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政策
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低保是指国家实行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主要针对生活困难的人群,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失业人员等。
低保制度旨在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群,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那么,具体的低保户条件及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
一、低保户的条件1.年龄条件:低保对象以年满18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岗位、无工作收入的居民为主要对象,其中老年人、残疾人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2.家庭收入与财产:低保人员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按照家庭收入为衡量标准,家庭财产仅作为补充考虑因素之一。
家庭收入指全家人员在国家限定时间内收到的收入总额,需要减去个人缴纳的所得税、社保费、代扣代缴的税费等,得到最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
3.劳动能力:据规定,低保户一般为“新型农村合同制工人”、“下岗失业工人”、“退役军人”、“农村五保户”、“特困家庭成员”、“农村等级保障对象”等。
4.籍贯和户口:规定低保受助人须为本地户籍内的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一般不受迁移户口拒不落实家庭低保安排的限制,但相应的跨省、跨市等可选择性差异幅度较大,具体政策实施以当地的公告为准。
二、低保户的补助标准1.城市低保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的地理位置、人均收入、消费水平、劳动力市场等因素的不同,城市低保标准各不相同。
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800元,每家庭每月最高2000元。
2.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相对城市低保标准较低,一般在每人每月200-400元左右。
如下面表格所示:地区名称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北京市 800元/人/月 600元/人/月上海市 940元/人/月 750元/人/月广州市 800元/人/月 550元/人/月深圳市 950元/人/月 600元/人/月重庆市 670元/人/月 450元/人/月成都市 630元/人/月 310元/人/月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低保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以当地政府的公告为准。
农村低保申请的条件有几种

农村低保申请的条件有几种
1.家庭经济状况贫困:申请人家庭的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家庭经济状况是判断低保申请资格的主要依据,主要通过家庭人均纯收入来衡量。
一般来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符合低保申请的资格要求。
2.家庭人口数符合要求:申请人所在家庭的人口数必须满足当地规定的低保申请人口数要求。
不同地区对于低保申请人户口人数的要求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单身或者单亲家庭的人口数要求较少,而多人家庭的人口数要求较多。
3.资产状况符合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状况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定。
不同地区对于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状况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当地的政策,可能会限制申请人及其家庭拥有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等。
4.年龄要求: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通常来说,低保是为那些无法通过自身劳动取得稳定收入的家庭提供帮助的,所以通常会限制申请人的年龄,确保年轻劳动力的就业机会。
5.残疾或慈善救助对象:残疾人、孤儿、单亲家庭、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
为了确保特殊群体得到适当的救助和关怀,一些地区可能会将这些特殊群体作为低保的重点支持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常见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低保申请条件还需要结合当地具体政策来确定。
申请人在申请低保时,应当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
农村贫困家庭度过困难时期,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纯收入和生活困难
程度来确定的。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其次,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发放金额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科学测算,确保低保金能够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黑龙江省还对低保金的发放方式进行了规定,一般采取定期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以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享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低保对
象有权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临时救助等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相关的审核和报告工作,确保低保金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黑龙江省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农村贫困家庭受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

