又可以称为适航性放行;17.1.1.2派遣放行:指飞机在技术放行的基础上,其设备和有关状况符合预定飞行任务的特点和要求的放行。

CCAR-21部

CCAR-21部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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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咨询通告(AC)
法律地位: 咨询通告(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 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 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和指定性文件 。由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司长批准并发布。咨询通 告不是强制执行的。
制定目的: 解决适航管理工作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 技术问题,并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以接受的处理 方法。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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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规章
与航空产品适航性有关的技术类规章
规章编号 CCAR-23-R2 CCAR-25-R3 CCAR-27-R1 CCAR-29-R1 CCAR-33-R1 CCAR34 CCAR35 CCAR36 CCAR37 规 章 名 称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螺旋桨适航标准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制定时间 1994年9月30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7月2日 2002年3月20日 2002年3月20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3月20日 1992年4月1日 2002年4月19日 2002年4月19日 1987年12月17日 2002年4月19日 1992年4月1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8月4日 生效时间
质量控制室:周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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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R3
• CCAR-21-R3的目的和依据 (第21.1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 规定。 •

ccar-66口试内容

ccar-66口试内容

5.2口试考试说明
针对各专业的不同,规定了考试X围与题目数量。

其中M6、M9、M10、M11、M12、M13、M14、M15是指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模块内容。

题目的等级应当满足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试题等级要求。

口试考试方法
考生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口试题库中抽取5道口试题作为考题。

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三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考试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考生的考试成绩为三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100分为满分,70分(含)以上为合格。

口试考试组卷和出题规则
●抽取的试题等级按照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等级抽取。

如大
纲中规定的等级为3,抽题时应当抽取3级题。

●抽题数量按照上表,在各模块内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试题,
且同一章节的题目不得重复抽取。

【民航】必检项目的管理

【民航】必检项目的管理

版本:03-0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明了航空器在实施各类维修活动中,确定必检项目的依据、原则和工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部、维修管理部、各维修单位。

1.3 程序属性■CCAR121 □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2 引用文件和术语2.1 引用文件2.1.1 东航工程技术公司《维修工程管理手册》2.1.2 东航工程技术公司《维修管理手册》2.2 术语本程序采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维修管理手册》的有关术语、定义以及下述术语:版本:03-012.2.1 必检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正确的实施维修工作或使用了不当的部件将会危及飞行安全的维修项目。

2.2.2 经批准的标准:指经民航局批准认可的任何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2.2.3 必须检查项目:指为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维修作业标准,在机型维修方案中规定的一些必须检查的维修工作项目。

通常分为“A”、“B”、“C”三个级别。

2.2.4 “A”级检查项目(自检项目):指取得相应工作项目授权的维修人员按照技术标准,对自己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的项目或工序。

2.2.5 “B”级检查项目(互检项目):指经授权维修人员在“工作者”栏中签名并签署日期,经授权维修人员在“检查者(检验员)”栏中签名并签署日期,不能与工作者是同一名维修人员。

版本:03-012.2.6 “C”级检查项目(必检项目):指对航空器在实施维修过程中,依据维修方案和工艺规程,对危及飞行安全必须由授权的检验人员重点检查的工作项目或工序,以确定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标准。

2.2.7必检工序:是指必检项目中的关键、重要步骤。

3. 要求3.1所需的人员岗位1)机型/机队计划、维修工卡管理;2)维修方案管理;3)质量管理部门主管;4)飞机维修、飞机维修检验、无损探伤、孔探检验。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1)相关公司手册、程序;2)工作单(卡)、维护手册和零部件修理手册等;版本:03-013)手电筒、反光镜、测量用具、NDT测试设备、内窥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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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c适航指令
以安全飞行为本,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机务行为和技术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由CAAC发布,称为“CAAC适航指令”(CAAC Airworthiness Directives,CAD)。

CAAC适航指令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乘员和机组成员、航空器和固定设备的适航及其飞行安全的技术要求,以确保飞行安全。

它涉及民用航空器的各个方面,如结构、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查和使用的安全措施和说明书及航空器运行规定。

CAAC适航指令主要由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组成,其中一般要求是CAAC适航指令的基本部分,各类民用机型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安全措施和各种技术要求。

特殊要求是指CAAC根据飞行安全需要发布的对某一机型有特定说明的要求,如机型的改进、安全措施及性能更改前或操作改变时的Airworthiness,如安装新的发动机和设备等。

符合CAAC适航指令的民用航空器,可以顺利地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审查,获得飞行许可、机型和发动机认可证书,从而正式投入运行。

此外,CAAC适航指令还包括其他重要规定,如机组成员资格要求、跳伞设备安全要求和设备安装要求等。

CAAC适航指令始终遵循以安全飞行为本的原则,注重保护乘员和机组成员的安全,确保飞行安全稳定性,并优化飞机性能。

它是实施安全飞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民航及民用航空公司生产维护、质
量控制和安全经营的基础。

CAAC适航指令为民用航空管理和民用航空运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不仅保护了乘客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民用航空安全标准,确保民航正常正规的开展。

这对中国民用航空来说意义重大,对实现安全飞行中国民用航空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发展,CAAC适航指令不断完善,也将继续在技术范围和安全管理方面提供更多的有效服务,以确保民用航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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