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未班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本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基础、法律主体以及法律责任,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考核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预计在2023年的考核分值为7分左右。
本章属于考试的非重点章节,复习难度不大,考生们一方面需针对考试掌握基本考点,另一方面更需理解最基本的法理,并熟悉法律语言的表述形式。
▪本章基本框架▪本章教材主要变化新增1.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2.事实行为专题一法律基础▪内容预览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一、法的概念通说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解释“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解释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特征提示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下列方式中,属于国家创制法的方式的有()。
(2022年)A.解释B.制定C.认可D.汇编【答案】BC【解析】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小结例题·多选题考点二 法的分类和渊源★★★ 大纲要求掌握一、法的分类提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经济法讲义总论完整版

经济法讲义总论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在10分左右,主要考核前三类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主要涉及法律的基础理论内容,部分考点比较抽象,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17年教材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考点导读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与法律责任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年单选题;2009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经济”决定“政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的特征【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利导性D.规范性【答案】ABCD【例题3·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2015年)【答案】√二、法的形式与分类(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3年判断题;2014年单选题、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答案】√【例题2·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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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完整版)经济法第一章习题有答案

第一章总论习题第一单元法律基础一、法的本质与特征【例题1·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属于法的本质;(2)选项CD:属于法的特征。
【例题2·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A.国家强制性B.国家意志性C.明确公开性 D。
规范性【答案】ABCD二、法律关系【例题1·单选题】下列公民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2017年)A.赵某,9岁,系某小学学生B。
王某,15岁,系某高级中学学生C。
张某,13岁,系某初级中学学生D.李某,17岁,系某宾馆服务员,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答案】D【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2015年)A。
法人 B。
发明 C.行为 D.荣誉称号【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3·多选题】下列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2016年)A。
土地 B。
荣誉称号 C。
人民币 D.天然气【答案】ABCD【例题4·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价款8万元,该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2017年)A。
买卖合同 B.设备 C.8万元价款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答案】D【例题5·多选题】非物质财富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各项中,属于非物质财富的有( )。
(2017年)A.著作B.嘉奖表彰C.发明D.荣誉称号【答案】ABCD三、法律事实、【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是()。
经济法讲义第一编 总论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范畴论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专业语言:部门法√经济法总论1.1语源考1.1.1学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总论蒲鲁东(P.J.Proudhon)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充分和必要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经济法总论1.1.2立法1919年德国(魏玛共和国)颁布《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1.1.3我国建国之前: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与“民法之起草”和“财政立法之规划”等并列“经济立法规划”,包括自治县经济建设法规、中央协助地方兴业殖产之法规、银行法、合作社法、粮食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采矿法等。
李景禧、陆季藩、张蔚然和张则尧等学者就对经济法学予以深耕浅拓。
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胡乔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并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办法处理。
经济法总论课件

第三,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 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 和接受。因此,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在 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 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既要保障 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 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
2、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 有法典》, “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 法律 。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工人 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到“经济法” 。
以上学者都只是提出了 “经济法“一词,属于学 术概念,不是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经济法:出现在20世纪 初期。
1、重商主义。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 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 义
2、自由主义。
亚当·斯密(A·Smith) :“经济人”、“看不 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
认为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 有害
3、宏观调控理论。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
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语源 (一)理论概念的经济法
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 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 出来的 。“经济法”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 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心主 义哲学的一个派别)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三、经济法律关系。(自学为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干预主体: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2、社会中介主体: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一、法与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发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为力的?【例1-2】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牵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国家强制力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权力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A公民(自然人)B 机构和组织(法人)C 国家D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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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第一章 总论
本章基本知识结构
第一节 法律基础
【考点1】法和法律★
二、法的分类和渊源——
1.法的分类
【母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解析】选项A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进行分类;选项B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选项C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分类。
【答案】D
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示1】除上述常见效力等级外,法律还规定了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即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按制定机关区分上位法和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提示2】如果一般原则不能解决,则:
(1)同一机关制定的,该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母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B.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C.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答案】D
【母题2•判断题】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
【解析】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
【答案】√
三、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
(1)定义: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2)生效时间:一是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二是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3)终止时间::一是明示终止,即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这种方法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二是默示终止,即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i日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4)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说原则上新法元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空间效力
(1)定义:是搞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2)我国空间效力情形: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
3.对人效力
(1)定义: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是措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2)我国对人效力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的原则。
属地主义: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属人主义: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保护主义: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约束。
【考点2】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3)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以法人名义+法人成立:法人承担。
以法人名义+法人成立: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名义:由对方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4)法人的合井和分立:
合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解散和终止:
解散情形: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情形:①法人解散;②法人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6)法人的清算:除合并和分立外,法人因解散或破产等原因需要终止的,应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7)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和批准。
(2)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3)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解散情形: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4.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如在国内,国家是因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所有公民(不论年龄大小)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提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则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2.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类型年龄条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性质。