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
吉林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据着很大比例。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村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民的基本生活,吉林省制定了农村低保标准,并实施了相关政策。
首先,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吉林省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来设定的,能够基本保障低收入农村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吉林省对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是严格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
受低保待遇。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法通过劳动增加收入。
此外,吉林省还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了动态管理,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
状况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取消低保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发放低保金。
这样可以保证低保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可以避免低保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吉林省还通过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
了解到他们可以申请农村低保,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受益于这一政策。
同时,吉林省还加强了对农村低保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发放不受任何干扰和滥用。
总的来说,吉林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实施,为农村困难家庭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为吉林省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吉林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政策,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受益,让吉林省的农村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回顾与评析中国城乡低保制度的发展,从1993年6月上海市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算起,已经有16年的历史了。
16年来,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城乡低保制度对保护中国的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所谓“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即“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准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1]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20世纪90年代,在国际上,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在国内,由于向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急剧转轨和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引发了诸多经济、社会矛盾。
加上中国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本身的脆弱和不足,在短短几年中,就在城市中迅速形成了以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职工和一部分被拖欠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他们的赡养人口为主体的城市贫困群体。
为了应对严重的城市贫困问题,1993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上海市的低保制度规定,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当时的标准是月人均120元),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社会救助。
16年来,城市低保制度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即1993—1999年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提高和完善阶段”。
1.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和推广阶段在第一阶段,用了7年的时间,城市低保制度完成了由点及面,在全国普遍建立的历史使命:最初,城市低保制度的创立表现为一些城市的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政策创意和自发的行政行为,继上海之后,又有大连、青岛、烟台、福州、厦门和广州等东部沿海城市加入了有个性地创建制度的行列;1995年,这项制度为中央政府的相应的职能部门——民政部所认可,并下决心在全国组织推广;1997年,这项制度再次上升为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本世纪末,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治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到1999年建国50周年前夕,民政部宣布: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22年农村低保政策]三农指什么
![[2022年农村低保政策]三农指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634ce4dd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08.png)
[2022年农村低保政策]三农指什么以下七种人不能申请低保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故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等,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等。
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的或者是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如果子女是有经济条件赡养老人的,这样的老人即使没有劳动能力也不能享受低保。
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5、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教育不悔改的。
6、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7、其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北京截至2022年12月,北京市城乡低保共有7.6万户、12.68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约4.72万户、8.0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约2.88万户、4.66万人。
2022年北京市调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由家庭月人均800元调整至900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由家庭月人均1050元调整至1410元。
这是北京第二次提高低保标准,新标准于今年1月执行。
深圳2022年3月1日起,深圳低保标准将调至每人每月900元。
具有深圳市户籍、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目前深圳约有6000名低保人员,低保标准处于国内大中城市领先水平。
河北截至2022年12月,河北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36.6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7.5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89.1万人,2022年河北省将继续加大民生支持力度,城镇低保年标准提高到600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3300元。
天津2022年,天津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提高到780元,农村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700元。
2022年天津将继续提高低保救助标准,特别是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目前天津市正按照10%、22%的调整幅度分别对城乡低保进行测算,从今年4月起,低保标准不仅城乡一样,还会有所提高。
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____年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1.1 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贫困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尤其是农村低保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本方案制定了____年农村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1.2 目标和原则本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农村低保工作的全覆盖、公平、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确保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本方案的实施原则包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和精准扶贫。
第二章工作内容和措施2.1 贫困认定和评估2.1.1 建立贫困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低保对象的合理确定。
2.1.2 加强贫困家庭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防止虚假申报和冒领低保资金。
2.2 低保标准和调整机制2.2.1 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体系,确保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2.2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2.3 低保资金保障和管理2.3.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低保资金的充裕和及时发放。
2.3.2 健全低保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强化资金使用审计和追责机制。
2.4 优化低保服务2.4.1 建立健全低保服务机构和队伍,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4.2 加强低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5 低保退出机制2.5.1 建立低保退出机制,对家庭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的贫困户按照一定程序退出低保。
2.5.2 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和就业培训政策的衔接,帮助贫困户实现自我发展和脱贫。
第三章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3.1 组织领导3.1.1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3.1.2 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与扶贫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
3.2 资金保障3.2.1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确保低保资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2.2 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效果的评估。
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

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救助。
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生活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首先,家庭人均收入是农村低保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贵州省的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其次,生活水平是农村低保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
贵州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农村低保标准分为一般低保和特困人员低保两个档次,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基本生活保障是农村低保标准的核心内容之一。
贵州省规定,农村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执行农村低保标准时,贵州省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低保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一方面,贵州省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力度,确保将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做到应保尽保。
另一方面,贵州省建立健全了农村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不断提高低保标准,确保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
在未来,贵州省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贵州省将加强对农村低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总之,贵州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完善低保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才能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受益,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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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政策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关于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
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见附件三);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相关证明材料:(1)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
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
对因特
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
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
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包括下列内容:1.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2.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8.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
补助金。
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助学金。
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5,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
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家庭人口1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己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